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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地区的保险监管

苗伟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上海 200083)

  一、百慕大保险市场
  近三十年来,百慕大地区的经济一直保持繁荣发展。旅游业和国际商业是百慕大的支柱产业,而保险业占据了国际商业的主要部分。世界闻名的百慕大保险市场是从一个自保市场发展而成的。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自保市场在百慕大获得长足发展,直到今天还在继续扩张。百慕大地区为专业自保公司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的市场环境,尽力吸引更多的专业自保公司选择百慕大作为公司注册地。作为全球久负盛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百慕大的优势在于:
  (1)众多的百慕大自保管理公司拥有高素质的保险专家,具备国际一流的保险技能。
  (2)具有高度发达的专业服务,包括法律、会计、银行和精算等。
  (3)对保险业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只要保险公司不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监管当局尽量减少干涉。
  (4)百慕大还是一处旅游胜地。气候温和,环境宜人。
  由于上述原因,百慕大一直是专业自保公司最受欢迎的注册地。
  迄今为止,在百慕大地区共注册了大约1500家保险公司。传统的保险市场不能满足现代众多的保险需求,百慕大保险市场弥补了这个不足。在过去的十年间,百慕大又发展其他保险市场来补充专业自保市场,如超额损失保险、财产巨灾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还提供一些专门保险,如卫星保险、政治风险保险、罢工险、劳工赔偿保险等,为专业自保公司拓展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百慕大保险市场毛保费年收入逾180亿美元,其中大约150亿美元为纯保费。市场总资产超过760亿美元,资本盈余超过290亿美元。其保费收入与市场盈余的比率低于1∶1,保证了市场的安全性。
  二、百慕大地区保险公司的注册
  百慕大地区注册的多数公司都是依据1981年百慕大《公司法》组建而成,手续相当简化。先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启事,注明拟定的公司名称、经营目标等,然后呈送金融部审批。呈送金融部的申请除要注明上述内容,还要列出大股东的姓名、地址、职业、国籍等,以及公司将要开展的业务性质、主要股东的资信证明。如果大股东为一家公司,还要附送上年年度报告。大多数新公司都将注册申请交给律师事务所办理,只需亲自填写一张申请表就可以了。从律师收到公司的所有相关资料和大股东的资信证明起,申请注册需大约三至六周时间。
  保险公司的注册还需依照《保险法》,通常也交给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保险管理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公司要提供承保计划、预期的保费收入、运营两年内的资本盈余。公司的首席代表需居住当地,所以这个职位通常由当地的保险管理公司担任。据估计,大约90%的百慕大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委托给保险管理公司负责。百慕大地区有200多家保险管理公司,规模大小不一。大公司有200个工作人员,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小公司可以只有一个人,只提供管理或会计等单项服务。许多管理公司都配备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风险管理顾问或保险经纪人。他们的服务范围包括保险可行性分析、行政管理、提供相关文件、保险公司调解(投保人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时,由调解员出面协商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安全管理、损失控制、会计、统计、精算、承保、数据分析等。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至少有两名应常驻百慕大。常驻董事也往往指派当地律师事务所或保险管理公司的经理人员担任。
  另外,保险公司需指定一家注册审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三、百慕大地区的保险监管
  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承保能力越来越强,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高百慕大保险中心的声誉,无论是保险业内人士还是百慕大政府都感到监管的必要性。百慕大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是金融部,监管依据为百慕大1978年《保险法》。
  1.百慕大1978年《保险法》
  百慕大地区的《保险法》于1980年开始生效,并于1994年和1995年间对其做了重大修订。
  百慕大《保险法》运用了类似于美国保险协会使用的某些法定比率,作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衡量。然而,在具体的监管措施上和美国有所不同,它不像美国那样由保险监督官对公司定期进行直接考察,而是由公司的董事会、首席代表、审计师和精算师承担起这项责任,负责对公司的偿付能力提供年度报告,这一点类似于英国。
  百慕大政府认为,在法律的指引下,保险业应主要靠自我规范。因此,百慕大地区政府从商业界和学术界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了保险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提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合理化建议。该委员会的另一项职能是,对新注册的公司进行审核,并监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995年《保险法》修订之后,继续对专业自保公司实施较为宽松的监管,只要公司在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没有问题,监管部门就尽量减少干预和限制。相比之下,对商业保险公司和超额再保险公司的监管要严格得多。
  本次对《保险法》的修订,主要是基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提出了不同的监管层次,这一点体现在多种执照制度的建立上。
  2.多种执照制度
  在百慕大注册的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共分四类,每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必须申请其中一类。
  第一类:仅为母公司服务的专业自保公司营业执照。它适用于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拥有的一家专业自保公司,该自保公司只承保母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风险。
  第二类:为多家企业所拥有的专业自保公司营业执照。它适用于两个以上不相关的企业共同拥有的专业自保公司。它承保的业务范围:(1)母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的风险。(2)与母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3)与母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无关的风险,但其净保费收入不能超过20%。
  同样,如果单纯为母公司服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同时承保与母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无关的风险业务,并且净保费收入不超过20%,则需要领取第二类执照。
  第三类:在第一、二、四类中不包括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此类公司一般有下列类型:
  承保第三方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直接承保第三方个人业务的保险公司。
  承保与其所有人无关的风险业务,但此类业务的净保费收入不超过20%的协会专业自保公司、代理人专业自保公司和合资企业专业自保公司。
  有限风险再保险公司。
  第四类: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承保财产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公司。
  如上所述,各家保险公司因经营业务不同而申请领取不同的营业执照。金融部据此对保险市场实行不同层次的监管。
  3.对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金,第一、二、三类中经营财产和意外伤害险的公司为12万美元,长期寿险公司为25万美元,同时经营产险和寿险的公司为37万美元。对于第四类,承保超额责任的公司最低资本金为100万美元,承保财产巨灾损失的再保险公司为100万美元,同时经营这两种业务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4.对资本盈余的要求
  百慕大地区的保险公司还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盈余,来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其资本盈余不能低于表1中所列数字。
  5.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第三类和第四类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要求在30日内报告监管部门,并提交修正方案。在此期间禁止分派红利,直到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
  表1百慕大地区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盈余
  保险公司类型第一类保
  险公司第二类保
  险公司第三类保
  险公司第四类保
  险公司最低资本盈余(万美元)1225100100,00自留保费额度(%)纯保费在600万美元以内20202050纯保费超过600万美元的部分10101550损失准备金(%)10101515注:①对于第四类保险公司,最低保费自留额为净保费收入的50%,但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不能少于总保费收入的75%。
  第四类保险公司的资本和盈余低于7500万美元时,要求在45日内报告监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特殊过渡时期的财务报告;
  (2)全部业务偿付能力的证明;
  (3)提交法定财务报告的同时,提交精算报告;
  (4)业务修正方案。
  第四类保险公司在任一会计年度内,分红金额超过公司资本盈余的25%时,须由公司董事长和首席代表呈报具结书,保证分派红利后,仍有足额的偿付能力。
  任一类保险公司,抽回资本金的15%以上时,须呈报监管部门批准。
  如果保险公司涉嫌侵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监管部门有权对此事进行调查。若监管部门认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有权对其运作进行下列限制:
  (1)可限制其新业务的开展,并对总的自留额规定一个限额;
  (2)限制其对某些资产的投资;
  (3)可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于某些流动资产;
  (4)限制其红利分派,并可要求发布公告。
  6.损失准备金
  百慕大保险公司的损失准备金可以在下述情形下进行贴现:
  (1)损失金额和赔付日期均确定;
  (2)损失金额和赔付日期虽尚未确定,但公司的审计人员认为可以合理地确定。
  准备金贴现时,应综合考虑损失金额、赔付日期和利息率。当贴现之后,如果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水平线时,则必须由注册的损失准备金专家来核查这笔贴现是否合适。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就损失准备金向精算师或损失准备金的有关专家提出咨询。第一类保险公司每年至少要咨询一次;第二类保险公司中凡经营职业责任险,且自留部分超过30%的,也要每年咨询一次;第二类中的其他保险公司可每三年进行一次咨询;第三类和第四类保险公司每年也至少咨询一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免于履行这项咨询义务。
  7.年度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定的格式准备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在会计年度末的六个月以内完成;第三类和第四类公司应在四个月以内完成。这些财务报告比美国的要简化一些,与送交股东的财务报表稍有不同。
  8.流动性要求
  经营一般性业务的保险公司,都要求流动资产至少相当于负债的75%。为了便于指标的量化。监管部门对“流动资产”作出界定。除了以下所列资产,其他资产均可视为流动资产;对附属分支公司的投资;非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专业自保公司借给母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的资产。
  9.长期寿险业务
  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要遵守如下规定:
  (1)对于长期业务要单独准备长期基金,做到资产和负债相匹配;
  (2)任命一名注册精算师;
  (3)每年要申请精算许可证;
  (4)股东分红要经过精算师认可,不能多于长期基金的盈余。
  10.要求保存的档案
  按照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百慕大地区的主要办公地点妥善保存下列档案:财务报表、会议记录、明细账、流水账、附属子公司的明细账、支票簿、保费记录、损失记录等。
  [编辑:郝焕婷]2001年第12期保险研究•资料保险研究•资料 2001年第12期
  [收稿日期]20011027
[作者简介]苗伟(1976-),男,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2000级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