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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从何时起,出现了再保险被称之为保险的“垃圾桶”之说,这与我们印象中的保险“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大相径庭。问题出在作为供需双方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由于所在角度不同,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经营上,都存在着误区和偏差。
从直保角度看,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保费率持续走低,盈利空间变小,甚至出现亏损。有的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竞争的需要,不是通过控制风险、提高业务的承保质量来减少亏损,而是希望通过再保险来改善经营状况。认为在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只要能够分出去,保险公司就可以随意压低价格、降低承保条件;有的甚至采用“逆选择”的方式,将一些本该放入合同的业务(符合合同条件且质量又比较好的业务)不放入合同,而把一些质量相对较差且有的已经出险的业务放入再保险合同,不仅导致合同长期亏损,而且使合同的经营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业务质量状况,从而失去了保险的最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