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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因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据学者考察,早在1912年挪威就施行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强制化,紧接着,丹麦(1917年),新西兰和瑞典(1929年),英国(1930年)、瑞士(1932年)和德国(1939年)也实现了该保险的强制化。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其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各国现有的强制保险大多属于责任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核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等。不过也有非责任保险,比如:自然灾害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强制保险所特有的经济补偿保障功能,对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研究世界性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发展中国家建立良好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制保险的社会功能

    (一)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强制保险主要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目的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很好的公益性,是一项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强制保险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强制保险要求从事特定活动的主体购买责任保险,是因为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可能给他人带来较大的风险。在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于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从而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安定功能

    强制保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少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维护人们正常的社会及生活秩序,从而起到很强的安定社会的作用。强制保险不仅为企业转移了经营风险,分担了政府负担,最主要的是使社会公众不再担心职业失误或公共意外事故赔偿难问题,放心出行、放心消费,从而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强制保险也分担了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工作,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政府可以由过去的最终“买单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有利于增强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强制保险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

    强制保险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购买强制保险,可以使企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各种责任风险,化解其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维持生产及经营的稳定性,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以内地为例,随着内地保险市场的开放,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各家主体为争夺市场份额而使得竞争进入白热化的状态。有的为实现短期经营目标,不惜牺牲规范的市场秩序进行恶性竞争,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形象搞欺诈误导,不惜牺牲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保险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发。这不仅损害了内地保险业共同的发展环境,也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强制保险(比如内地的交强险)由于采取全国统一的费率、条款、佣金率,可以很大限度上遏制上述恶性竞争,同时也为保险业树立一个典范,有利于内地保险业的规范发展。/////

   (五)强制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做强做大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保费占比往往很高。以澳门特区为例,2007年仅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及劳工险两项强制保险的保费就占澳门财产险市场全年总保费的32%。而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报告,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合计507亿元。另据披露,中国人保交强险占总保费收入比例为26.2%,占车险保费收入36.7%;平安财险占总保费收入比例为24.9%,占车险保费收入35.9%。

    在内地,由于交强险的出现,使得交强险在推动内地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拥有人必须购买,而交强险实施以前大约只有30%的车主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非强制的)。其次,交强险也带动了非强制的车辆损失保险的快速发展。随着交强险投保率的不断提升,会带动更宽泛的保费收入的提升。
因此,推行强制保险将有利于内地保险市场做强做大。

    二、强制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强制保险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和特征:

   (一)保障领域不断扩大

    强制保险在最初仅仅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随着强制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的不断增加,强制保险保障的领域也相应地不断扩大。目前在法国约有80多种民事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医护人员、房地产代理商、律师、公证人、审计师、保险经纪人、旅行社、建筑师、房客、猎人、机动车驾驶员等。而德国有120多种强制保险,大体分为五类: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事业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和特殊行为强制保险。除了前四类以外,第五类的特殊行为强制保险,其内容还是有关责任强制险的。

    澳门特区1983年和1985年颁布了两项强制性执行的保险立法,即《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法例》和《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损害赔偿权法例》,随后陆续颁布了《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强制保险》(1996年)、《游艇民事责任强制保险》(1999年)、《旅行社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1999年)、《律师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2003年);目前,澳门特区正在公开咨询,欲强制推行“医疗事故专业责任险”及“物业管理责任险”。不过,香港特区目前的强制保险有三种,分别是汽车民事责任、劳工和本地商船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比如: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观光旅馆业、旅行业都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另外,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保全业法、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都规定了投保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会计法、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强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还有,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

    (二)在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强制保险范围、实施时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社会效果等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恰恰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各种突发事件、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很需要通过推行强制保险来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例如,在内地,近年来连续发生矿难事故,一些遇难人员亲属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争议不休,影响社会稳定,这已引起了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重视。最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给内地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人们对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随着强制保险在处理突发事件、稳定社会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强制保险必将日益受到重视。/////

    (三)责任限额不断提高

    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往往与该国某个阶段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交通安全状况、居民安全意识、经济承受能力等相匹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必将不断提高。

    以澳门特区为例,1999年之前,劳工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澳门币40万元,之后提高为50万元,2008年,随着澳门经济的快速发展,死亡的赔偿限额一跃提高到70万元。另外,澳门特区还同时在论证提高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比如:拟将私家车的赔偿限额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
台湾地区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每次事故无总的最高责任限额,但每次因汽车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及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金额,合计最高以新台币170万元为限。而香港特区的劳工险及汽车民事责任的赔偿限额则均为港币1亿元。
 
   (四)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在强制保险的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不能选择向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直接索赔,而是只能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话,受害人的索赔将难以保障,这也就难以达到强制保险保障弱势群体的目的。根据强制保险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不断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是必然结果。拿澳门特区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在保单限额内,受害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如果同时将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索赔金额超过保单限额。

    不过,意大利并没有在全部的强制责任保险中实行第三人直接求偿的制度。只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强制航空责任保险规定了直接求偿权以及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能够提出的某些抗辩对于第三人无效。

   (五)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权不断扩大

    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能够合法确立强制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较宽。比如:在美国,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既有联邦的立法,也有各州的立法;在意大利,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分为两个层级:一是全国性的法律,二是地区性或者省级的法律,全国性的强制责任保险的种类大致可分为“危险的活动”和“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地方性的立法中也有不少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以解决当地的具体问题;在德国,要求医师购买责任保险的规定甚至出现在医师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里,并不是在法律当中。
由此可见,强制保险的的立法权不断扩大是世界性的趋势。

   (六)条款费率逐步市场化

    由于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需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市场化。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条款费率已经市场化。在新加坡,强制保险实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及其它事宜,与商业保险基本相同;在德国,近年来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完全放开,保险监管机构不进行干预,监管目标通过对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来实现;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则是由保险人视其本身成本结构、市场需求因素等,自行厘定汽车保险费率;在英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完全实行自由化费率,即由各保险人根据自身经验数据及经营水平厘定相应的费率;在日本,1998年7月1日废除了标准费率制,逐步向费率市场化转变,基本费率由汽车保险费率算定会制定,供保险人参考,附加费率则由各公司依据自身经营情况来确定。/////

    从实施情况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保险制度运行良好。由此可见,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市场化是强制保险未来发展的趋势。

   (七)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向无偿运送乘客扩张

    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向无偿运送乘客扩张是世界性趋势。包括香港、澳门特区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即使是无偿、营业外运送,保险人也需负赔偿之责,与有偿还是无偿无关,并且与是否作为营业运送无关。

   (八)自然灾害保险逐步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除了责任强制保险外、目前许多国家也已经或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采取国家扶持、保险人参与等模式,将巨灾风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甚至是证券市场分散。比如美国、法国、瑞士、土耳其和阿尔及利亚等。在法国,保险人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则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三、强制保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内地的启示及建议

    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内地,迫切需要利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来消除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而强制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减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给人民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但内地的强制保险制度在立法的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果仅靠自愿投保而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则难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应有的赔偿。
借鉴强制保险的世界性发展趋势,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设和谐社会应扩大强制保险范围

    强制保险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上文提过,德国有120多种强制保险,几乎涉及所有公众领域。而目前,内地现行法律除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有包括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共七种强制保险。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内地的强制保险类别很少,涉及范畴极小。

    在内地,关系到千百万民生安全的公众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微乎其微。因此,使用强制手段来推行职业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可成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建议在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领域,尽快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特别是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执业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借鉴海外经验,尽快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作为强制性保险,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不断完善。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对化解雇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澳门特区于1985年就颁布《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损害赔偿权法例》,主要针对劳工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引致的风险,希望籍此保持社会劳资双方的平衡,反映本地区社会政策的进展和发展。法令中还明确列出了有关雇员的工资计算方法,以及赔偿的细则和限额。例如,关于雇员因工导致终身残废时,年龄越小,获得赔偿越多,赔偿最少的是56岁及以上的,不过也可获得相当于84个月工资的赔偿;同时,上述作为终身残废的赔偿金,其最高限额为澳门币87.5万澳门元。根据2007年的数据,澳门市场劳工险保费达到澳门币19,339.3万元,占财产险总保费的19.9%,赔款达到澳门币9622.6万元,对化解澳门劳资矛盾、维护澳门社会安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内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雇员数量不断增加,如果不及时通过强制保险对广大雇员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影响经济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在发达国家,雇主责任保险是很早就列入强制实施的范围,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有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目前,内地的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没有赋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实践中,受害人的索赔往往难以保障。内地应顺应强制保险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不断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领域,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四)不断扩大强制保险的立法权

    如上文所述,强制保险的立法权不断扩大是世界性的趋势。但内地《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鉴于内地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应该考虑通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尝试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不过,也应该防范保险监管部门权力无限制地扩大和防止引发保险公司新的不正当竞争。

    (五)立法推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

    人类时时刻刻面临着地震、海啸、水灾、雪灾等自然灾害的潜在威胁。拿地震来说,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发生地震的可能,而有防震设计的建筑却很少,一旦发生地震,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2008年,内地陆续发生了雪灾、四川汶川8级大地震、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给内地人民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空前的。如上文所述,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或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严重的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为减少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水灾、雪灾给内地人民带来的财产损失,建议内地尽快立法推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

参考文献
1.于涛, “不同法律背景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国保险报》,2007年11月05日;
2.铃木辰纪 《新保险论》第2版,成文堂2005年版,第129页;
3.李琴芬、王德馨,“内地商业强制保险应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报》,2007年2月27日
4.杨华柏, “意大利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国保险报》,2007年10月22日
5.杨华柏 , “推动内地强制保险三点建议”,《上海证券报》,20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