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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有效履行职能的首要任务。现阶段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转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最为迫切的改善民生问题的首选议题和必然选择。
明确农民工群体的基本范畴和科学分类
我们通常所称的农民工群体概念,已经要远远大于原先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概念。按照就业模式他们分为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如果按照他们的知识年龄及其诉求结构来划分,又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和具有现代群体特征的新生代农民工阶层。
现阶段社会保险制度所要覆盖的农民工群体,主要是指户籍仍然保留在农村并享有一定的土地保障方式,来自农村地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普通劳动者,从事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的简单劳动为主,并且劳动报酬和工资收入在城镇属于中低收入者,包括在城镇从事的各种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后者还包括自由职业者、家政服务者、劳务派遣工和合伙创业者,潜在以城镇为生活居住地和工作目的地的就业者,如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农村剩余劳动者,及其尚未参与城镇劳动的未成年人。
优化我国社会经济资源和行政管理措施,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引导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特别是扩大来自农村低劳动能力人群的就业机会,健全完善我国特色覆盖城乡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能够造福亿万人民惠及子孙的德政事业,也是需要各阶层成员广泛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
科学阐述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1.发展远景目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要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相适应,要与城乡居民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相适应。现阶段是深化推进渐进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即大一统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碎片化的制度结构相结合,分类分步骤有重点地确定社会保险覆盖的农民工群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本世纪中叶逐步过渡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构成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2.适用人群范围:现阶段要遵循循序渐进和科学统筹并重的原则,先将在城镇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全部有效纳入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去,对这类人员实现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要求;对于农民工中的非正规就业者和失地农民群体,以及在城镇生活尚未参与劳动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先要帮助他们逐步参加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中来,返乡农民工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实施选择,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或者农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考虑到未来实施统筹城乡和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议现阶段他们最好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
3.累计计发方式:建议中央政府从国有股减持和国家、集体土地流转受益中抽取资金,专项设立农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及其自动调节基金,对有缴费困难的农民工通过审查及公示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补贴帮助其续保,并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户统筹规划管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与城镇其他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10年不足15年的并且在城镇实际居住,以及非正规就业者、失地农民等,现阶段应当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待遇,返乡农民工社保经办机构要帮助其存续城镇社保关系,确实完全回到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可以考虑按照城乡社会保险之间的换算关系,先组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后逐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
4.社会救助机制:在我们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各项单项专业立法为支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其他形式的互助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险(障)制度体系。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法
1.实现社会保险费改税改革。根据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遇到参保率低和强制执行难的问题,建议中央政府深化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市场化取向合理优化配置社保资源,在本世纪中期阶段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制度。“大一统”政策取向和“碎片化”制度结构的结合,按照多元化社会保险需求和统筹管理层次,建立现阶段社会保险制度的多元化过渡形式。或者暂时实行农民工“五险合一”集中累计的形式;或者按照社保需求的轻重缓急和农民工群体的意愿,积极推进农民工的社会工伤、医疗、失业、生育和养老保险;或者有国家和省级财政设立农民工社会保险专项扶持基金,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财政补贴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中,试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投保和享受收益;改革现行社保费的征收方式,把现行征缴社会保险由强制缴费改为国家规定税率的税收制度,加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对企业的刚性约束;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中央、省级财政普遍盈余的条件下,应当考虑变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共同负担,为国家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的三方参与缴费方式,政府定期向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投入适当的定额财政补贴资金,充分体现政府为纳税人理财的服务意识和公平合理分配的基本原则。
2.可以从收益中提取足额的社保费用。中央和省市地方政府要全方位多元化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从国有股适度减持、国家资源税、国有垄断行业巨额盈利和国有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中,收取足额的城乡社会保险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基金。
3.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快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现阶段制定要尽快出台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建立配套衔接的行政法规条例和工作制度体系,在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行制定社会救济、福利、优抚和互助等专项立法……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科学执政和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社会保险专户资金的非法挪用和占用现象,依法追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渎职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和司法审理效率,严惩各类企业和参保个人的漏保、瞒保和骗保行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启动内需消费,为形成公正合理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福利服务体系,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充足的物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