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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说是国内保险市场的一个重大转折。由于不规范市场化的影响,近年来保险市场以价格竞降手段为主的恶性竞争降低了民众对保险市场信心,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众多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这种状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最早以北京为首的一些保险公司共同发起并组织了保险行业自律活动,很快得到了行业的认同和社会各界的赞许。随后,各地纷纷出台机动车辆自律公约,对车辆保险保费折扣率、市场费用率进行了统一限制,并实行了“见费出单”。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行业自律活动的兴起,较大程度缓和了车险价格恶性竞争的紧张局势,使得市场整体车均保费水平有所提高,保单车险经营效益得到明显改善,自律行为初见成效。
毋庸置疑,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伴随而来的不规范市场竞争,催生了保险行业自律,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日趋显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行业协会将自律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工作。然而,由于中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的时间不长,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功能和作用不完善,加之法律方面的缺失造成执法依据局限性较大,使得它无法适应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需要。如何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的功能、扩大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保险行业自律不仅仅是一个个自律公约,而应该是一个自律体系。只有遵循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按照完善构架和制度建设“双轮驱动”的原则,从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三大方面进行精心打造,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才能使之更好地完成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 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使得以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为主要任务的保险行业自律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将一种“行为”变为一个系统,即: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以增强它的功能与外延,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是保险业创新发展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需要
首先,保险业创新前沿业者自我监管最为及时、到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同质产品和服务的叠加,使得保险业不得不在经营理念、保险产品、保险渠道、保险服务等方面进行不断创新。而保险创新往往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所以其突破性、间断性、质变性的特点,给保险监管提出了极大挑战,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而处于前缘的业者们对这些变革最为了解,因而其对市场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就显得更具时效、更为适宜、更能到位。
其次,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可鉴。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监管属于宽松监管,着重于行业自律和偿付能力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监管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有着公正的经营方法和具有竞争性的服务。在中国香港的保险业监管也是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具有行业自律、国际化和多元化特点。可见,各国保险业监管的体制由严格监管向宽松监管发展,重点在于偿付能力监管,具有行业自律与政府干预结合的特点。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已经证明,这样的监管格局更加有利于保险行业在国家总体政策的大框架下,灵活运用市场化操作,从而促进保险业按市场规律发展。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局,由于人力财力的不济,省级机构覆盖面又太宽,其管理无论从深度、广度上都难以顾及。因此,中国保险业未来的监管,势必也要朝着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向发展,而市场行为监管职能也会逐步向行业自律方向转化,以形成有力的监管补充。
(二)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是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一是随意降低保险费率;二是随意提高保费折扣;三是肆意抬高手续费或者违规返还;四是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或减少赔付范围,这在工程保险方面表现最为突出;五是漫天要价的中介机构代理费用。近年来,中介代理费用40%的业务普遍存在,致使保险业无法承受,邮政代理被保险界拒之门外即是典型案例。这种做法既大大抬高了保单获取成本,又提高了外部监管检查风险和违规成本;既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又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必将导致行业经营效益严重下降。随着行业自律功能的不断完善,恶性竞争行为必将能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必将能得以回归正常。/////
(三)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是健全市场法制体系和补充现有监管缺陷的需要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特别是保险监管的发展时间更短,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相对缺失和不完善,监管力度和深度都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不相匹配。主要体现在:监管方式、监管技术较发达国家相对落后,保险关系没有能完全理顺,保险监管人力资源相对缺乏,管理成本投入不够等。而行业自律的自觉性、多功能性、灵活性、多渠道性及管理的低成本性等特点正好能弥补市场法制体系和监管的不足。
(四)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是协调同业关系,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是维护同业之间关系和共同利益的需要。保险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形成了行业之间的纽带,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增进了解、减少摩擦、化解矛盾、协同运作、共同提高。同时,在国家法规的大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统一市场标准,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从而能更好地限制和避免价格战、费用战等恶性行为的发生,维护了行业间的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没有社会整体利益、没有被保险人的利益何谈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一点是所有业者所共知的。行业自律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性团体,其主要目标是以市场的整体利益即公共利益为前提,在社会利益、组织利益与个体利益相冲突时,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
二、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的4条原则
大行业原则。即全行业参与原则。笔者认为,保险行业自律不应该简单理解为某个险种、某个公司,而应该理解为保险全局,即全行业并逐步覆盖全业务范围。
所谓大行业是指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必须要全行业的共同参与。
诚实守信原则。行业自律的最大敌人就是各会员间不能共同守信,暗箱操作。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状况,又同每个保险主体、每个保险从业人员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行业教育和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合规经营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保险企业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下,强化合作意识和理念,建立各自内控制度,实行一定范围内信息共享,才能营造和谐经营环境。
共同利益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才能兼顾各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各方的共同利益,才能既体现公司的盈利目的、又体现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级自律标准原则。二级标准原则即建立行业总体自律框架下的分业自律。总体自律规则需要根据全行业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形成自律条款和规则,加强行业合作;而财产险、寿险、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再依据自身特点和要求,建立适合各自“小行业”自律具体标准与公约。
三、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构想
(一)建立“诚信自律”为主的行业评估管理体系
行业评估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倡导诚实信用的行业文化;二是要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
(二)建立“一个主体、二级架构、轮值负责”的组织体系/////
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体系中,一个主体是指共同体全体成员联系会议,即自律工作的决策机构;二级架构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成立省、市二级自律组织。二是指在总体自律组织框架下分别成立产险、寿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小行业”自律组织;轮值负责即分别在省市级行业机构成员实行月或季轮值主席制。
组织体系中共同体全体成员联系会议要充分发扬会员民主,反映会员的呼声,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畅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切实代表行业会员的整体利益。要建立由会员、专家学者、政府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改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结构,扩大执业人员的比例,适当增加公众人士,提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其在选举、决策、监督、审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其职责是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执业标准、职业道德管理、投诉举报和案件的受理调查、执业质量检查指导、违规行为惩戒、督促二级组织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内控制度、为会员执业活动提供研究、咨询、技术支持和决策指导服务。
组织体系中轮值公司向共同体全体成员联系会议负责,统一实施行业自律监督,维护共同体利益。轮值公司应加强与同业公司之间的协调沟通,强化检查监督手段,严格执行处罚规定,营造严格公正良好氛围。
(三)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制度体系
制度是工作有效进行的基本保障,没有制度,就没有依法、依规管理的依据。保险行业自律制度体系除不断促使保险监督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完善各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要与现实形势相适应、与行业自律制度相适应;要强化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技术保障。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管压力。二是要制定行业标准和从业规范,完善惩戒约束制度。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从业守则、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完善惩戒条约来约束、处罚不正当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三是要建立同业沟通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同业沟通交流、建立联席会议,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利于成员间的了解与支持,有利于技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四是要建立适度范围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及时、真实、充分地向社会披露公司财务经营信息,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和投保人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在保险公司治理建设过程中,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对信息披露作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使保险公司始终在阳光下经营。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制度体系的同时,一定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保险监督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补充作用;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参谋作用;充分发挥好保险监督机构的协助作用。二是要处理好同业协调关系。在市场主体增多、竞争程度加剧的市场环境下,应尽量通过交流、对话、协商、沟通来积极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消除行业中的不和谐因素。三是要处理好与社会公众的关系。通过善意的信息披露、透明化的职业规则宣导等手段,加强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自律的理解与支持,是处理好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的较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