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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人已经成为保险代理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推动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保险在综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兼业代理的不规范经营暴露出多种问题,引发较大的争议,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通过阐述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各种兼业代理间的差异,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措施。
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兼业代理资格管理不完善。由于兼业代理许可资格管理的不完善,市场上存在着无证代理、有证无业务和兼业专做三种不合理、不合规的现象。无证代理是指有的保险公司委托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代理保险业务并且支付手续费。有证无业务指一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盲目申请许可证,领证后长期没有业务。兼业专做则是指某些公司设立无主业的空壳公司后再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而获得较低的准入门槛和较宽松的监管。
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按相关规定建立代理业务台账;个别建立业务台账的机构,台账管理混乱,真实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二是手续费结算方式不规范,存在着坐扣保费和在账外核算代理手续费的现象。三是保费结算不及时。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时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保费结算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四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同时为获得有限的渠道资源,在手续费外保险公司往往还会向银行柜员等支付一定比例的激励费。
兼业代理主体市场行为不规范。一是部分代理公司超出保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二是某些代理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违规走账套取保费,沦为保险公司洗钱的工具。三是某些具有行业优势的代理机构垄断经营,借机抬高手续费。四是个别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强制群众投保非强制性险种。
兼业代理业务内含价值不高。目前,我国兼业代理业务合作大部分以手续费为纽带,缺乏专门针对兼业代理业务的支持和维护体系,合作行为较短视,侧重短期利益,业务侧重于投资理财型产品,保障功能较低,多为一次性缴费产品,内含价值不高,保险业务结构不平衡。
保险公司监管不到位。一是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仅仅看重保费的粗放式经营状况,为完成保费任务,往往纵容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二是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相比,保险公司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部分兼业代理人借代理业务之机迫使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三是缺乏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部分公司未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或者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对已调整的人员进行培训。
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正在逐步完善中,而针对兼业代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仅有保监会规范性文件《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力度和等级较低,内容建设尚不完善。同时,目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和检查信息平台,信息化程度低。兼业代理的特性使其主营业务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而部分代理公司利用主营业务掩盖兼业代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由于缺乏联合监管机制,涉及主业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监管实施困难。一是保险监督部门根据现行规章制度仅对兼营业务实施监管,对许多依附于主营业务的保险代理的监管无行政执法权,使其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二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
各类兼业代理的差异
代理形式的差异。目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它们兼业代理的主体和代理方式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是利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各行各业接触广泛的特点,在其柜台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行业兼业代理是利用某一行业对保险的特殊需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企业兼业代理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受保险人委托兼办下属企业的保险业务,或企业代办企业内部职工的保险业务。社会团体兼业代理是通过某些社团组织的特殊职能进行保险业务的代理。
代理性质的差异。不同兼业主体有不同的兼业代理性质,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联系纽带。一些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仅以代理费为联系纽带,二者之间为单纯的代理关系,而另一些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间存在相互参股甚至是控股的情况。二是兼营业务与主营业务的关系。银邮类代理机构兼营的保险业务往往与其主营的储蓄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客户将储蓄行为转变为投保行为。而这种替代关系在车商等其他代理机构的业务中往往不存在。三是主营业务的经营性质。银行和邮政储蓄兼业代理机构的主业都是存贷款业务,具有跟保险公司一样的负债经营的性质,更容易发生与保险公司同质的风险,而其他商贸、航空等代理机构则不具有这样的性质。
兼业代理机构特征差异。根据兼业代理机构的特征指标,可以将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的类别。兼业代理机构分类指标主要包括规模大小(包括机构资本金、分支机构数量、分支机构布点范围等),代理人持证情况,信用记录(是否有违规代理行为,是否有故意误导消费者行为,是否有骗保骗赔出售假保单行为等),内控机制(是否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等)。
兼业代理风险点差异。从目前监管部门和市场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到,兼业代理中存在着一些共有的问题,如保险公司相对于兼业代理机构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陷入代理费竞争的恶性循环中,主业兼业账面不清、坐支代理费等问题。在财险代理和寿险代理的监管中也有各自的风险侧重点。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和引发群众争议的中心,财险监管的重点在车险,目前车险监管主要在打击“三假”事件和违规费率优惠的恶性竞争,而寿险兼业代理监管的重点在调整代理机构选择性销售所带来的产品结构失衡和销售人员故意误导投保人的不诚信问题。/////
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管理
兼业代理资格的分类核准。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关于兼业代理资格分类核准的标准,将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分为A、B、C三类,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代理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分支机构数量和范围、诚信记录、持证情况和内控机制特征来核准其资格等级,上述特征观测值越好,核准的资格等级越高。同样,资格等级越高,对各方面的要求越严格。在市场准入上,优先发展银行、邮政、铁路和民航等实力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管理规范、窗口服务功能较强的单位。此外,考虑发展信誉较高、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等。
兼业代理机构经营的分类标准。由于C、B、A三个等级的兼业代理机构在核准时要求所具备的条件是递增的,三类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展业能力和专业人员数量等也是递增的。根据其综合实力的表现,监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标准应该差别对待,综合实力较好、资格等级高的兼业代理机构批准其开设的分支机构数量更多,允许其跨地区经营,可以经营的险种更多,可以代理的保险公司数量越多。反之,则要限制其经营规模、经营地域和代理公司数量和险种。
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引导。目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力和发展状况参差不齐,机构数量庞大,涉及的主营业务性质和形式复杂多样,不利于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监管。保险中介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应注意分类引导,整合兼业代理资源,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转变。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逐步减少兼业代理人的数量,实行精兵战略,保留一批有固定场所、有合格人员、直接面向客户、管理规范、窗口服务功能强的兼业代理点,逐步淘汰业务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兼业代理点。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保险中介专业化水平,而且便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代理市场。此外,专业的代理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民间资本和上市等方式壮大实力,形成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保险代理集团。
寿险和非寿险兼业代理的分类监管。我们可以看到,寿险和非寿险的兼业代理中,无论是主要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经营性质,还是主要发生问题的风险点,都是有差异的,因而要实施有效的监管,必须针对性地对寿险和非寿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制定与其兼业性质相符的监管规定,设立合适核准标准、经营标准和监管标准。
不同监管主体间的分类监管任务。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施监管的主要有四类主体,分别是保险监管部门的中介部、保险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的内控组织。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对保险兼业代理制定出更细致的工作规范和细则,特别是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明确定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日常管理、保险代理关系监管、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应当制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保险自律组织应该设立兼业代理协调部门,建立行业信息平台,拟定行业标准,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督与协调。保险公司的任务则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兼业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兼业代理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并使其切实发挥作用,密切关注兼业代理业务的合理性,监查、审核台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加强代理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对各项规定以及代理业务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