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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效益与风险管理①

江生忠 薄滂沱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天津 300071)

    [摘要]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传统效益包括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我国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不仅要发挥传统效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发挥资本运作的效益。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在发挥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产生,其特有风险包括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重复使用风险、不透明结构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监管机构应积极研究和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以防范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能带来的过高的风险;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坚持集团化发展战略,同时,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切实突出风险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保证集团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控股公司;资本运作;资本控制;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4-0041-07
    Abstract:Traditionally,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ies′ profitability refers to their economy of scale and economy of scope. Chinese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ies should not only fully mobilize their traditional sense of profitability, even more importantly, they should utilize their strong advantages in capital operation. However, while doing so, they will inevitably incur risks. Their unique risks include internal transaction risk, capital overlapping usage of risk, nontransparent structural risks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s risk. The country should solve the issue of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s legal position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create a favorable external environment for its development. The relevant regulator should actively research on and innovate their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models to guard against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ies taking on unduly high risks.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ies should fully utilize their advantages, consolidate their internal resources, follow the group development strategy, enh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engthen internal control and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ris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capital operation; capital control; risk management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是保险集团的一种存在形式,是被跨国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股权关系而非行政关系或契约关系将母子公司联结在一起。从长期来看,能够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全面服务的金融服务控股公司将成为主流。
随着我国保险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已出现数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有8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保集团、中再集团、中华联合、中国平安集团、中国太平洋集团、阳光保险控股。但是,在我国组建保险控股公司,不仅面临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金融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市场同其他金融市场的合作处在较低的层次、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较差等问题或压力,还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认识和能否实现理论上阐述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具有的效益,并同时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事实上这也是各国金融(保险)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效益
(一)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传统上的经营优势
1.规模经济。当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规模增大的时候,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或者当所提供的某种服务与产品的组合不变时,随着该服务与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带来的成本降低,均可视为规模经济。当保险企业的产品销售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其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成本会降低,效率会得到提高。保险控股公司通过集团化发展,可以极大地扩大业务规模。此时,可以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得固定成本在
[作者简介]江生忠,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现供职于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薄滂沱,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
总成本中占更大的比例。固定成本比例越高,保费收入增加的边际成本就越低,规模经济的效果就越明显。如平安在上海建设的后援中心,虽然初期的投入比较大,超过了10亿元,但是平安集团全国3 000多个分支机构的后台数据中心全部集中统一纳入到该后援平台,促进了平安在全国实现服务的标准化,集团各分公司的客户资源可以共享,后台的运作按照规范统一标准进行,使平安在后期业务中具有成本优势,保证了其具有更长久的发展潜力。
2.范围经济。当经营品种的增加或业务领域的扩张引起边际收益提高或边际费用降低时,表明经济组织实现了范围经济。保险控股公司可以实现范围经济,寿险公司资产与非寿险公司资产具有非常高的通用性,通过固定成本分摊、信息共享、营销成本节约和客户成本经济的方式,保险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范围内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3.协同效应。保险控股公司在多元化收购与兼并活动中会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率降低,资本回报率提高。保险控股集团内存在技术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等,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在经济组织规模效率和业务范围效率之间往往存在着相互联系,即业务范围效率要在其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之后才能发生。如果从一个较高的角度出发,忽略寿险与非寿险的区别,而一致认识为保险的话,那么采用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集团内部同时开展寿险、非寿险业务,就可以看成是保险企业扩大业务规模的结果,而非扩大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用规模经济来解释保险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保险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提是其规模经济。
(二)目前我国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没有体现上述效益的原因
上文通过对传统的集团化经济效益的分析,得出最本质的效益是规模经济,而规模经济的实质就是通过集中集团的资源,对于现有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从而降低边际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目前对于集团资源的整合主要是共享销售资源,但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
1.客户需求分析的失真。对于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定位于一站式消费,高估了目前我国民众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特别是目前保险产品在国内的认知度不高,行业内公认“保险是用来卖的,不是来买的”。一站式消费的概念源于一般消费品的消费行为,主要是因为消费场地的便利性让顾客愿意在单一场所购买多样产品,或是因为地点便利所导致的冲动性消费的结果。这种因地点便利性所导致的购买行为,对一般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是金融服务商品的消费行为,除了简单的地点便利性之外,更牵涉到重要的信任、专业与安全等因素,此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能在某方面具有品牌优势,比如说寿险子公司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地位,如果对该公司客户同时销售产险,有可能因为产险公司的问题影响整个集团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给未来寿险的销售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组建保险控股公司时,如果想当然地认为顾客需求多样化而不加区别地进行交叉销售,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2.共同行销的困境。组建保险控股公司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整合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源进行再利用,开发彼此客户之间的潜在消费能力,达到共同行销的目的。但从本质上看,共同行销是一种类似“吃老本”的消极运作方式,它只是将过去子公司多年积累的客户资源加以再利用。一旦旧客户使用完毕后,由于新客户增加需要时间积累,无法在短期内快速增加,因此共同行销之业绩成长必然受到限制。当成长受限时,其所产生的保险控股公司的集团综合效益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此时,如果保险控股公司内部之间不能够紧密地协调,将会对保险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合作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危及彼此之间的信任,乃至影响保险控股公司的稳定。而且过于依赖保险控股公司下子公司之间的共同行销,会使保险公司产生对共同销售的依赖性,进而逐渐丧失开拓新市场的动力与能力。
3.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不力。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想要发挥集团的优势,整合资源,体现规模经济,必须要对子公司具有很高的控制权或话语权。我国目前的保险控股(集团)从成立动因角度分析,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推动的国有企业股改,如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中再集团;二是市场推动的集团化,其典型的代表是中国平安集团。
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由于国有产权以及公司领导政府任命制的关系,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权不强,造成子公司之间不会按照集团的战略部署进行资源共享,各家子公司还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处理问题,没有体现集团化的优势。
市场推动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较好地体现了资源整合与规模经济,对子公司的股权控制较好,子公司之间的交叉销售也更加协调。以平安为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平安寿险(99%)、平安产险(99.06%)、平安信托(99.88%)、平安养老(97%)等专业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均在90%以上,而通过对其他专业子公司参股,平安集团事实上完全控制了大部分子公司;而在平安证券(86.21%)和平安银行(89.36%),平安集团也以80%以上的现有持股比例绝对控股②。
(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在我国体现的经营优势——资本运作
保险集团公司的形式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各项资金,实现投资专业化管理,取得投资规模效益,还有利于增强专业子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高规模竞争的优势。因此,保险集
①本文研究获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号(70673043)。
②资料来源: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网站。团公司实现竞争优势的最重要内容就是资本运作。
资本运作是以价值管理为特征,通过企业全部资本、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权结构、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从而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企业迅速实现低成本资本扩张的有效方式。实施适度多元化资本运作组合,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低成本外部融资,满足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实现企业资本的低成本扩张与增值,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资产管理效率。资本运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的筹集过程,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等,主要目的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资本结构;二是资本的投资过程,包括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财务投资是指仅以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一般来说期限较短;战略投资是指致力于长期的资本投资。
国际保险业在其发展历程中,历来重视资本运作。美国的寿险公司,1917年~1990年股票投资比例从1.4%提高到9.12%,而1990年~2000年的资本市场10年大牛市中,股票投资比例从9.12%提高到31.35%。在美国,可以看到资本市场繁荣期寿险公司的资本运作动机加强,而寿险行业的并购数量与金额也在1995年~2000年达到顶峰。AIG集团的股价也是在美国资本市场的黄金十年(1990年~2000年)中迅速上涨12倍,远超大盘平均涨幅。这与AIG在此阶段加强资本运作力度,参与多起并购、收购项目密不可分,例如1998年收购太阳公司(200亿美元),2001年收购美国通用寿险(230亿美元)。再往前回顾,在20世纪50~90年代,AIG集团在崛起过程中也伴随着频繁的收购。
从美国寿险业以及AIG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公司特别是大的保险集团的资本运作不仅对于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有利,对于整个行业的做大做强也是大有裨益的。目前我国正处于资本市场的繁荣期和保险集团化发展的高涨期,虽然我国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运作还没有出现大量的并购案例,但是我国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自成立伊始就比较注重资本运作效用的发挥,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如太保集团在2005年12月19日引进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美国凯雷投资集团作为太平洋人寿的战略投资者,注资后凯雷集团及其战略伙伴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拥有24.975%的股份,优化了太平洋人寿的资本结构,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了资金运作能力。
2.主要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完成集团业务规模、范围的扩大,抢占市场份额。如中国人寿在2003年股改成立时,旗下只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但是中国人寿集团重视资本运作,在当年收购了香港中保集团所属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海外)有限公司。特别是寿险股份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发行股票74.4亿股,募集资金34.8亿美元,使中国人寿集团的实力显著增强,在随后4年的集团化过程中,设立了人寿财险、人寿养老、人寿资产、国寿投资,最终形成一拖六的集团布局。
3.将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进行投资操作,由于资金的规模较大,且不受一些投资政策的限制,取得了很好的投资回报。目前,中国人寿所属资产管理公司可运用资金已超过9000亿元,是我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截至2007年5月31日,中国人寿仅投资工行、中行、兴业银行、中信证券的浮盈就分别高达48.18亿元、8.89亿元、17.56亿元和223.95亿元。
4.集团公司的战略性股权投资运作力度加大,特别是为适应金融业混业的背景,以及为将来的金融控股集团打下基础,保险集团公司大多通过股权投资向银行、证券业进行渗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1月24日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集团控股设立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平安海外、平安信托,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2003年12月2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平安信托正式获准收购福建亚洲银行,且更名为平安银行。在随后的集团化发展中,平安集团更是加大资本运作力度,2006年收购深商银行89.2%的股权和交通银行部分股权,加大向银行业的战略投资。中国人寿集团也不再满足保险业内的混业经营,逐步向银行、证券业渗透,2006年,中国人寿集团先后入股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证券、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成为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最大的基础投资者,特别是收购广发银行20%的股份,与花旗银行、国家电网并列成为广发行最大的单一股东。2007年又战略性股权投资了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
5.财务投资主要是投资一些长期性的、具有稳定回报的股权,一般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垄断行业,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的资本运作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流,解决了资产匹配工具难寻的难题。2006年,中国人寿集团投资大秦铁路37.5亿元,占整个投资的25%,并出资310亿元收购了南方电网32%的股权,同年还投资入股了国航、中煤能源、中国交通建设①。2007年,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的保险团队集体出资约160亿元入股京沪高铁,占比13.93%,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据有关专家分析,京沪高铁建成后的综合年收益率可能达到8%~12%。  
从以上五个方面来看,保险公司在集团化后资本运作明显加强,改善了集团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且有良好的投资回报,体现了资本运作效用,为将来保险(控股)集团向金控集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资本运作效用的实现
(一)实现资本运作的起点
保险控股公司实现资本运作的起点是其设立,在设立时
①以上有关资本运作的数据资料来源于2004年~2007年中国保险年鉴。建立一个良好的体制是资本运作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资本运作便无从谈起。讨论设立问题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母公司的设立与子公司的设立。
1.母公司的设立。保险控股公司有纯粹型和经营型。一般来说,各国监管法律对于金控公司到底采取纯粹控股还是经营性控股都没有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采取纯粹控股公司的形式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1)纯粹型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持控股专业化。如果母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一方面可能无法专心从事整体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影响集团的整体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母子公司间的业务竞争和利益冲突,形成母子公司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此外,在纯粹型控股公司框架下,母公司进入或退出子公司比较方便,其交易成本和运作成本比较低①。
(2)纯粹型控股公司有利于简化监管。作为直接从事某一金融业务的实体,控股公司应该接受相关的监管机构的监督;同时,作为控股公司又要肩负起整个集团管理的义务,遵循金融控股相关法律。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有冲突之处。所以,从简化监管的角度出发,纯粹控股公司更有优势。
2.子公司的设立。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与兼并两种方式加以解决。二者各具特点,分别适合不同的保险企业,同时也具有不同的社会效益。
发起设立子公司是我国到现在为止出现最多的模式,也是我国几家主要国有保险公司实施集团化经营的实际选择。自行设立子公司的做法比较适合经营时间长、资本实力强的大型国有保险公司,此方法设立子公司可以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权,而且从组建子公司开始就一直了解子公司的相关情况,也为未来混业经营过程提供了必要的准备与铺垫。但是自行设立子公司的成本较高,不是每一类别的保险企业集团化都要使用到这一模式。重新组建一家保险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是人员的配备还是业务的操作都要从头开始,即使可以找到合适的员工,也需很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达到可以发挥最佳协同效应的程度。
兼并是指保险企业通过获得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股票或权益,掌握其绝对控制权。上述通过自行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的不足恰好可以通过兼并实现有效解决。但是兼并本身也存在缺点,包括诸如企业文化融合的障碍;兼并方主要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而对社会效益关注不够等等。中国人寿曾尝试过兼并大众人寿,虽未成功,但是已经显示出我国保险市场已有动因通过兼并实现保险集团的组建。
尽管现在我国保险企业集团化经营具有自己成立子公司和收购兼并其他金融机构两种方式,但是我国保险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兼并的活动并不活跃,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保险控股公司建立子公司仍以自发设立为主。
(二)实现资本运作的关键
保险控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股权关系进行集团化经营。既然以资本为纽带,那么资本控制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手段了。杜胜利、阎达五(1999)将控股公司资本控制的含义概括为:“由股权投资引起的,由控股公司行使的,为实现控股公司整体组合持续规模财富最大化目标而统驭子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并从子公司的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以及为实施这种权力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采取的手段。”从发展实践来看,保险控股公司存在明显的资本效应,体现为资本集约化和合理避税。因此,如何进行资本控制,以充分发挥保险控股公司的资本效应,是其实现资本运作的关键。保险控股公司的资本控制是基于资本投资而产生的控制权和进行的控制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保险资本的保值增值,其关键是实现集团化发展战略。在保险控股公司进行资本控制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1.母公司的定位。只有解决母公司的定位问题,资本控制过程中才会目标明确、流程通畅。母公司应该是一个管理中心,而不是一个业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资本配置与资源整合。
图1保险控股公司资本配置流程图
资本配置的过程可以由图1说明,母公司确定子公司的资本金,进而影响其经营。资源整合可以通过子公司业务的整合、资产的整合和信息的共享来实现。采用控股公司模式以后,可以充分整合重复设置、分散存在于各家子公司的资源、信息库与信息处理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集团的经营效率。
2.集权与分权。集权偏向于直接控制,分权偏向于股权管理。集权容易使母子公司资本运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相同,并提高资本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但会造成子公司积极性的损失和资本运营决策效率的下降;分权容易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但可能造成子公司资本运营决策目标及财务行为与控股公司总体目标的背离。母公司采用集权形式还是分权形式,取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和代理权限。相对控股
①吕宙.竞争力: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一般采用分权模式,绝对控股一般采用集权模式。保险控股公司在开拓新业务领域时,主要采取“内部成长”的策略,母公司将倾向于采取较为紧密的管理方式。随着集团结构的完善和业务的丰富化,“外部成长”的成分逐步扩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手段将不断趋于股权管理。
我国现有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均为中资保险集团,特别是中国人寿、人保、中再有着鲜明的国有特点,根据其特点,有两个理由支持采用集权模式:
一是从中资保险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来看,有着向纵向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的原动力就是减少交易成本,并形成内部的市场化链条,比如各大保险公司都在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从而把资本投资业务独立出来,对于这种纵向一体化的保险企业集团,其总部无论从设计还是从具体管理行为上(比如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都有着很强的协调需求,这种协调需求要求总部对于管理控制模式的选择倾向于集权。
二是中资保险企业集团的逻辑演进顺序倒置也是资本集中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西方的保险企业集团一般是先有母公司,然后通过新设和并购等方式,不断扩张业务领域和企业规模,从而形成庞大的保险企业集团。中资保险企业集团则不同,它们一般是先有子公司,而后由于行政的干预和监管的分业要求,从而新设一个母公司,代表国家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原来子公司的管理人员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母公司的管理人员,这种权力的延续性和母公司的管理技术上的优势,使得对子公司进行集中控制成为了中资保险企业集团的主要取向。
3.多元化与专业化。保险控股公司为保险业内部的综合经营以及向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务的扩张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也引发了多元化与专业化的争议。实际上,多元化与专业化并不冲突。多元化是经营范围与经营内容多元性,并不影响多元化形式下的专业化本质。多元化应该是手段,是保险控股公司提高集团效益的战略选择,而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多元化而多元化。保险控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业务属性,有选择、有步骤、有目的地在确保主业突出的前提下推进多元化进程。
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特有风险
具有竞争优势的同时,保险控股公司也存在特有的风险,这些风险构成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果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是保险控股公司发展的正向推动力的话,那么以下风险就是其发展的反向阻碍力。
(一)内部交易风险
保险控股公司追求经营上、财务上乃至于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必然有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①。这固然能给整个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使其难以规避风险的传染效应和传递效应,一些不良的内部交易会使得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导致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播,增大综合经营公司的风险,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
(二)资本重复使用风险
保险控股公司内部由于存在复杂的持股关系,所以势必存在集团内部资本的重复计算问题。资本的重复使用,尽管有所谓的“杠杆效应”和“资本扩大器”效应,但这种扩张方式蕴含着巨大风险,会导致综合经营的公司资本充足率不足,降低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②。
(三)不透明结构风险
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实行绝对控股,因此控股公司缺乏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一方面,保险控股公司不透明的组织结构会使得公司内部各个分公司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存在时滞,在危机发生的初期无法事先预警,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保险控股公司的不透明的组织结构使外部监管者和一些利益主体无法明确被监管对象,不能确定控股公司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真正情况,难以进行准确的外部监管。
(四)利益冲突风险
由于结构的多重性与复杂性,保险控股公司需要面临众多的利益主体,而各部门或各子公司的利益主体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性差异。不同的利益主体如所有者、债权人、管理层、客户等,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利益冲突,从而影响控股集团整体协同效应的发挥,并带来风险。例如寿险和产险对于资产负债管理中资产期限的要求不同,寿险要求资产期限长,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而产险由于一般为短期业务,要求一个资产短期的回报率即可,这就会产生产、寿险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取代了一部分市场交易,原本属于市场的一部分功能被企业所代替。从斯密的市场理论到科斯的企业理论,从威廉姆森的联合大企业理论到后藤的企业集团理论,经济学阐述了一个清晰的观点:市场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途径,它们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替代性,也存在相通性。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更多的功能被企业所代替,市场同企业之间的相通性会越来越强,企业会逐渐具有市场的特性。马歇尔曾深刻地剖析了市场的主要矛盾,即大规模生产与市场效率之间的矛盾。如果将马歇尔冲突应用于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这一微观的企业组织形式上,就不难得出结论: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内在矛盾是集团化带来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特有的风险,因此,经营优势与风险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同
①保险控股公司最重要的风险来自于内部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其行为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
②刘京生.论综合经营环境下的集团风险管理.保险研究,2005年第12期。 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消失。经营优势是保险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提,风险管控是保险控股公司的发展关键。能否解决保险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决定其稳定发展的根本问题。
(一)内部风险管理
内部风险管理是保险控股公司从内部进行的风险管理,是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也是通常意义上的风险管理。保险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狭义的风险管理①。公司治理机制是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优化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从战略高度设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目标,同时保证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顺畅运作;内部控制机制是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证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的有效性;狭义的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风险准确评估,使用恰当的风险应对方法来处理风险。这三种机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彼此密不可分,在同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下,完成企业风险管理过程。
子公司的公司治理中,母子公司关系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绝对控股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对于子公司来说是外部控制,而对整个集团来说,则是内部控制。因此,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密不可分,母公司应该充分发挥集中的风险管理功能。为确保保险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稳定、高效,应该在集团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由母公司集中管理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必须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指保险控股公司要有执行风险管理的机构和平台;软件是指保险控股公司要有保证其风险管理平台正常运行的制度。根据以上的论述,保险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包括四个部分,即完整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效的审计体系和先进的信息平台。
(二)外部风险管理
保险控股公司的外部风险管理即为通常意义上的监管,是从控股公司的外部对其风险进行监督和管控,也是其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外部风险管理的手段,研究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采用怎样的监管模式,以提供一个有效的监管环境;采用怎样的监管手段,以有效地控制保险控股公司的风险。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监管思路:一是坚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原则,对集团母公司应并表监管,并提出衡量其整体资本水平的计算方法;防范由于母公司注资子公司、子公司反向持股或交叉持股等导致的高财务杠杆风险。二是坚持功能性分别监管的原则。银行、保险、证券各行业监管机构分别对隶属本行业的集团旗下金融机构进行功能性监管,同时充分考虑本部门监管范围外的集团旗下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对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的影响。三是强调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之上设立协调机构,作为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②。
监管模式方面,学者普遍认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牵头式监管,我国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保险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缺失。有人认为发展保险控股公司与我国《保险法》相冲突,违反了《保险法》第92条第2款与105条第3款。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保险控股公司经营的内容是资本而不是保险业务,因此,并不是保险企业,也不应该属于《保险法》调整的范畴,所以并不存在兼营与投资限制的问题。事实上,发展保险控股公司可能造成与我国《公司法》的冲突。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绝对控股,甚至100%控股时,子公司破产,母公司应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世界各国的通行观点是母公司不应该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这与我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此,提高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效率,首先要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监管手段方面,采取怎样的技术指标和监管工具以保证保险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防止过高的财务杠杆,从而有效地监控和管理保险控股公司风险,是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综上,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并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因此应加强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从外部的角度,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监管机构应积极研究和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以防范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能带来的过高的风险。从内部的角度,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坚持集团化发展战略;同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切实突出风险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保证集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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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rankel, A.B. and J.D. Montgomery.Financial Structure: An Internationalperspective.BrookingsPapers on

①此处狭义风险管理仅指对风险进行应对,而不是一个包括诸多方面的过程。
②张岩森.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隐患与监管对策.金融时报,2006年6月5日。Economic Activity,1,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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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