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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保险是并存的,两者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要想有效把握住风险的管控,首先必须认清风险和保险两者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只有对两者合同关系派生和延伸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才能从各种角度和方位对风险的产生进行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管控。
保险业的风险管控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运作工程 ,它像一个披着面纱的巨人,使你一时难以企及和无法看清其真实的面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进行量化和分解 , 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和对各种关系的分析, 才能得到比较清醒的正确认识。
其实风险和保险是并存的,风险是保险的催生物,没有风险谁又会保险呢?两者都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关系,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程度标志着风险管控的成败和效果如何,并将决定保险业兴衰存亡大计。
要想有效地把握住风险的管控,使其能向有利的方向转化和发展,首先必须认清风险和保险两者的关系内涵和外延。就两者的合同关系而言,一种是比较简单的法律层面关系,但它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和程序,所以并不能把握复杂的风险管控。只有对两者合同关系派生和延伸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才能从各种角度和方位对风险的产生进行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管控。在各种关系中,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宏观风险管控和具有战术意义的微观风险管控。
宏观风险管控和微观风险管控的关系
宏观风险管控和微观风险管控,是一种全局和局部的关系,也是政策性指导和具体实践的关系,两者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相对的。如同没有战略意义上的全局考虑,具体的战术是没有决定意义的,而全局的战略布署又必须在各个局部具体战术的有效配合和支持下才能完成。
作为保险业,什么是宏观、什么是微观并非是绝对的。中国保监会对各个总公司是宏观,总公司对各个分公司又是宏观。以此类推,凡是有下属单位并能下达指令和要求的都可以视为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宏观;反之,凡是有上级领导的下属单位和部门又可以称为微观,所以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要相互负责,彼此都要在对风险管控上保持步调高度的一致。
就这方面来说,宏观意义又涉及到更大的宏观,那就是政府的把握和管控。所以保险业的宏观风险管控能力不能不和社会上的大气候有所联系。
为了改善一些不尽人意的关系,正确发挥保险业对风险管控的综合能力,对其他关系也有必要进行量化分析。/////
风险管控中纵向和横向的关系
纵向是条条关系,横向是块块关系,通俗地讲,条条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约束力;而块块只能是一种比邻关系,是一种彼此往来的外交关系。这两种关系似乎没有什么关联,其实都是相互作用和渗透的。例如,分别的上层公司之间的横向关系就势必会影响纵向各自属下之间的横向关系,这种下属的横向关系自然也会上传反馈于纵向的高层横向关系,所以纵向和横向关系是相互交叉渗透的。
有这样一个即有纵向又包括横向的风险管控案例,某省公司把下属的一个分公司不愿承保的农电保单分配给了非属地的另一家公司,当时这家公司对省公司还抱有很大的感恩心情,因为不仅完成了承保的份额,还增加了经济效益。可是不久后,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高压线电柱大面积倾倒断裂损坏农田的重大事故。在这里不表述灾害的原因,只说其中包含的纵横关系和对风险管控的影响。结果此事在理赔调查核实灾情的过程中,承保公司还不得不避开本是兄弟单位的属地保险公司。因为其公司不愿承保的险种想必已经察觉到其中的原由,可能有存在要提高承保条件的某些因素,而公司在横向之间不沟通,就在纵向的分配下承保了,难免不在横的关系上有些尴尬。
总之,纵向和横向之间应该是良性的相互交叉关系,如果纵向的条条上层能严格规定下属的横向块块之间的兄弟公司对彼此尽职尽责,也可以起到对风险管控的综合效果。如何改善纵横条块之间不能互通情报、各自为政的关系,建立对风险的综合管控网络机制,减少人为风险和自然风险已势在必行。
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的关系
自然风险是指保险业中不可避免的风险系数,人为风险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讲,一是因为工作疏漏和素质原因形成的,二是放任和纵容造成的。前者是工作能力和水平问题,后者是违规腐败和涉法问题。
对于自然风险的管控,首先应该从保险业工作的起始承保和各个流程环节抓起,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的自然风险系数,加强对某些险种的立项论证和必要的制约机制配套。其实,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往往是不能分离的,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相互转化。例如,在质量的定性上是自然风险,但在数量上挤不清水分的膨胀率往往又表现出人为的风险。可以说每一起涉及到较多人员,又必须经过司法鉴定等一些涉外程序的理赔案件,几乎不可能没有人为的风险因素。
对于工作流程中难以剔出的人为风险可以理解,对于追求效益因忙乱对标的物缺乏确认造成的人为风险也可以包容。但最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吃里扒外、胳膊肘向外拧的人为风险。
企业风险文化和常规习俗文化的关系
为什么保险业的经济账愿意打在外消上,而不想名正言顺地走内耗呢?这就是保险企业文化的一种具体反映。就目前保险业的企业文化而言,要想破除常规习俗的风险文化,就必须要进行新的风险文化革命洗礼,不要等到濒临危机和破产时才想起叹息。
传统的风险文化常规习俗认为对保户的赔付是天经地义的,只要能赔得起就不必纠缠,只要赔了还有剩余就行。所以认为把内部的人为风险打到赔付上,不影响单位的成绩,而如果加大了内耗可能会被看做是经营管理不善。这种现象的存在,究其原因是计划经济中不能按劳取酬,缺乏激励机制消极的常规企业文化习俗。
尽管保险业的今天早已不是一枝独秀,但由于还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有些人就不愿意放弃传统常规习俗文化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这种见怪不怪、司空见惯的常规习俗文化,究其实质是蚕食保险业健康机体的寄生虫,是保险业风险病变的传染源。保险业新的风险文化建设,可以说比建立任何机制都困难,因为它是一种思维模式的转变。
风险文化建设的效果,体现在对风险的管控能力、措施和方法上,它是和企业的效益成正比的。因而它是价值观、敬业精神和企业的灵魂。两种文化的对立、转化和替代,是一种破与立的关系,自然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一些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
风险法律理念和自我意识的关系
一部《保险法》并不能解决保险业中的风险涉法问题,所以业内人士有必要对涉及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例》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学习。然而单凭法律法规并不能解决保险业的风险管控问题,因为这里边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也涉及到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上。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商业性质和独特的经营运作方式,如果都事无巨细地通过司法手段和法律程序进行解决,也是非常不现实的。
所以保险业的管理者和员工在具有法律理念的基础上,还必须强化自我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说只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充分认识到了风险对自身的危害,才能同心同德、自觉地进行风险管控活动。
从另一个角度讲,增强了风险管控的主观意识,必然会发现和掌握造成风险和欺诈的不利因素,只要有了第一手资料,自然也会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支持。风险法律理念和风险自我意识也是一种外因和内因的关系,表明了自我意识的重要性和能动性,这种意识的重要性和能动性实质就是一种对风险管控的责任。
风险管控责任和风险管控协调的关系
风险管控责任不仅是敬业的态度,也是一种能力和水平的体现,它可以表现在对纵向的负责上,也表现在对横向的协调上,严格说这种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执行上。在纵向上是对上级的要求和布置的认真落实,在横向上是对友邻兄弟公司的承担。
风险协调往往是需要建立在风险责任基础上的,风险责任履行不好,协调只能是被动的一句空话。其实,风险协调是风险管控中的另一条战线,风险管控责任体现的是对消除和化解风险的攻坚能力;而风险协调能力体现的是和谐社会的人文情怀,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寻求到风险和保险的最佳融合点。
没有风险管控的责任力度,也就无从谈起风险管控协调,那么风险管控的责任和能力到位了又何必协调呢?它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呢?这是因为事物总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事物必须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解决,才会显得更加有效。风险协调不仅具有某种仲裁和法庭上的调解意义,而且还具有商业性的广告意义。
任何事物和物体在运动和发展中都不是静止和孤立的,都存在某种联系和相互牵引,所以认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就是一种成功和胜利。对于保险业风险管控中的若干关系,除上述谈到的,还涉及到承保与理赔、事故与鉴定、指标与效益、查勘与修复等方面的关系,甚至还有一些可能属于行业隐私和商业机密方面的关系。
总之,不论对任何关系的论述,目的和落脚点只有一个,那就是如何提高企业的效益。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是战略的还是战术的,都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对于任何社会的存在,都是先发现问题,才产生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先有矛而后有盾。所以任何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论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是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先验论者。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关系,但我们是为了说明问题在谈关系的,而不是凭空臆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