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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可保利益的特点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摘要]购买寿险保单是投保人的一项投资行为,由于寿险保单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因此通过购买寿险进行投资的做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是通过寿险合同对可保利益的要求体现出来的。但寿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衍生出可保利益在寿险保单中的另一个特点,即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死亡保险金的人不需要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关系。寿险保单是给付性的定值保单,除投资型寿险,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就是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寿险保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可保利益是确定寿险保额的根本依据。
人寿保险经营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人的生命能够创造经济价值。生命是无价的,但是每个人能够创造的经济价值却是有限的。因此,每个人对生命的可保利益也是有限的。人寿保险是对因丧失生命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方法。
一、确定人寿保险合同可保利益关系的原则
人寿险保单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人寿险保单的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人寿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如果被保险人的持续生存可以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更大的经济上的利益,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人寿保险可保利益的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的各种关系中: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每个人可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保单,并指定其他的人作为保单的受益人;血缘关系产生可保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直系亲属购买人寿保险,以自己为保单受益人,例如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合法的婚姻关系产生可保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配偶购买人寿保险,以自己为保单受益人,例如,夫妻双方可以为对方购买人寿保险单;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存在着合法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时,可以为对方购买人寿保险,以自己为保单的受益人,例如,债权人可以为债务人购买人寿保险。
二、寿险合同可保利益的特点
(一)人寿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在人寿保险中表现的特点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关系,保险合同才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二)人寿保险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死亡保险金的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关系
购买寿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投资行为,人寿保险单是保单所有人的一项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投资,投资人有权处置自己的保险单,并且有权对保险单进行交易来获得收益。因此,寿险保单是可以转让的,寿险保单上的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由此派生出可保利益在寿险保单中的另一个特点,即人寿保险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持保单领取死亡保险金的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关系。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为丈夫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保单的受益人是妻子。夫妻离婚后,妻子继续缴纳保险费,前夫死亡后,这位妻子可以要求领取死亡保险金,虽然此时保单持有人对其前夫已没有可保利益关系。上述例子是将人寿保单视为投保人的一种投资合同。寿险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发生死亡后,法律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作为领取死亡保险金的前提,因此,只要保单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就支付死亡受益金。由于人寿保险不要求领取死亡保险金的人对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关系,根据这一特点产生了出售和收购寿险保单的做法,即保单所有人将保单出售给寿险保单收购公司(life settlement company),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前领取保单的保险金额的做法。/////
(三)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利益
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被保险人一旦提前死亡,这种死亡给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影响程度是因人而异的,是不确定的。因此,投保人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经济利益也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
三、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
对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定,也不存在对保险给付金额进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进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且将这种损失程度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一)需求法
人生的价值可以通过家庭成员对一个人的经济收入产生的需求来衡量。需求法是将被保险人的收入作为家庭经济的唯一的或主要的来源,并且假定满足家庭成员生活的需要是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承担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经济需求法是在保证家庭的生活水准和生活方式没有大的改变的情况下估计家庭的各种经济需求。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家庭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晶位保持不变,家庭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保持不变,子女接受教育的水平保持不变,家庭生活中的文化氛围保持不变等。需求法的计算要充分考虑一个家庭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需求的差异性。将这些需求计算出来并折算成现值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二)人生价值法
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一个人一生创造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估算出来的。人生价值法是衡量人的生命与经济价值关系的一种方法。人生价值的计算方法是:
(1)计算被保险人到退休年龄为止预计的总收入,并折算成现值。
(2)计算被保险人每一年支出的个人消费的金额,并折算成现值。
(3)计算被保险人每一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折算成现值。 被保险人的人生价值二(1)—(2)—(3)。个人的收入是人生价值的主要表现形式。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提前死亡或终身残疾都会导致无法实现其人生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购买寿险保单实现自己未能实现的人生价值。
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是将寿险的可保利益转化为保险金额的方法。无沦是需求法还是人生价值法都是对未来的预测,包括家庭需求、个人未来的收入的预测,但这种预测是不准确的,是建立在必要的假设前提下,如宏观经济的增长速度、个人收入的增加速度、利率水平、个人的消费水平等等。在计算时只要假设的前提是合理的、可行的即可。/////
(三)购买寿险的动机决定了寿险保额的高低
由于寿险保单的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对寿险的经济需求是与购买寿险保单的动机密切相关的,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要结合购买寿险的动机进行考虑。
1.投保人给自己投保寿险的动机分析
(1)为家庭提供收入来源,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进行往往是投保人购买寿险保单的主要动机。家庭对其成员生命持续生存存在经济上的需要,这种经济需要是确定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的一种方法。早期的寿险保单只提供死亡保障,主要是为那些从农村来到工厂做工,完全依靠工资收入供养家庭的工人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投保人购买寿险保单最朴素的想法就是希望在自己死后,家人仍然能够有一份经济收入。这种情况下可以用需求法来确定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
(2)为偿还贷款或债务的需要购买寿险保单。人的经济需求与经济收入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差。很多人都是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满足经济上的需求,一旦发生提前死亡或终身残疾,还款计划将无法实现,通过购买寿险保单可以实现这一还款目的。为偿还贷款和各种债务而购买寿险,需要偿还的债务的额度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定期寿险保单专门有为了偿还债务而设计的保额递减的寿险保单。
(3)为积累一笔固定的资金需要购买寿险保单。被保险人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积累一笔资金,如教育资金、购房资金等就所需的资金的数量购买相应额度的寿险保单,一旦被保险人提前死亡,其未能实现的资金积累可以通过获得死亡保险金得到满足。
(4)为缴纳遗产税购买寿险保单。在经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设立了遗产税,很多富有的人死后其家属不得不将其资产变卖获得现金履行缴纳遗产税的义务,资产在短期内变现往往会大量贬值。为了缴纳遗产税,可以框算出自己拥有的总资产数量和应缴纳的遗产税的数额,以此数额为保额购买寿险保单,一旦死亡,便可使用死亡保险金来缴纳遗产税,避免了将资产变卖的损失。
(5)为了避税而购买寿险保单。购买寿险是投资的一种方式,通过寿险实现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寿险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受益人领取的死亡保险金既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一部分缴纳遗产税,也不作为受益人的收入,不需要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为了避税的目的购买寿险保单,投保人必须计算自己的全部资产以及可能缴纳的遗产税来确定保险金额。
2.给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购买寿险的动机分析
(1)妻子给丈夫购买寿险的动机往往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经济需要,以及自己的生活完全依赖于丈夫的收入。通过寿险保单给家庭带来一个固定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各种需求决定了购买寿险的保额。
(2)家庭成员之间购买人寿保险。当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时,当被保险人的死亡给其家庭成员或亲属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困难时,可以将经济负担和经济困难的程度作为确定寿险保额的依据。/////
3.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购买寿险,自己为保单受益人
以他人的生命为标的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一定要证明自己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关系,而这种可保利益就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1)当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这种根据合法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可保利益决定了其购买的寿险保单的保额,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死亡,债权人即可获得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以抵消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但债权人为债务人购买寿险保单时,保险金额是受限制的,以双方之间的债务数额为限。
(2)合伙人之间具有可保利益关系,这种可保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可保利益,合伙人之间购买寿险保单为了保障企业的股份不流失,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下去,用寿险保单给付的保险金支付死亡的企业所有者或合伙人的份额。
(3)一个企业对其有重要影响的雇员具有可保利益,这种可保利益确定了企业为雇员购买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
寿险保额的确定还可以采取一些简单的方法和一些简易的计算模型,如投保金额应为被保险人年收入的6—10倍;被保险人个人行为的生命周期的经济模型等等。总之,寿险保额的确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方法或公认的标准。购买寿险保单并不是保额越高越好,寿险保额的高低与寿险保费的高低成正比例关系,由于被保险人发生死亡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购买寿险保单支付的保险费会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购买高额寿险保单不仅增加了道德风险还增加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寿险保单可保利益的确定以及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为了限制高额寿险保单和道德风险的出现,防止寿险保单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