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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思考
自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省实行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试点开始,就拉开了占中国财产险市场半壁江山的车辆保险市场化定位的序幕。2003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厘定。2003年4月1日,为全面彻底推动车险新的管理制度顺利实行,促进车险市场价格机制形成,中国保监会要求各财产险公司报备的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于4月1日起停用。至此,车险市场条款费率的使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新的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变革,对车险市场乃至财产险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任何一项改革都有其有利的和不利的两个方面,笔者就车险市场运行一段时间所反映出的状况,试从这两方面作进一步思考与分析。
对费率市场化有利因素的思考
思考一 市场化体现了入世承诺的监管要求
WTO的规则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主要用来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按照入世保险承诺,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真正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剥离出来,交由市场机制去规范。车险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来,大统一的统颁条款产品科学含量低,销售渠道以单纯的“两高一低”恶性竞争为手段所显现出市场混乱的局面限制了车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使车险费率更加合理,体现费率公开的原则,更好的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实质上是把条款、费率的制定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停止统颁条款;把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报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可对条款费率进行微调,报所在地保监办审批;经审批后的条款、费率须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风险,不同地区的消费者支付同样的保险费,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险法》的修订案,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样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管理的职责范围,把产品的开发和研制权交给保险公司。鼓励其根据市场状况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需求的反馈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场针对性的产品,拓宽保险保障领域,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思路。
思考二 促进了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2003年以前的旧车险有7个条款,包括2种主险和5种附加险,车险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单据也采用统一的格式,保险公司没有过多自主选择余地,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赔付率低的车辆没有激励机制不愿投保,赔付率高的车辆又滋生依赖思想,安全防范意识麻痹。总的看来,旧车险最大的受益者反到成了中介代理-汽车经销商。有数字表明,一般经销商所拿的“回扣点数”均在30%以上,在广州等地,还曾一度达到70%。新条款应运而生,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公平原则,科学地区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收费价格。低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大幅度降低,如私家车、非营运用车降幅在20%――30%左右。高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如营运用车等,则大幅度上浮。其次,在业务数据提取和条款设计上,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体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运用保险大数法则和经验数据作为科学统计的前提,费率的厘定是由保险责任的大小、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安全记录等,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导入随车、随人、随地区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三,尽管各家公司都根据各自特点,开发了不同风格的条款,其目的都是通过人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更“贴身”服务。旧体制下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即使经营好的公司利润也不超过5%。这样,迫使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刁难”客户,理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损伤了消费者投保热情,而新体制下,保险理赔追求的是“人情化”服务,根本改变了理赔难的问题,刺激了投保欲望。保险服务也从往年的“保全”“要素变更”等简单的内容,拓展到“异地理赔”“信息咨询”等多项增值服务。/////
思考三 无序竞争得到一定程度缓解旧车险体制,由于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克隆”的产品,企业竞争只能靠降低价格来赢得市场,所以无序竞争愈演愈烈。新的条款一开始实行,各家公司条款就有不同的市场细分定位。同一台车,在不同公司投保,条件不变,有的价格就能差出2,3千元。引导车险从单一的价格竞争,逐渐演变到个性化的条款竞争,各家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调节功能,支持产品的开发和进一步改进,在规定的间隔期限内(通常是3个月)重新报备新开发的条款,缩短了以往产品更新换代的时间周期,保费价格更加趋于理性化。价格围绕保险产品的价值波动,并最终接近保险价值,条款价值论得到了初步体现。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卖点,价格自然也就参差不齐,但有一点须要说明,改革的初期阶段,保单内容的调正,保险责任的变动,消费者还没有完全接受和理解,价格还是决定投保的主要因素,所以说,无序竞争的情况只能是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思考四 车改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过去统颁条款体制下,最大的受益方是代理商和中间服务商,如车行等从车辆保险中掳取了高额的利润,据统计,多数车行一年下来,主营销售汽车的利润只占其全部利润的30%,而车险代理费收入占70%的份额。据不完全统计,有高达50%左右的代理手续费从保险公司拿出来,使得车行2002年全国的平均利润率达到28%的高利润水平。这部分利润实际上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被中间商“剥削”了。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2002年11月28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召集下,全国经营车险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在广西签订了业内著名的“北海自律协定”,共同约定执行财政部规定,最高支付给代理商的代理手续费不超过8%的标准,其余的近40%的差额主要都将以明折明扣的方式减收保险费,或者在保单中增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增加服务的内容,拓展服务的领域,真正让投保人得到实惠,以期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双赢”目的。
费率市场化不利的因素思考
思考五 “两头难,中间紧”的现象更加突出
这里的“两头”是指农、林、牧、副、渔等经济状况不理想的行业和石油、电力、邮电、通信等经济状况较好的行业,“中间”是指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的条款对风险较大的车辆基本上提高了10-20%的保险费。而这部分风险较大的车辆50%以上都集中在农、林、牧、副、渔,矿区等资源性和运输性行业里,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差,以林业为例,现在政府实行天保工程,封山育林,林业企业的状况愈加窘迫,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也只有2476元。同时,这些行业孕育的风险往往较大,如矿区,煤区的爆炸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费用的大幅度提升,使得本来保险需求较大的领域由于经济状况不佳,资金捉襟见肘,少缴保费,欠交保费,不缴保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投保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经济状况好的,如石油、电力、邮电等行业都是大的客户,手中掌握较大的保险客户资源。以前恶性竞争的阶段,获得了丰厚的保险费回扣,而且多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活钱”,新的条款手续费价格协定只限定8%的手续费,同比下降了6,7倍,这对控制这部分资源的企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所以现在这些企业正在积极摸索“自保”或成立行业性的保险公司。如黑龙江省的电力系统、银行系统都实行统保,采取的方式是“统谈分签”,由省级单位向保险公司谈承保条件,把费率压到最低,把优惠条件提到最高程度。石化系统实行企业内部自保,按固定资产的0.4%收取安保基金,每年仅从大庆地区就拿走3000万左右的安保基金。据了解,目前全国石化系统的安保基金规模已经超过了5个亿。而现在车险改革后,大庆石油管理局投保的车辆仍然按照改革前30%的手续费给付比例要挟各保险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最终妥协的还是保险公司,因为谁也不能放弃这个宝贵的客户资源。然而,新的条款又对非营运车辆降低了10%-20%的保费,从这一角度讲保险公司实际上入帐收入还不如车险改革以前。保险公司开展这类行业的业务非常的困难。/////
财政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于开支项目受到财政拨款的限制,即使有投保的意愿,也无法计入成本。财政对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计划安排,投入到保险项目的资金非常的紧张和“苛刻”。政府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重视保险在社会经济补偿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政府机关的企业财产保险多数省份95%以上都没有参加保险。虽然机动车辆等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投保,但基本都是通过政府采购办等职能部门,集中采购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势是好的,可车险招标中不应违背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守规则,而有的省份的车险招标,不按照条款合同的内容译标,经常会提出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让保险公司被动的、无可奈何接受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市、地、县级政府表现更加突出。
思考六 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大
道德风险一方面表现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逆选择而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以达到少缴保费的目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出险理赔时被保险人虚构保险标的的出险事实或伪造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为了得到更高的保险赔偿金。
新的条款各公司的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人保公司设计开发了8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险条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30%;平安公司新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低者可降到近一半,高者可涨34%;华泰公司采用了5个人为系数和3个车辆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3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的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如有的公司条款对指定驾驶员、限定行驶区域等都有优惠,但实际操作中这些项目保险公司很难去认证是否真实。
目前,一部分省市开始实行交通事故新的处理措施:发生包括机动车辆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时,如果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当事各方对事故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能行驶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新的条款中各家公司都把服务放在第一位,并作出了各项承诺,不少公司承诺“单方肇事,如果不影响正常行驶,不需现场拍照或交警查勘,可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审核理赔”。但无论是这种快速理赔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方式,还是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对外承诺,都给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带来不小的冲击。一直以来,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都对车辆肇事需出具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保险理赔是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给付保险金,法律也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代位求偿。在目前我国信用体制尚无建立的情况下,仅以事故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使得保险公司理赔的道德风险大大加大。 据中国人保公司计算显示,在互碰险事故中,有高达三成左右的私车赔付属于可疑,甚至有的私车车主3个月来,理赔的笔数有30多笔。新车险条款使现在的理赔案件缺少了很多客观的依据,增添了道德风险。
思考七 新车险条款犹如“雾里看花”
车险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制定,被保险人没有修改的权利,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和完全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掌握保险公司的信誉程度、提供服务的内容、所购买的车险条款是否已经保监会批准,重点还要理解合同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上述内容基本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保险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准确理解,更不用说掌握。全国经营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十家,也就是说至少有十种条款,每个条款按2000字计算,也有20000的文字阅读量,如果让投保人择优选择的话,了解这些条款就好比是在读“天书”,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投保车辆的汽车驾驶员绝大多数的文化素质是偏低的,根本不可能读懂弄清。投保时仅仅凭保险营销员的推销,营销员出于利益目的,往往又夸大其词,给售后服务带来了隐患,容易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