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下简称“服务规定”)已于2010年2月21日公布,并将在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对保险业务服务做出具体而明确规定的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这个不到3000字只有33条规定的法规中,提到“服务”两字有15处之多,与服务有关的硬性规定“应当”两字有47处之多!足见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服务的重视程度。今后,保险业势必要将服务摆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服务,将是保险营销工作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议事日程。
“保全”概念被延伸并被上升为系列性服务
在以往的“保全”工作中,仅局限于对保单生效后有关内容的变更和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恢复。“服务规定”则把“保全”延伸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事项。
将“保全”定性为“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特别是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凡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性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协助,按“服务规定”及时办理。营销员在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中担当着最主要的角色,在保险营销中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因此也就成为了各项“保全”服务的最主要承担者和协助者。故,营销员为客户提供保全服务不是额外负担,而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事实上,积极主动、耐心细致的保全服务也会使营销员的信誉得到空前提高,极大增强客户的忠诚度,为营销员赢得更多良质客户资源。
“服务规定”的施行将推动保险营销理念的转变
“投保提示制度”已于去年10月份开始施行,客户反映良好。“服务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无疑,“服务规定”的施行将促进和确保“投保提示制度”的施行。
事实上,在现实保险营销中,很少有人能够站在客户角度,从客户的实际保险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出发为客户推荐和设计最贴身的保险保障规划,我们的保险营销就像天上刮的风,忽东忽西,忽左忽右,一会儿是东南风,一会儿是西北风,还都很强劲。今天是投连保险好,明天是万能保险好;今天是传统型保险好,明天是分红投资型保险好,完全忽视甚至剥夺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更何谈让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今后,我们在保险营销过程中,应当更加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投保提示制度”,让客户的保险消费真正成为心仪的自主选择,这是一种转变,是保险营销理念历史性的转变。
“孤儿保单”将不再孤单
由于种种原因,人身保险业务的“孤儿保单”层出不穷,这种现象的产生既有保险营销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保险营销员自身的原因,保险营销企业的管理也难逃干系。长期以来,“孤儿保单”不仅给客户带来了不便甚至是很大损失,也使保险企业自身诟病缠身,更让广大保险营销员声誉骤降,成为其业务拓展的严重羁绊。
“服务规定”的出台,为解决“孤儿保单”的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和解决途径。“服务规定”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这是迄今为止保险监管部门有关“孤儿保单”善后处理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规定。/////
保险营销服务不再是可有可无
以往,保险营销服务主要靠岗位工作制度,靠工作人员自觉,凭良心,主要受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约束,很笼统,不具体,不规范,难以保持持久,客户的保险利益也难以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矛盾频发,客户不满随处可见可闻。而保险营销员怎样为客户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应当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也没有一个可衡量与参照的标准。“服务规定”的出台和即将施行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服务规定”第3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与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每年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根据这条规定,今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广大保险营销员,在本职工作中的服务情况将得到量化考核。
“服务规定”第31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保险营销服务将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各项具体保险营销服务也不再是可好可孬,而是必须合规。
不久,服务将有法可依;客户的服务需求将得到有效保护;一个重服务、靠服务、比服务的保险营销时代即将来临,“服务规定”的出台和施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