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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出租车承保方式实现各方利润最优化

李增培 高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6)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出租车;承保方式;分期付款
  [摘要]出租车保险的高赔付、低效益历来是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健康发展的瓶颈。根据对目前出租车行业的保险现状、保险需求、行业利益关系的分析,出租车保险应实行新的承保模式,实行车主、司机各保各险,并通过引进分期付款这一概念,将传统的年计收保费改为天计收保费,从而提高车主、司机对保险消费的耐受力,进而提高出租车保险的经营效益,使其从所谓的劣质业务转变为优质业务,并使出租车保险服务质量的提升成为可能,力求实现各方利润的最优化。
  
  一、出租车保险市场现状及相关方利益关系的分析   
  (一)出租车保险市场现状   
  按照现有的承保方式、承保费率和赔付率,保险公司在效益经营的背景下,对出租车业务只能有两种态度:要么淘汰此项业务,彻底退出出租车保险市场,达到保效益的目的;要么就咬咬牙给予承保,  以求有个规模效应,或者退一步,求个社会效应,但要背负很大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近年来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在大中型城市,出租车动辄上千上万辆,甚至十几万辆(如北京),并已成为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部分,庞大的车辆数孕含着极大的保险商机。但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又制约着保险公司进入这一市场。   
  因此,须改变现有承保的定式思维,创新承保方式,争取将效益从市场中挖掘出来,从市场中设计出来,从开拓中产生出来。   
  (二)出租车行业分配关系及保险利益关系分析   
  出租车的使用性质和经营方式决定了出租车的使用率较之其他车辆高出很多,在费率细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保险业在此类业务上的赔付率必然居高不下,如使用满期赔付率来计算,则早已成为典型的亏本业务。加之当前保险业务(包括出租车保险业务)增长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且与当前保险核算体制中保障基金的提取形成了提转差,使该类业务的亏损进一步加剧。   
  但这种明显的赔本买卖,为何仍有存在及发展的可能,其关键在于:   
  1.车主具有强烈的保险意识和必然的保险需求。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了第三者法定保险的要求;另一方面,车主对高出险率以及个私及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对风险分散的依赖性增强,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提供较全面的风险保障。   
  2.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了其存在及发展的必然。当前,我们整个市场经济体系虽已基本建立成型,但在不少领域还有待完善。同样,保险业虽然竞争激烈,但还没有真正实现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即便是面对出租车业务这样的亏本买卖。虽然有的竞争者正考虑退出,但仍有大量的参与者投身其中,面对这样的市场,选择退出市场符合经济规律,比较理性,但从自身发展的角度看,也存在着短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的矛盾。另外,从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来看,如果退出竞争的保险主体越多,则会造成该行业保险资源相对集中的局面,这一局面对该行业保险产品的改进、服务品质的提高、经营成本的降低等都具有消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面对出租车这一“危险”而庞大的行业,对保险公司而言,存在着急于改变此类业务经营入不敷出这一现状的内在迫切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各方的不同需求点,对现有出租车保险的操作方式进行改革,以求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出租车保险各方的需求分析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城市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出租车行业已开始大量使用来自相对贫困地区的务工人员充当出租车驾驶员(以杭州为例,目前外地人员占出租车从业人员的50%)。大量车主也开始不再直接从事开车的工作,驾驶员和车主之间也不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而逐渐带有了合伙人的色彩,司机和车主共享经营成果。  由此可见,他们具有利益共享的合伙人性质。   
  在与出租车司机利益分配有关的诸多因素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对交通事故损失的承担,这正是出租车司机对保险保障需求的起由。在现有的承保方式下,司机的这一需求无法引起保险业的足够重视和支持。针对几无效益可言的出租车业务,大都有免赔额的设置,由于受到出租车经营利益分配关系改变所致经营风险责任分担方式改变的影响,如今,司机对于交通事故损失的承担,已不再引用原有雇佣经营模式下的职务行为导致损失的处理方式,而逐渐改变为在进一步理清车主(投资人)与司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基础上确定的责任分担。出租车在经营中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司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由此就产生了对保险的需求,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已初步具备了这一特征。如今如果发生事故损失,一般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以确保车主得到较完全的风险保障。   
  从现有模式可以看出,在由车主一次性购买全年保险的现有承保模式下,容易出现纠纷,难以较好地协调各利益方关系。   
  就出租车司机而言,事故损失发生后,需要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免赔额、保额不足等因素造成),一方面因购买保险、保险受益并非自己的权力,对赔款确定自然也没有发言权,对自己承担的赔偿不足部分难以自主控制;另一方面,车主通过加大风险保障金的额度来保证自身能得到较完全的风险保障,确保司机行为结果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赔偿,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司机向车主交纳就业/赔偿保证金(以杭州市场为例,基本价位是5 000元/人),由此产生的成本转移自然抬高了出租车司机的从业门槛。
  就出租车车主而言,由于行业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其对按损失率所确定的费率的承受能力已经成为其接受现有保险的较大障碍,如何改变其对现行费率的拒受心态成为有效开发这一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
   众所周知,强化现代市场竞争的指引理念之一就是要将消费者潜在的需求充分挖掘出来,我们可以将所有整个市场参与者带到新的承保方式的平台上展开业务竞争,于是就具有了催生全新承保模式的必要性。
   三、创新出租车承保模式的设想
   (一)费率厘订的基本原则
   费率厘订是关键点。从权利义务对等、收入支出平衡这两个最基本的经济活动规律出发,保险费率的提高是必须的,具体费率的制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车损险费率
  (1)出租车的使用特点是人停车不停,因此出租车车险费率定为非营运车的3倍并不为过。   
  (2)为适应出租车经营风险保障需要而新增的保险责任也需要对现行的费率作相应提高,以作为物质基础保证。   
  (3)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标准,以及新的承保方式带来的经营成本的增加也需要以提高费率来保证。   
  2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其费率采用隐性调整的方式,在目前国家法规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在总赔偿限额和每次赔偿限额项下确定费率,使费率更趋向合理化。   
  (二)司机、车主各保各险   
  车主(投资人)购买国家法定保险,即第三者责任险;司机(经营者)购买出租车车辆损失保险的组合。如此操作是为了既能与国家法规保持有效衔接,又能实现合理分担责任的目的。   
  目前的出租车行业对第三者损害赔偿的通行做法是:由司机(经营者)承担,这显然不符合交通法规。需要说明的是,车主在投保时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无法进行有效的预见和控制,投保金额过高,保户负担加大;而投保金额过低,就有可能出现不足以承担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往往会成为司机的经济负担。因此,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第三者责任的赔偿,由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于情于理都是最可靠、最优的选择;而车辆损失是可控风险(不可能出现超出车辆的实际价值),且对经营者而言相对可控,对可能发生的车辆损失由经营者承担也就自然而然,同样,车辆损失险由经营者投保是符合法律和情理的选择。
  四、此承保方式的优点
  1.随着车险改革的推进、承保方式的调整、险种效益的变迁,使劣质业务变成优质业务,将业内人人嫌弃的、以出租车为代表的劣质客户被视为重要客户,为其提供在其他保险公司享受不到的优质服务。
  2.按天收取保费。对于司机而言,保一天险付一天费,“进退自如”;对保险公司而言,按天收取保费也符合财务核算的一些技术规则,可减轻财务上提转差影响其客观的经营业绩。
  3.拓宽了银保合作的范围,通过银行信用卡的结算平台,实现保险承保业务的完成。一方面方便了保险客户的保费支付和赔款划拨,另一方面也达到了银行扩大中介业务范围,增加银行卡资金流量与积淀的目的。
  4.降低出租车行业的从业门槛后,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了这一行业整体的社会经济成本,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为全社会的劳动力资源得到更好的整合创造条件。
  [编辑:郝焕婷]2004年第1期保险研究•专题保险研究•专题2004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3—08—20
  [作者简介]李增培,男,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高俊,男,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业务二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