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一)物质损失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所使用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本身的损坏,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所使用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锅炉:指直接受火的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成套装置,包括锅炉本体、汽水系统、燃烧系统、风烟系统及其他辅助设备。压力容器:指非直接受火的内部承受流体压力的状态下运行的设备。
爆炸:指由于受内部液体压力的作用突然产生的造成容器破裂、碎片飞散的气体膨胀过程,或炉膛内发生的可燃物质的瞬间爆燃。
二、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老化、磨损、腐蚀、膨胀、变形、泄露;
(四)爆炸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暴动、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九) 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本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中午12时起至年月日中午12时止。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担的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设备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和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五、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在修复或重置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下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 以将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复时需要更换零件时,可不扣除折旧。但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损失前的价值时,按下列第 2 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金额 —— 以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设备的委付;
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
4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目费用以受损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按照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 等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立档建卡、维护检修、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使用管理工作。
(四)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改变最高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压力;
2 、改变燃料或燃烧装置;
3 、对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大修。
(五)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 、立刻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刻将其送交本公司。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其安全状况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二)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三)争议处理: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锅炉及压力容器综合保险年费率为 0.1% -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