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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经济增长的阶段性析我国保险业发展

                        邹东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 南昌 330003)

    [摘要]经济增长具有阶段性。经济增长的阶段性一定程度体现在保险业发展之中,并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我国保险业处在初级阶段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波动性、周期性,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国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必然的,但不是自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通过“有形的手”引领发展。
    [关键词]经济增长阶段性;保险业特征;发展方式转变;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1-0030-03
     Abstract:Economic growth is cyclical in nature. This is also demonstrat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some extent and will exert an impact on the whole insurance industry.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be in an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for a fairly lengthy period of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also be fluctuating and periodic and we should adamant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The change of growth mode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be inevitable but not spontaneous. It should be guided through “a visible hand” of macro control and modulation.  
     Key words:the cycle nature of economic growth;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hange of the mode of development; macro control and modulation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经济增长阶段会有不同的经济增长速度,且与一国的经济规模相联系。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之前,都处在经济增长的第一阶段,不仅经济增长水平低,而且经济规模小。当一国经济从小规模、低增长阶段向较大规模、高速度增长阶段迈进时,也即表明该国经济实现了起飞,进入了经济增长的第二阶段,此时尽管经济规模的扩大仍具有相当大的空间,但经济的持续增长终将会达到规模经济的临界点,经济增长速度将会逐步放缓,并进入第三阶段,也就是经济规模较大、但经济增长速度较慢的增长阶段。此后,如果一国经济再次达到较高的增长速度,则标志着经济实现了第二次飞跃,即进入了经济规模较大且增长速度较高的第四阶段[1]。

    当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率平均在2%左右,人均GDP在3万美元以上,正处在已具相当规模、但增长率相对较低的第三阶段。而我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实现了从经济增长的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飞跃,GDP实现了年均9.7%的高速增长,但人均GDP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说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规模相对较小、但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第二阶段。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增长的阶段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保险业发展之中,并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从经济增长阶段性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新的思考和启示。

    一、我国保险业将长期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当前,我国保险业处在什么发展阶段?具有怎样的阶段性特征?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关系到我们如何正确认识规律、指导行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还很小,截至2006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为1.97万亿元,仅占全国金融总资产的3%,大致相当于发达国家一个较大保险公司的规模,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与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上的地位相比,都相差很远。作为衡量保险业发展充足程度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仅431.3元,也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处在高速增长、但规模较小的第二阶段,即发展的初级阶段。

    我国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处在初级阶段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一,经济决定金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保险业不能超越自身

    基础的发展。其二,保险业的底子薄。我国保险业起步晚,期间国内保险业务经历了20年的停办并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层次不高,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竞争力不强,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其三,文化土壤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传统文化中“听天由命”、“养儿防老”等思想,在国人心理和社会观念中积淀很深。这些传统观念同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有很大的差异,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因此,人们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的提高,需要随着市场经济观念逐步树立、保险功能作用逐步为人们认识而慢慢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差距就是机遇。保险经济进入第二阶段以后,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经济规模,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朝阳产业的优势更加凸显,发展前景鼓舞人心。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向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党的十七大对金融保险业提出的新要求,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既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也是顺应保险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存在波动性、周期性,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表明,经济增长阶段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螺旋上升的。从某一段时间看,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体现在发展层次和水平的提升。比如,进入新世纪的2000年,我国保费收入增长10.74%(高出同期GDP增长约3个百分点)。随着银行保险等新渠道的兴起,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在2001年、2002年分别达到32.04%、44.59%(为同期GDP增长速度的4倍、5倍)。在2003年、2004年出现结构性调整,保费增长速度分别滑落到27.10%、11.28%(与2004年10.1%的GDP增长速度相当),2005年、2006年则回升到13.95%、14.4%(高出同期GDP增长近4个百分点),逐步走出周期增长的低谷,增长的“拐点”初露端倪。与这个周期性过程相伴随的,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新领域的开拓、专业保险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监管有效性的增强等等,我国保险业发展活力在不断增强,发展基础更加巩固。可见,周期性并不是终点回到起点的简单重复,而是质的提高。

    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在国内保险业恢复初期,消费者被压抑的保险需求集中释放,推动了保险市场恢复性的高速增长。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供给主导的市场模式无法适应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保险业增长出现减速并呈现出“紧缩”的阶段性低谷。实践表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已从过去平均30%逐步降低到近年的11%~13%之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漫长的初级阶段中,出现一段相对减缓的时期,是十分正常的。因此,面对保险市场一时的波动、调整,不要因增长率高而喜,也不要因增长率低而悲。

    同时也要看到,尽管增长率出现一定波动,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我国保险业处在发展第二阶段的典型特征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打基础,管长远,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体现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现阶段的规律性要求。

    保险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第一,坚持把发展作为兴业的第一要务。建设中国特色保险业,首先要发展。不发展,提高保险业竞争力就无从谈起,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也不可能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各种问题。但保险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所追求的发展,不应是孤立的、片面的,不计代价、不能持续的发展,而是在科学发展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发展。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保险业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把保障人的生存需要、提高人的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根本的目标,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作为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挥保险从业人员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保险业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就是以保险业发展为中心,全面推进公司战略规划能力的增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创新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提升。协调,就是坚持业务增长的速度与质量并重,保险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竞争与协作并重,城市与农村两个市场并重,促进市场主体之间、公司与客户之间和公司内部各环节良性互动、和谐发展。可持续,就是坚持走环境友好、诚信规范、创新发展、区域协调的文明发展道路,防止大起大落。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发展的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保险产品研发与保险需求,保险功能作用发挥与服务能力提升;统筹依法合规经营与科学有效监管。正确妥善处理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推进创新与加强监管等重大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关键是要用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观点看问题、抓发展,不断增强保险业发展的活力。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是必然的,但不是自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一般来说,只有当经济增长过渡到第三阶段,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才会自觉地采用集约型增长方式。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发展的第二阶段,重价格而轻服务、多模仿而少创新的粗放型增长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恶性竞争的加剧、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增多以及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等“三高一低”问题,在我国保险业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目前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问题,坚定对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

    经济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是必然的,这也是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不是自发实现的,需要市场基础、制度条件等相当的积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保险业发展方式的的转变,如果仅仅是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即使能够实现转变,也是以市场资源的巨大浪费、市场秩序的颠覆性破坏、市场主体的淘汰清洗为代价,是整个保险市场所无法承受的。因此,当前要实现保险业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不能因其必然而无所作为,需要政府(主要是保险监管机构)更多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有形的手”引领发展。其中,最根本的是要夯实市场基础,培育保险企业内在的活力,促进行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强化保险公司基础管理。当前,保险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一是会计核算水平低下,会计信息失真。在很多保险基层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十分混乱,有的千方百计变通财务操作规范,为各种高手续费、高返还提供便利。与银行相比,保险公司财务处理十分粗糙,随意性很大,这也是保险的美誉度、行业形象较差的重要原因。从监管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破坏了对保险机构进行评估、检查的基础,掩盖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危害性很大。二是基础数据严重缺失。基层机构不重视基础数据,一些基本的承保信息、甚至包括关系风险状况的重要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关档案资料管理不完善,对历史业务数据的采集、分析也就无从开展,产品开发缺乏精算基础,加大了产品创新的风险。三是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缺乏有效整合。仍有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系统没有实现无缝连接,存在漏洞;有的对公司的信息资源没有充分整合,对市场的变化反应十分迟钝。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保险机构的经营思想没有完全实现从外延式向内涵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引导,出台相应的指引和规范性意见,促使保险机构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2.增强行业的执行力。从监管实践来看,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执行上级公司或监管机构规定,都有随机构层级的延伸而走形变样,效力层层衰减的现象。公司内部存在回避约束、逃避监管的离心力,根据自己利益的大小决定是否执行和执行的力度;有的一提及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就觉得是总公司的事,好像与己无关、可有可无。诚然,对监管来讲,治理结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针对法人机构,但其效力、影响应覆盖各级分支机构,才能达到监管效果的最大化。所以,要以内控建设为重点,条块结合,着力提高保险行业的执行力。一方面,抓好保险公司系统(从法人机构到分支机构)、保监会系统(从保监会到保监局)两条线的传导机制,做到思想统一、协调一致,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总公司除了定计划、下任务,更要加强指导,特别是要疏通渠道,发挥基层保险机构贴近市场的优势,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监管机构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保监会主要是规划引导、制定政策、宏观调控,保监局主要是落实要求、监测执行、反馈效果。另一方面,要提高保监会对法人机构、保监局对分支机构监管的针对性,既要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又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实际。

    3.加强保险行业创新。创新是推动发展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最重要的动力,是发展质量提高的决定性力量。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看,个人代理的营销体制创新、投资分红险种为代表的产品创新、银行保险等销售渠道创新,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代表的政策制度创新,都大大推进了保险业发展。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微观主体的自主创新不足十分突出。一是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投入大、见效慢、技术性强,远不如低价竞争抢业务来得容易、来得快;二是创新体系不健全,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创新上分工不明确、定位不清晰,信息传导渠道不畅,导致对市场缺乏真正的了解,更谈不上灵活地跟踪市场变化进行创新;三是保护机制不完善,创新容易被模仿,新领域往往被其他主体的迅速跟进而引发新的恶性竞争,挫伤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对此,我们要着力培育创新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引导,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行业创新基金等方式,对创新予以积极的政策扶持;对重点领域,要整合行业资源,形成创新合力;研究设立明确合适的保护边界,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利益。

    4.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第一位的资源,对事业发展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的作用;保险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业是高度依赖于人才的事业。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才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突出表现在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人才无序流动、人才成本迅速上升等方面。监管机构要坚持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对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系统规划和科学引导,促使保险机构把人才建设作为重要基础工程来抓。拓宽选人视野,使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充分聚集到保险业来。完善包括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等在内的保险教育制度,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深化以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为核心的人力资源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首创性。

[参考文献]
[1]张连城.当前我国所处经济增长阶段研究[N].人民日报,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