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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探析

王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建立一套高效运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对转移农业风险,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选择及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提升保险经营技术,创新保险经营模式是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逆选择;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0-0034-03
    Abstract: As an agricultural giant, a highly effective system of agriculture insurance shou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risk transfe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But the adverse selection and the moral hazard due to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have hampered the supply of the agriculture insurance.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more effective policy support, improvement of oper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model innovation are necessary measures  to overcome the problems caused b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to ens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e insurance in China.
    Key words:agriculture insuranc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dverse selection; moral hazard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长期的、稳定的风险保障制度,能够也应当为农业生产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但近20余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2006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占财产保险比重仅为0.54%,农业保障程度还很低。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业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以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将有着重要意义。
一、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描述
西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研究问题时,一个基本假定是“完全信息”,即假定市场信息充分且无成本,卖者与买者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在这一假设前提下,交易各方所达成的契约是完善的,市场结果也是有效率的。然而,与基本假定相悖,现实市场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而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即非对称发生的时间和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前者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即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前者被称为逆向选择,是指当事人有意隐藏信息,买卖双方无法得到双方的完全信息,由参与人错误报告引起的问题;后者被称为道德风险,即当事人有意隐藏信息和行动,一方无法观测到另一方的信息和行为,是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Mverson,1991)。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来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某些参与人内生的不被对方观察到的行动,也可能是某些参与人自身也无法控制的外生信息或知识。由于社会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人们的知识和获取信息能力的有限性、信息搜寻成本的存在,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如何建立有效的信号甄别机制,减少委托人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代理人的投机倾向,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的目的。
众所周知,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其高效运作有赖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交易信息如保险标的的损失频率、损失幅度、风险状况及保险主体的行为特征等的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风险厌恶者的投保人按一定费率将其风险最大程度地转嫁给风险中性的保险人。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种均衡将被打破,在农业保险中更为严重。
二、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分析
(一)信息对称下的农业保险理论模型
模型假定:对于一个代表性农户而言,其总资源数量为W,准备拿出W0用于进行风险性生产活动。r:无风险活动的边际收益率;F(W):农业生产函数;Zi:不购买保险时,生
[作者简介]王韧,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讲师,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产者在i状态下的总收入水平;Yi为购买保险条件下,生产者在i状态下的净收入水平;a=q()L:保险承保比率,即保险赔款额与风险损失额之比,L为损失;U():农户收入效用函数。
再一步假定:
1.生产者为风险厌恶者,它将其全部资源分为W两部分,一部分W0用于风险性活动;W-W0用于无风险活动。对于风险活动,其边际生产率为正,且呈递减趋势,即有F′>0,F″<0
2.假设生产者只会面对两种状态,一是坏状态,即全损,这一状态发生的概率为p;另一状态为好状态,即生产者将得到全部风险性活动的产出,这一状态发生概率即为1-p。
在购买保险之前,生产者的总收入是一个随机变量,即
Z1=F(W)+F(W-W0)
Z2=r(W-W0)
3.假定生产者为风险厌恶型,而且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则其期望效用可以表示为V=(1-p)U(Z1)+pU(Z2)
4.假定存在一家保险公司,它与生产者之间信息完全对称,即充分了解生产者的风险状况,并愿意为其提供保险,保险费率每单位W为π,且保险公司为风险中性,且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则其期望利润可表示为
π=(1-p)aπW-p[aF(W)-aπW]=a[πW-pF(W)]
在上述条件下,购买保险之后,农业生产者净收入变成下式:Y1=F(W)+r(W-W0)-aπW
Y2=aF(W)+r(W-W0)-aπW
此时农户的期望效用函数变成V=(1-p)U(Y1)+pU(Y2),而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可以达到保险协议的竞争性均衡点可以通过求解下述数学规划问题得到:
s.t.π=a[πW-pF(W)]=0
根据极值理论令:V()a=0,V()W=0,可以求得在承保范围a最优解成立的条件下,有Y1=Y2=Y,而此式要求a的最优解a*=1,即对于一个风险厌恶者生产者来说,如果保险费率是可靠的,生产者会选择全额投保。根据V()T=0可以导出(1-p)F′(W)=r,即风险厌恶型农业生产者购买全额保险后,他投入风险活动的最优资源量应满足的条件,是进行风险活动的期望收益率等于无风险活动的收益率。且在有保险的条件下,生产者会拿出更多的资源用于风险性活动。
(二)现实状态下的农业保险理论模型
在农业保险实践中,信息完全对称一般是不存在的。从最简单的情况考虑,假定农户可以分为高风险者和低风险者两类,前者遭遇损失的概率为ph,后者遭受损失的概率为pl,保险人并不了解谁是高风险谁是低风险,只能按平均水平承保,即有ah=al=,πh=πl=。而农户作为投保人显然较之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这样,逆选择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即高风险者更积极参加保险以获得很可能发生的赔偿,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平均质量下降,而给其经营造成亏损。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述,达到均衡的零利润约束条件式可以表示为:
π[λWh+(1-λ)Wl]=[λphF(W)h+(1-λ)plF(W)l]
上式中λ为高风险个体所占投保人比重,根据均衡条件,要求上式左侧平均保费收入等于右侧代表的平均风险损失。
对于高风险者而言,满足上式约束条件的最大期望效用为:
maxVh=(1-ph)U(Yh1)+phU(Yh2)
{ah,Th}
其中Yh1及Yh2表示农户购买保险时的净收入。同样也可以得到低风险者类似的数学规划。求解Vh()ah=0,有(1-ph)U′(Yh1)()phU′(Yh2)=F(Wh)-πWh()πWl
对于低风险者可得到以上类似的结论,即要想达到包括高风险及低风险者在内的总集合的均衡,必须有ah=al=,若存在总集合的均衡,则有
(1-ph)U′(Yh1)()phU′(Yh2)=1-()=(1-pl)U′(Yl1)()plU′(Yl2)     
式中,=λph+(1-λ)pl,但若ah=al=,则上式不能成立,因为它要求Yh1=Yl1,Yh2=Yl2,这不能成立,所以在总集合中,不能达到均衡。
(三)模型结论
如果保险公司能将高风险及低风险的个体区分,并提供不同的保险合同,根据理想状态下模型的分析,它们可以各自达到均衡状态,高风险及低风险者都会选择全额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逆选择的存在,促使高风险者充斥保险市场,使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而致亏损。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在均衡费率下,保险公司不能为投保人提供全额的最优的保障,致使投保人无法以正常价格获得全额保障。
三、我国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再思考
(一)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
根据上述模型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具有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更加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这事实上导致了低风险者即优质客户对高风险者即劣质客户的“补贴”。逆选择在所有保险合同中都存在,但在农业保险中表现尤为明显。例如,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关于土地、气候、农作物产量、禽畜的风险因素及损失信息,他们也比保险人更确切地知道最佳平均保费的价格。而保险人想获得这些信息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广袤,气候多变,加之农户居住地分散,信息闭塞,保险人往往需要付出很大代价了解相关的重要信息。这样则导致保险人最终只能采取统一格式的农业保险合同,高风险及低风险的农户并不能享受到相应的差异性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险种。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保险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高风险者,而低风险者被排除在外。这样一来,一方面保险人赔付率不断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大量低风险者出局,使投保单位减少,大数法则难于实现,必将使保险人财务状况陷入困境。当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后,必将会引起更大的逆选择市场。可见。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信息的不了解将导致保险人定价的困难,最终影响其有效供给。
(二)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在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含义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农作物、禽畜本身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还包括每单位耕地或产出的损失大小,甚至还影响到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的使用。Walker和Jodha(1986)提到的印度农民对公共政策的行为反应也可以适用于农业保险的情形。在印度那些易发生旱灾的地区,很多出发点非常好的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后却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政府的政策使得这些地区原来行之有效的许多风险管理手段不再起作用了。农民个人的资金、粮食以及饲料的储备在应对风险中的作用不再那么重要了,而政府的正规救济则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孙立明,2003)。
具体来说,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这导致风险事故出现后的实际损失与投保人的施救措施密切相关。同样的农作物灾害,投保人的防灾防损、灾后补救的态度及手段的不同,损失率即有可能不同。积极预防,积极抗灾和灾后补救,损失程度就可以大大减少,同样的牲畜或家禽,精心养护,精心预防和治疗疾病可以使死亡率大大降低。而实际情况是,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后,由于对保险赔偿的依赖而产生的侥幸心理,使其往往再不重视或放弃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从客观上大大增加了农业风险因素。另一方面,骗赔也是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重要表现之一。以养殖业为例,如投保耕牛在保险期满前突发重疾,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负担医治费用,只有当牲畜残疾或死亡后才给予赔偿,所以不少投保农户不找兽医看病,而是设法弄死牲畜达到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另外,农业保险中的风险控制难度大,监督成本高,据调查,仅在农作物保险中由于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就达到了赔款支出的20%。可见,道德风险是由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又一难题。
四、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
(一)从宏观层面看,政府部门应创造有效的制度供给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具有增进社会福利的功效。政府作为农业保险正外部性利益的获得者,有义务也有必要为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农业保险产生逆选择及道德风险方面,政府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制订出台相应的农业保险法及实施细则。农业保险立法对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险水平、政府的作用、农户的参与方式等方面都可以进行规范。此外,对于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农作物,如玉米、小麦、水稻等可以考虑实施强制保险。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扩大同质风险标的,使农业保险更适合大数法则的要求,更能有效地防范高风险者驱逐低风险者的逆选择行为。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保险人高赔付,致使保险人被迫提高免赔率或费率,这无疑将使农业保险供求进一步萎缩而陷入恶性循环。有鉴于此,政府除了给予投保人保费补贴之外,对保险人也应给予相应的业务费用补贴,包括保险人承保及理赔工作过程中所付出的信息搜寻成本的补贴。如美国政府向承保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34%左右的业务费补贴,以期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保险公司增加的经营成本。
(二)从中观层面看,应积极发展相互及合作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基于相互保障原则,由某些面临同类性质风险、具有大体相同保险需求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法人组织。由于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所以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将使农户个人利益与公司经营效益密切结合,从而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其次,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独有性质,公司主要通过农户缴纳的保费维持运转,每个参与农户既是投保人又是公司股东,公司多数盈利在参与者中直接分配;而且,只有公司的经营效益良好,每年均有转入公积金的盈余,相互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才能不断增强,其为广大农民抗险救灾的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和体现。此外,基于共同利益,参加农业相互保险的农户将积极对待农业风险,合力构建农业预防预警机制以避免或减少农业风险的发生;即使灾害来临,农户也会互帮互助、尽力抢险,以求将农业灾害损失降至最低。
(三)从微观层面看,应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完善诚信机制建设
1.提高经营技术,优化保险合同设计。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经营技术,合理设计保险合同来应对。一是进行风险区划,科学厘订费率。风险区划即按标的物风险状况的差异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以厘订相应层次的费率。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在开展农业保险初期,都投入过大量人力财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严格的风险区划。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各地气候、地形、农作物、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别费率。高度差异化的费率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不同质而导致的逆选择,同时可以有效激励农民促进防灾防损,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推出产域产量指数保险,即以一个事先指定的平均区域(一般为县)产量为基础,当被保险的农作物平均区域产量低于指定水平时,确定损失补偿支付的合同。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不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因为损失补偿不依赖某一个农场产量,只取决于实际区域平均产量与指定水平的数量关系。二是设立免赔额及其保险条款,并实施无赔款优待的奖励,以改变投保人实施道德风险的成本收益,从而对其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下转第50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10期精算专栏INSURANCE STUDIESNo.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