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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保险具有利益再分配功能,其保障性产品的射幸原理所带来的利益再分配功能恰好能够有效弥补社会保障普惠制度分配的缺陷,优化资金的配置作用,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帮助遭遇不幸的贫困阶层脱贫解围。它实质上是在不改变现行社会分配制度条件下改善人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异,促使基尼系数回归到合理范围之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政府能够创新扶贫解围新思维,出资为贫困阶层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不仅能够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扶贫解围中的资源配置优化作用,而且有助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落到实处。 [关键词]和谐社会;扶贫解围;贫富差异;贫困阶层;商业医疗保险
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将其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诠释上述内容可将其归纳为处理好三大领域关系:一是人与法律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与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分配既要提倡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又要兼顾扶贫解困关爱弱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商业保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性产品运作原理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集合众多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强力补偿遭遇特定风险的少数个人的经济损失,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再分配行为。它在防范风险促进社会利益相对公平方面有着不可替代作用,它有助于在不改变现行社会分配制度条件下改善人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扶贫解围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使命
低保是政府扶贫解困的基本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确保每个公民基本生存权利而设置的社会公平底线,它是政府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使然是:市场追求效率优胜劣汰、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激发个人劳动潜能,促进社会科技进步;政府讲究公平扶助弱者、将贫富差异控制在合理范围,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证任何原因处于社会竞争劣势状态的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贫富差异悬殊对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基尼系数仅为 0.16,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城市劳动者之间贫富差异不大。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实施,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城市劳动者之间收入分配相差悬殊(见表1),基尼系数2003年为0.458、2004年为 0.465、2005年逼近0.4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到达危险的边缘。我国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为3.1,而世界大多数国家低于1.6的水平;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各种福利和补贴的因素,我国这一指数还会更高一些。2000年-2003年,我国东、西部地区人均GDP的差距已由7 548元扩大到了9250元。GDP增长率的差距也由2.54个百分点扩大到8.39个百分点。行业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攀升。收入差距扩大会制约社会有效需求的增长,最终妨碍经济持续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贫富差异扩大会使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目前我国城市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72%,农村为0.85%,越有钱人的边际消费倾向越低。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消费必须规模化,才能实现产销均衡。而少数人占有大量财富,大量人占有少量财富,无法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当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整个社会的不均衡消费也就越大,社会购买力不足,社会总需求减少,中央政府扩大内需战略将会受阻。
近年来,我国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份额连续大幅下降,从2000年的73%,降至2003年的37%。2000年—2003年,中国的最终消费率分别为61%、59.8%、58%、5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左右,与此同时,中国的投资率却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20%左右,投资与消费的增长极不和谐。最终消费率低影响了消费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考察,贫富差异持续扩大,会激发许多社会矛盾。2004年玻利维亚等安第斯国家贫困加剧、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分化严重等社会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或改善,从而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由此引发了较为激烈的冲突或对抗。玻利维亚等安第斯国家的经验教训应该引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
(二)政府完成2010年扶贫解困目标需要创新思维
造成我国部分地区和人群贫困成因诸多,政策因素是导致城乡贫富差异悬殊的主要原因。建国初期,国家没有全面发展城乡经济实现全民公平待遇的能力,于是决定优先发展城市工业,形成了独特的中国二元经济,人为制造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造成城乡差别根深蒂固难以消除,使得它们在同步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时起点不公平,结果更难以公平。对于城市居民来说,致贫因素更为复杂,制度性贫困、区域性贫困,阶层性贫困同步存在。
目前国家对城乡贫困阶层实行的救助制度是一个不稳定、不公平机制。为此,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确定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利益分配原则,强调要“规范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与增长是动态的,一国居民应该共享经济发展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物价上涨、消费水平提高等因素使人们生活成本提高,对贫困阶层影响则更大。他们收入绝对额低、基数小,经济的微小波动将会引起其生活状况的较大振动,或者说他们对经济波动更为敏感。如2003年有1 460万贫困人口脱贫,却又有1 540万人返贫,引起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实施为期10年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前4年,中国贫困人口减少59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约150万人,目前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要在剩余的6年里脱贫,平均每年要减少435万人,近乎每年要完成原来任务的3倍。按照目前的投入力度和减贫进度,到2010年实现《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难度很大。政府必须创新扶贫解困思维,改进低保资金管理方式,使其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率,否则很难完成预定扶贫解困目标。政府创新扶贫解困思维可选择的路径有二:一是根据经济发展与消费水平的提高指数化调整低保给付标准。且低保给付指数化增长速度快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例如,当工薪阶层薪酬普调10%时,在贫困信息公开透明条件下可以设定贫困阶层的低保金标准上调20%。那么就可以确保他们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使得贫困阶层的收入与全体国民收入差距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呈不断缩小之态势。二是制定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介入贫困阶层大病医疗的具体措施,完善贫困阶层医疗救助体系,减少甚至杜绝贫困阶层因病致贫、返贫现象。
二、商业医疗保险在扶贫解困中的资源配置优化作用
如果国家能够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将用于贫困阶层指数化增长收入中的地方财政补贴以及中央财政补贴的一半直接补给每一个贫困阶层改善生活条件,以解决过程公平问题,将中央财政补贴的另一半[不少于10亿元(40元×2610万人),不足给予补齐]直接划拨给保险公司,用于统一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利用商业保险保障性产品的射幸原理特性,对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的贫困阶层给予高额补偿,有助于“集中拳头打歼灭战”,重点解决贫困阶层因病致贫、返贫现象,解决结果公平问题。它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贫困阶层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而且能够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扩展到扶贫解困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在扶贫解困中的资源配置优化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完善贫困阶层医保体系
2006年7月,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男儿弃母遭评议农村医保待建立”新闻,引发人们思考一系列问题:一是贫困阶层患了重大疾病依法炮制或有所翻新,把病人落在医院由医院或社会承担医疗责任如何办?二是医院对重大疾病入院加强风险管理,有病无钱难以人院怎么办?三是贫困阶层重大疾病患者只能“小病养,大病抗,重病等着见阎王”对其下一代的心理健康、社会责任会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各级政府对城市贫困阶层均出台了大病医疗救助制度(500元起付线),对乡村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省、市、县、乡医疗机构不同而起付线不同)。不可否认这些制度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政府解决贫困人口医疗问题的决心。然而,一方面尽管农村合作医疗社会统筹能够适度发挥村民互助作用,但其调剂范围仅限于省域范围、调剂能力限于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一万元,这对于重大疾病患者显得杯水车薪,微不足道,而且有可能加大省级财政压力,加大区域经济的不平衡,最终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他们是一种普惠制度,即每个人按照相同标准享受相同待遇补偿,对于贫困阶层的每一个人从分配角度来说是公平的,能够保障他们一般住院医疗费用问题。但是,从使用角度来讲就不一定公平了。因为每个人综合条件不一样,遭遇的风险不一样,需要的帮助不一样。现行社会保障的普惠制度无法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帮助由于天灾人祸、重大疾病造成的特殊贫困阶层走出困境,政府不能达到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社会效用目标,甚至会陷入“福利刚性”陷阱。
中国目前CDP总量位居世界第四,但按人均计算仍然较低。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加之考虑“福利刚性”的负面影响,政府目前面临的形势是“既要马儿好,又要马儿少吃草”,故政府对贫困阶层的救助资金不宜设计太高。
社会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推行的普惠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商业医疗保险是否能解决呢?答案是肯定的。商业医疗保险其保障性产品的射幸原理特性恰好能够有效弥补社会保障的普惠制度的缺陷,它能够集中资金重点帮助遭遇不幸的困难群体。各商业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是在全国范围内调动,其资金调剂范围广,隐性缩小了各省之间财政负担,进而缩小了省际之间贫富差异。其商业化运作不会给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带来任何财政负担,反而是税收贡献,增加就业。政府出资为每个贫困阶层买上一份商业大病住院保险,形成社保、商保医疗保险救助体系,则极大程度增强了贫困阶层保障功能。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只需30—40元,其最高赔付限额却是6万元,与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成本基本相等,但其保障限额却是农村合作医疗的6倍。如果贫困阶层中成员不幸遭遇重大疾病,有了商业医疗保险的配合保障,他一年内可以最高获得7万补偿。这是在不改变国家现行分配制度条件下,改善了人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助于将基尼系数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缩小贫富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抑制“福利刚性”
“福利刚性”是指人们对政府给予自己的福利待遇标准只允许其上升而不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刚性使得低保制度缺乏弹性。理论上讲,低保标准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涨落而浮动,不应受“福利刚性”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低保制度与政府的“民心工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福利待遇标准如果下调,就是政府工作失职。人们对政府行为的评判和低收入者对于收入增长的预期使得低保制度具有了刚性效应。
福利刚性效应决定一国低保制度建设初期的最低给付标准不宜定得太高,而要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否则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风险。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因降低待遇而罢工的事例屡见不鲜。例如法国在财政难以负担的情况下,政府试图降低福利标准,结果酿成了许多城市的罢工狂潮,引起了剧烈的社会动荡。我们应该汲取教训。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性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对贫困阶层整体保障的必然性以及对贫困阶层个体保障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只要根据贫困人数与每份保单应缴保费之乘积交纳保险费即可,政府交纳保费会随着贫困人口减少而减少。对于每个贫困阶层成员来说,它没有患重大疾病,就不能获得补偿;一旦不幸患了重大疾病,将最高补偿6万元。可以断言,在6万元经济补偿与健康方面人们更愿意选择健康,因此不存在“福利刚性”问题。
(三)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增强全民风险意识
商业保险是生活奢侈品,在人们风险意识不强且经济并不宽裕时,人们略有经济结余会首选储蓄而非保险。特别是在人们还不能够主动认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国家又不便强制推行商业保险时,采取政府为贫困阶层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行为,不仅标志着我国政府普及商业保险的创新思维,而且标志着政府向全民推介商业保险的具体示范。/////
当贫困阶层真正不幸身患重大疾病,直接免费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时,他会感悟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他会成为商业保险的义务宣传员,使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心中。等他们脱贫之后,自觉自费购买商业保险便会成为他们的思维定势。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高端客户经济实力较强,有能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贫困阶层有政府为其购买最基本的商业医疗保险,当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在这两个边缘阶层得到充分认可时,很容易向中间阶层辐射,有助于增强全民风险意识,提高商业保险消费能力,最终有助于政府减少贫困资金支出,消灭绝对贫困。
(四)商业医疗保险渗透扶贫解困有助于反哺商业保险发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执行,表明中央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人们收入差异较大且对商业保险尚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政府对商业保险发展只给政策没有措施支持是不能有效培育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也不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最终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不能单纯是富人防范风险的保护伞,还应该成为政府用来防范贫富差异进一步扩大,帮助贫困阶层脱贫致富的有力工具。
现阶段我国商业保险持续保持高速发展,一是我国商业保险起步晚、基数小所致,二是无数保险营销员勤恳敬业的结果,当然这其中也难免有失信行为。企业起步发展阶段,需要稳定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中断,“饥寒至身不顾廉耻”行为难免发生,对家庭、企业均如此。政府如果能够每年出资向内资商业保险公司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为贫困阶层开办商业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这不仅有助于政府在今后几年内完成《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 2010年)》,而且也使《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再是仅仅体现在政策支持层面上,而且标志政府支持保险业发展有了具体行动。内资商业保险公司有了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支持,有了维护公司规范经营的现金流底线,诚信经营、品牌战略将会是内资公司更加关注的问题,商业保险自身也会得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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