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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险的迅速发展,保险事故发生量增多,多元化解决保险纠纷乃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向,因此,目前不少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然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第三人(受害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仲裁条款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本文拟就从责任保险的产生、发展趋势、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扩张,导致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力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