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 de 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