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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风险的特殊性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其他险种相比,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风险的“长尾”特征

  责任保险赔付需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被侵权人遭受损失并提出索赔;二是侵权责任最终得到认定。然而,在实务中像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对人体的损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露出来;另外,从被侵权人提出索赔到侵权责任最终得到确认也经常需要较长的时间,特别是以诉讼的方式。责任风险的“长尾”特征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已发生未报告或已发生未赔付案件,从而可能陷入通货膨胀、集体索赔升级和资本市场低迷所造成的财务困境当中。

  (二)责任风险影响因素的复杂性

  在许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看来,恐怕没有其他哪个险种像责任保险那样难以承保和定价,这主要是因为责任风险的影响因素极具复杂,涉及经济、社会、法律、技术、政治、监管等方方面面,保险公司对这些风险因素难以充分识别。因而,保险公司往往被动承保诸多未知和计划外的风险,从而可能低估责任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

  (三)责任风险的多变性

  影响责任保险未来赔付趋势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发展及个人财富、生命价值及其维系成本、社会维权意识、全球化背景下的相互关联性等等。而这些因素总是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且在当代变化更趋频繁,这使得责任风险比其他风险更难预测和评估。例如在美国,石棉、硅肺、霉菌相关风险越来越取决于法律的变化而非科学的发展。另外,移动通讯设备、转基因食品、纳米技术等新兴风险已成为当前责任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因为很难用传统的精算方法去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

  责任保险的专业化经营与监管思路

  (一)责任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2007年我国第一家(目前也是唯一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我国责任保险向专业化经营迈进了一步。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责任保险需求和日趋复杂多变的责任风险:

  一是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针对责任风险特质,建立专门的责任保险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办法。

  二是建立专业化精算体系。由于环境(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差异,我国的侵权责任风险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区别,从而降低了国外责任保险精算数据在我国的适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在借鉴国外先进精算技术的同时,更要注重本国精算数据的积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责任保险精算模型,更好地认识和监控责任赔付支出的驱动因素,并且在精算模型中予以反映。

  三是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针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企业责任风险转移需求的变化,对现有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梳理和升级。例如,新的法律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而当前大部分产品责任保险将“产品召回”列为除外责任;另外,为应对不断变化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要更加关注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表述,特别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定义应非常谨慎。

  四是组建专业化队伍。责任保险高度依赖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为了给企业提供更加贴切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并对风险进行科学定价和有效管控,应在责任保险产品设计、业务管理和服务团队中充实一批具备丰富侵权责任法律实务经验的人才。

  (二)责任保险的专业化监管

  长期以来,在我国责任保险一直被作为财产保险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加以监管,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责任保险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责任保险的介入更多地是体现在“促发展”方面。例如,近几年保监会与公安部、安监总局、环保总局、卫生部、教育部、旅游总局等部门先后联合出台了火灾公众责任(2006年)、安全生产领域责任(2006年)、环境责任(2007年)、医疗责任(2007年)、校方责任(2008年)、旅行社责任(2009年)等重点行业、领域多项责任保险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其中对责任保险经营管理仅作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尚未上升为监管规则。

  鉴于责任风险的特殊性,为了促进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责任险进行专业化监管非常有必要。建议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门的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精算要求以及再保险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例如,可以考虑强制设立免配额或保险比例,以减小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的弱化,降低企业的道德风险;对合同条款表述作谨慎性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进行明确定义,并对“追溯期”和“发现期”加以约定,以减少理赔纠纷;针对责任风险特质,要求保险公司就责任保险精算数据来源、数据质量、参数设定、准备金计算结果可靠性作详细报告,等等。

  另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协调,致力于提高侵权责任法律的确定性和诉讼处理的速度,以确保侵权责任制度成本的可负担和责任风险的可预期,为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