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在未来有能力履行其赔偿和给付义务,需要按照科学的精算方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就保险公司而言,准备金的规模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负债结构,如果准备金提取不足,必然会直接危害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一、偿付能力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或给付债务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
二、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资本
法定最低资本,即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是判断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危险状况的“早期信号”。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法定法定资本时,将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即技术上无偿付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技术上无偿付能力(即实际资本低于最低资本),并不说明其已经无力偿还债务,只要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大于实际负债,则始终具有债务清偿能力(即该公司没有资不抵债)。设立法定最低资本的目的在于,当监管机构发现保险公司技术上无偿付能力时,应加强监管力度,要求公司改善财务经营状况,从而使其在财务状况恶化进而实际资本为零(即破产)前恢复财务的稳定性。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保险监管新框架中,法定偿付能力评估框架和标准不仅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也是整个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一)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的数额多少直接体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大小。
(二)业务规模——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以上3个因素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对偿付能力有影响。
四、偿付能力不足可能产生的影响
保险公司计提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与保费收入的比例,随着保费收入的快速增加而下降,当这一比例下降到甚至低于监管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即处于危险状况。偿付能力不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支付其赔款给付时出现短暂的流动性不足。如果流动性不足的状况长时间无法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就可能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资不抵债,后果很可能是被其它机构接管甚至不得不宣告破产。
我国《保险法》第88条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五、保险公司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方法措施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例如通过理顺内部关系,强化业务管理等方式来提高工作效率,从而降低费用开支;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业务质量,减缓业务增长速度,从而减轻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依靠股东增加资本金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合理使用保险资金,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收益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再保险,加强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改善。
有了这些相关的措施,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破产。即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保险公司事先所作出的承诺依然是有效的。因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从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后可以向投保人提供最后的保障。
专栏: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的,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建立全行业的共济基金,也是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上的通行做法。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以及无保证利率的长期寿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以及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时,可暂停缴纳。到2006年底,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已经达到80亿元,预计以后每年增加30亿元左右。
在保险保障基金建立后,如果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一家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寿险合同应依法转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的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的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由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其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保监会也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2006年3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13个理事单位组成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正式成立,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这标志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运作机制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