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论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其在我国的实现和创新
卓志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4) [关键词]保险职能;保险功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保险职能与功能创新 [摘要]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探索与研究是保险领域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关系到保险业发展的定位、方向以及走向。本文首先提出在我国新时期开展保险职能与功能研究的逻辑与现实前提,分析了我国开展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探索与研究,挖掘与创新适应我国新形势与时代变化的保险的职能与功能,既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又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同时本文从保险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二重属性出发,分别就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了剖析,提出在遵循保险职能与功能自然与基础规范性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和发挥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与特殊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提出了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几点哲学性的思考和路径。 一、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探索的逻辑与现实前提 二十几年来,伴随我国保险业的恢复、改革与发展,我国的保险理论与实践同时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的时期里,我国保险界对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其相关问题,曾经有过较热烈的讨论和争鸣,形成的不同视角和立场的认识与结论,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思想,促进和推动了我国保险理论的深化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后,对有关保险职能与功能这样的基础理论问题的关注与讨论不多见了,一则可能是因为过去的争鸣已使职能与功能明了,二则象这样的基础问题似乎不再有太大的探索和研究价值,三则来自保险业发展和市场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热点的和焦点的题材更需要特别关注。一般而论,对保险职能与功能无论是关注讨论,还是无人问津,大可不必品头论足,给予好恶的指责。然而,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期、乃至不确定的未来,开展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探索与研究,挖掘与创新适应我国新形势与时代变化的保险的职能与功能,既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又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 新时期开展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探索和研究,基于如下几个方面具体的逻辑前提和现实背景:1.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知识经济社会的出现等国际形势和格局,业已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得益于信息技术的支撑,法律监管的放松,贸易自由化驱使,在生产、贸易、资本流动等诸多方面表现和正在表现出强劲的关联性,国家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制约,必然使得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国际经济政治关系的错综复杂和不断变化;2.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将使我国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六个方面都与保险业有所关联,很多方面直接需要保险业的支撑,毫不夸张地说我国保险业将面临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3.我国入 [收稿日期]2003—10—30 [作者简介]卓志 (1963—),男,博士,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专家津贴,全国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北美精算协会精算师(ASA)。已出版专著4部,发表论文100余篇。目前研究领域:商业保险与风险的理论与方法论,人寿保险经济学,保险精算等。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JL015)的资助。 世后保险市场的开放与政策的落实,保护期的逐步取消,国际接轨和接口的压力不断增强,保险业发展的国际差距客观存在,发扬后发优势,结合国情对保险业进行改革创新是保险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4.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与壮大需要明确的定位和方向的把握,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争鸣与挖掘,将为保险产业发展指明方向,推动保险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成“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历史使命。毋庸置疑,我国社会经济与保险业已经迎来,同时必须面对和无可回避的新的时代背景和运行环境,时代环境及其变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保险业发展,保险业如何适应和应对时代环境的变化,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发挥保险固有的职能,更大限度地发掘和创新保险的更多的功能,便成为我国保险业在当今新的环境下需要着力研究的重大基础理论与方向问题。 二、保险职能与功能具有的自然和基础规范性 什么是保险?有关的定义和描述难以枚举,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有关的描述如“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条);又如“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予补偿的一种方法”(《辞海》);再如“保险是在风险集合平衡和风险时间平衡的基础上补偿一种个人无法确定、整体作出估计的资金需求” ((德)法尼:《保险企业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P5);“通过集合风险,预测可能的损失大小,在集合中进行损失分摊,对少数人的经济损失实施补偿的一种社会机制”。((美)迈尔《风险管理与保险》P26)。无论怎样的描述,目前关于保险性质至少在理论上形成了如下广为接受的共识:保险是风险转移、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保险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形式和构成;保险是风险分摊、损失补偿的一种财务机制;保险还是涉及保险双方利益关系的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自产生以来,至今仍保持在处理和管理风险,实施经济损失补偿等方面较独特的优势与生命力,完全得益于保险内核所决定的固有的职能以及派生出来的与众不同的功能。保险的职能指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或应起的作用,它是由固有属性决定的,能够发挥的作用;而保险功能指保险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及作用于现实产生的效果。功能决定于职能,但还取决于实现的环境和手段。保险具有的职能与功能使其有别于相似事物而存在。保险的存在决定了保险职能与功能发挥的意识。保险的描述与定义及其合理的内核,是对什么是保险的回答,保险的存在及其价值,从质上规定了职能与功能的方向与形式。保险职能与功能不能离开保险的存在而存在,必须依附于保险的内容与内核;另一方面,保险的内容与内核又必须通过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体现出来,让社会、企业和广大的人们真切感受到保险的存在和功效。保险的职能与功能不等于保险范畴,犹如作为社会细胞的人本身具有范畴上的普遍属性与共性,但是不同环境、社会、生存领域和不同性别的人,其作为人的功能或者说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再比如,作为商品的衣服具有不分社会形态的一般属性,不同衣服的功能却是存有差别的(如保暖或舒适效果与程度是不一样的)。进一步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保险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二重性,规定着保险功能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保险的二重属性是保险内在统一与相异和外在统一与相异的反映和结合,以此推论,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二重性同样具有内在与外在、不同社会具有的共性与不同社会或相同社会不同阶段具有的异性之分。认识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有助于我们把握和洞察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自然属性,换言之,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自然的、内在的、普遍和不同国度与社会形态的共同性。保险具有的自然和基础的一般规范性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给付,经过岁月的流逝、保险的实践、时代的变迁和学术的争鸣并没有以此丧失和变化,其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价值本源”应当成为保险与保险业立足之本,成为保险存在与发展的永恒的主线,太多的背离或放弃等于对保险的放弃,将动摇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切勿固守保险自然与基本的“价值本源”,即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职能而固步自封,一味停留在源头,而不顾价值的发扬与光大、甚至源远流长。事实上,保险与保险业及其发展的步伐与足迹充分证明:尊重、继承与发扬光大保险的价值本源,是保险发展的共同规则与基础,在价值本源的基础上派生的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职能与功能,不是或不应当是对价值本源的否定,更不应因为派生功能的出现或一时的阶段重要性而怀疑价值本源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价值本源“本”的功效与作用只可发扬不可丢弃。 在价值本源基础上,规范意义上或学理上的保险功能,即保险应发挥的一般的有利作用有:宏观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推动商品的流通与消费;有利于金融财政政策的实现;动员国际范围保险基金;增加外汇收入,提高国际支付能力;推动科学技术的现实转化等。微观上,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企业和家庭及个人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造福人民,安宁生活。 三、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社会与特殊差异性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保险具有基础和普遍的一般规定性,那就是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给付,以及其它一致的派生职能和功能;另一方面,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保险所具有的职能与功能的实现条件、约束制度、路径与途径等却是不尽相同的。事实上,保险及其职能与功能除了具有自然属性外,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在我国,深刻认识和理解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大力发挥和运用其积极成分,是我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重要前提,更是我国保险业深度健康发展需要高度关注与重视的方向问题。 首先,正确认识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就是要认识到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或作用的对象,服务的客体应当是保险的消费者或客户,而非与保险利益无关的其他人或者无利益相关者。服务谁,保障谁,谁受益,既是利益多方的博奕与平衡的过程,又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保险基本的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对象是保险消费者,当然就得维护保证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实现的完备的保险基金。在我国的现实中,一些非保险消费者获得与保险相关的利益,而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应得的保险经济利益;侵蚀保险基金或违反保险基金的正常使用,均是对保险基本职能和功能的一种扭曲。 其次,明确保险派生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还应注意和明确这些职能与功能的历史范畴性。保险派生职能与功能不是与生俱来的范畴,相反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也会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与完善。保险具有的派生职能与功能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阶段、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予以考虑。保险产生时期与近现代的保险职能与功能是不尽完全一样的。在我国保险业的现实运行中,在挖掘和发展保险职能与功能时,如果不给予历史背景、制度环境等充分的考量,盲目发挥、任意夸大保险职能与功能,抑或压制保险职能与功能的释放,对保险业发展均是有害而无利的。 再次,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的实现,必然涉及不同空间、不同国家或区域下保险作用发挥与实现的多少、程度、重点和路径的差异性。不同空间具有不同的空间环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经济制度、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如发达的、欠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国家,有差异性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人文环境,以此为约束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会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绝非同时也非同地。在我国现实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明确这一点有助于认识普遍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效果,过分追求同一性、抹杀差异性,或者简单草率地人有我有、人无我有、人有我无,简单拿来或闭关锁国将不利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应有的发挥,更不利于保险业的长久深度的发展。 第四,保险职能与功能所具有的社会属性,还表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应当注重轻重缓急,考虑先后顺序,平衡亦轻亦重,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有所为又有所不为。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具有双刃剑效应,既可能惠及经济社会及广大的消费者,同时也不排除有损经济、造成社会动荡,广大消费者安宁遭到破坏的可能性。超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环境与市场的可接受度,或者严重滞后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均将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或实现受到阻碍。对我国而言,强调基本与派生职能与功能及其实现是大有必要的,不明确或缺失基本职能与功能,将使得保险和保险业变得缺乏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特色。反过来,没有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派生和发展创新,没有保险职能和功能的深度挖掘,没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便不能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后发优势,便不能发挥保险惠及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的作用,还将使得保险与保险业缺乏生机与活力,甚者为时代竞争所淘汰。关注与重视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阶段性重点,协调多方利益关系,减少不求平衡的追求单一职能和功能,或者所有职能与功能的一哄而上,无论宏观层面还是微观角度,均是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给予关注和重视的基础课题。 四、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方向与路径 我国在当今和未来的环境和背景下,要不要发挥保险职能与功能已不再需要争鸣,相反我们更应当反思和总结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过去与现在的实现情况及其效果,探索与创新我国在新时期更大程度实现和发挥保险的职能与功能等问题。为此,就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方向与路径,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培育和塑造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环境。保险的产生应环境发展而生,保险的发展更受制于环境。环境包括制度环境、体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等外部环境,也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环境因素是保险存在与发展、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胚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培育与塑造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良好的环境,就是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积极效应在社会上得到大力宣传,社会逐步加深对保险及其职能与功能的认识;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在经济上具有国际经济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符合与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遵循经济规律及其轨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能够得到政治、法律、管理与民主等制度的支持与保证;在文化上保险职能与功能得到广泛的接受与认同。充分认识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环境,跟踪环境的动态与变化;适应环境,抓住环境变迁的机遇,是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前提。在我国,首先需要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企业内部环境的改善,以内炼应对外部的环境变化。 (二)选择保险职能与功能高效实现与创新的途径或路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二重性已经揭示,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必须为我所用。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与天然优势,同时它天生具有一定的弱点和局限,表现在:投保人可能遭遇的信用风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的逆选择;保险存在的有限的承保能力;保险只能减轻随机事件诱发的并能用货币度量的损失;保险不能直接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等(risktheorybyN.L.Bewerepl和SIGMA1999,2)。实现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一般途径,就是“驱利避害”,即发挥保险的有利作用,减少或杜绝保险的不利作用;发扬保险的积极功能,减少或杜绝保险的消极功能。我国应当注重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协调与平衡,同时有所侧重。当前,我国保险业应坚持和不动摇大力实现保险的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基本职能,扩大保险资金融通的功能,探索和增加社会管理功能的新的形式,尤其是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创新的新的突破口。 (三)正确把握和扩大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与创新保险职能与功能,需要考虑其实现的广度与深度,而广度与深度的问题必须依据和选择参照系或参照物。这就是说,新时期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是以我国保险与保险业发展,抑或国外保险与保险业发展的过去与历史为参照,或者以我国保险与保险业发展,抑或国外保险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参照。我们认为,孤立考虑其一或有失偏颇的偏重,将难于把握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度,相反,总结与继承国内外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经验,传承其精华,立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洞察发展的契机与走势的综合平衡。目前,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面不够广泛,如保险提供的保障面不大,服务惠及的对象有限;保险作用的领域不够宽泛等。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深度与增加值大有发展空间,如通过保险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所揭示的数据看,我国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不够高;与金融业的其它行业相比较,保险应发挥的作用与实际发挥的作用尚有较大差距。在总体把握“度”的前提下,扩大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保险作用的广度与深度,是保险业壮大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积极鼓励与引导和适度监督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在我国,引导和鼓励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离不开国家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参与企业年金的运作,需要有关保险公司与企业在税收上的政策配套。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的引导,保险监管部门地位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它的作用犹如一根指挥棒,使得作为保险职能与功能实施载体的保险企业或公司,在实施保险职能与功能时,能够在保险监管部门及其政策的指挥下,协同配合共奏美妙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最强音。另一方面,为力求减少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不利实施或方向的偏差,国家和保险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监督与约束是绝对必要的,一是防止保险职能与功能的随意夸大与滥用,如非保险经济损失获得超额赔款;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基金投入禁止的领域。二是防止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需要的保险服务得不到应有的提供,压制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使其发挥的领域与力度十分有限,如简单片面追求安全性,将保险基金大量存放在银行;又如只发挥保险的负债营运与创造,而不顾保险的资产经营或资本运作,或者不考虑两者之间的匹配。 培育和发挥保险市场是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效应的最终检验者的角色。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目的是让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其作用的效果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市场是检验保险职能与功能发挥及其程度的重要尺度;由于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保险关系人、保险中介人及保险监管人等组成,所以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和效果,除保险监管人外,还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等市场主体的影响,如果忽视或不顾这些人的利益,可能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程度存在“漏出”现象。保险市场力量和市场主体的作用可以制约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因此,健全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兼顾保险多方的利益,有利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 [编辑:傅晓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