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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思考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历次地震发生后,灾后房屋重建主要依靠政府救济。保险公司在历次地震后对居民住宅损失的有限赔付显示,在社会风险转移上,保险公司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发展和完善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对灾后重建、转移社会风险和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保障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转移风险;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历次地震后,保险公司对居民毁损住宅的赔付较为有限。在2008年四川汶川“5.12”地震中,房屋出现了大面积的倒塌:倒塌房屋为652.5万间,损坏房屋达到2 314.3万间。在灾后房屋重建的过程中,政府救助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在包括房屋损失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全部损失的3%。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公司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什么保险公司的赔付在整个经济损失中所占的数额相对较低?是因为投保率低,还是居民可获取的相关保险产品较为有限?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等是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历史回顾
我国现有的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家庭财产保险;另一种是房贷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
按照家庭财产保险的主险中是否包含地震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之前。在这个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中包括了地震。第二阶段是1996年至2001年。在这个阶段,地震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在这个阶段,地震可作为部分保单的附加险承保。江西九江地震后,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如大地财险推出的“大地解忧”。在这个阶段,虽然地震可作为家庭财产保单的附加险投保,但收费相对较高,要求较为严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数目相对较少。
(二)房贷险
房贷险的全称是“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按照房贷险是否为强制保险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8年至2005年。在这个期间,房贷险为强制保险。1998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第二阶段为2006年至今。从2006年起,房贷险由以前贷款人购房时被要求强制购买变为自愿购买。
二、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一)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待改进。自200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后,保险公司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地震保险,但监管部门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二是因为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地域性和相关性,而且频率高、分布广、损失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对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费率的制定权较为有限,抑制了保险公司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在1996年至2001年,地震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其后,虽然地震不再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可以作为附加险进行购买,但由于一旦投保人购买该附加险后,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赔付,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将其列为附加险销售或不愿向投保人进行推荐。虽然此后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但费率相对较高,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相对较少。
(二)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
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先有覆盖地震的相关产品费率相对过高,导致投保人购买乏力。其二是投保人保险意识淡薄导致的需求不足。需求不足最终表现在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的投保率较低。2007年在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为17.01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0.82%。而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所覆盖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地震,房贷险的“责任免除”中包括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这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为保障财产的安全,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但如果没有购买覆盖地震的附加险,或没有购买专门覆盖地震的险种如“大地解忧”,在地震后,投保人不会因为毁损的房屋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的本身人数就相对较少,购买了这两种险种或其一的又专门购买了覆盖地震附加险的就更少。
从时间上看,由于台湾地区是在2002年才开始建立相关的基金对此进行运作的,因此在如何发展和完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上,可以参考和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
三、台湾地区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经验
1999年台湾“九二一”地震发生时,民众投保住宅火险附加地震险的比率极低,仅约千分之二,民众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获得保障,这次大地震最终催生了2002年4月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该制度以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为运作核心。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经过6年发展,截至2008年底,有效的保单件数大概200万件,投保率从开始兴办时的5.9%上升到25.55%,累积责任额是新台币2兆6 989.9亿元,累积特别准备金是72亿新台币。台湾地区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经验包括://///
(一)基本住宅地震产品只提供基本保障
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包括两种:一种是政策性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另一种是扩大住宅地保险。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提供的两种政策性保险为:一是住宅地震保险②;另外一种是房贷险。这与内地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种类较为类似。地震保险基金所承担的是基本住宅地震保险,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为新台币120万元,同时可以获得一个临时住宿费用,相应的保费是新台币18万元。由于在地震危险分散机制中,超过新台币576亿元的损失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同时所有的民众都可以购买基本住宅地震保险,这决定了地震保险基金为民众所提供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金额必定是有限额的,以避免大量房屋毁损时,损失过大,超过台湾地区当局的财政承担能力。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台湾地区住宅的市场价格相比,无疑是较低的。对于大部分民众而言,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相对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尽管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所收的保费要低于实际成本,但投保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原因。至2008年底,投保率大概是25.55%。也就是对于资产实力较强的民众而言,在损失发生时,即使保险公司赔付了新台币120万元,该赔付金额与住宅的价值相比还较小,故购买这种保险的意义不大。但对资产实力较弱且住宅的市场价值相对较小的民众而言,基本住宅保险能够提供较高的保障。一般认为,当损失发生频率较低而损失程度较高时,保险才被认为是较好的风险管理工具。从这个角度分析,地震保险基金对弱势群体的意义更重大;而对资产实力较强的群体,即使没有相对应的保险,当损失发生时,也可以用其他的资产来消化住宅的损失。当然,如果民众需要更多的保障,可购买扩大住宅地震保险,但扩大的住宅地震保险为商业性保险,非政策性保险,由于这部分是要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所以相对费率较高,民众的购买欲望受到抑制。
(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完善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体现在: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并将其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二是在赔付超过一定限额后,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为地区政府,这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三是在厘定费率和灾后理赔时对保险公司人力等方面的支援,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的配合。
(三)住宅地震保险产品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
由于地震为典型的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担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赔付,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摊体系的建立能够解决巨灾风险的分摊问题,使得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可能。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建立了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摊体系,实现了风险的多层次分摊。该基金建立后,并非由该基金独立承担相关赔偿,也并非由该基金单独建立一整套系统以负责相关险种的销售和理赔工作,而是与原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协作。基金本身是管理这个基金,但是不签发保单,所以所有的保单都是由财险公司签发。当签发保单之后,必须要把业务和组织费百分之百地移交到基金来。在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模式中,参与风险分担的主体主要为四类:第一类为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住宅地震保险的共保组织;第二类主体为地震保险基金;第三类主体为台湾地区和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第四类主体为政府。在各相关主体的分摊责任上,针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以及赔付金额,住宅地震保险设立了五层危险分散机制。第一层,赔偿新台币24亿元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第二层,赔偿金额介于新台币24亿元到176亿元的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三层,在新台币176至376亿元的部分,则安排于台湾地区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处理;第四层,超过新台币376亿元至456亿元的部分则又回到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五层,超过新台币456亿元至576亿元的部分,则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
(四)多方配合以及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提供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建立地震保险基金,需要多方的配合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首先需要多方的配合,如承保公司、政府和地震保险基金等机构、部门的合作;其次,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建立。如在地震发生后,需要专业人员对灾区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判断是否满足赔付标准以及房屋是否能继续居住;又如在理赔时对损失数额有争议时,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专业技师对结果进行复评,以最终确定赔付数额。在台湾地区,地震发生时,可以找到4 000至5 000的专业人士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同时有大概800名的专业复评技师。
四、对发展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启示
(一)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不可一蹴而就
不仅是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表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发展的背景基本是大地震发生。同时,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完善是需要时间的,不可一蹴而就。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数据的收集、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等都需要时间进行研究和探索。/////
(二)以提供基本保障为主,以自愿为原则
如前所述,在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建立过程中,应以提供基本保障为主,同时以自愿为原则。提供基本保障可以降低住宅地震保险的成本,使所有的人群都有能力购买。由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覆盖了地震,我国尚缺乏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等数据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如果要求所有居民必须购买,则可能会积聚大量的风险,所以适宜以自愿为原则,有利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试运行和相关研究工作的进行,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三)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在解决巨灾风险方面,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标准、构建住宅地震保险框架和设立监管规则等,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四)需建立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
在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时,政府应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一个类似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机构,作为处理住宅地震风险的核心,并建立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风险分摊主体应包括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内外的再保险市场或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和政府。只有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才有可能使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能够被长期供给。
(五)多方合作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在地震发生时,需要原保险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和政府的多方合作,以便尽快理赔和进行灾后重建。同时,由于地震发生时,要有专业人士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要有能进行核赔的理赔人员和进行复评的专业技师,这就要求在该制度建立前后,进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我国还需要严格和完善其他的法律法规,如对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要求等。只有完善、迅捷的理赔服务,才能使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卓志.风险管理理论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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