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拟订标准条款时)通过责任免除条款以明确不予承保或者限制承保的风险或损失,从而使保险责任的范围得以缩小。责任免除分为两类:除外风险和除外损失。除外风险是指明确不保的风险和限制承保的风险,但不包括未明确的风险。所谓未明确的风险,是指保单既没有将之明确为承保的风险,也没有将之归类于责任免除中的不保风险。台湾学者刘宗荣将“未明确的风险”译为“保险空隙”(gaps of insurance)。因此,“采列明保险责任方式的保险条款”与“免责条款”系反对关系,而非矛盾关系,不意味着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即属于所列明的保险责任范畴,认定列明保险责任不适用反对解释规则。鉴于实务中保险人多将与列明保险责任不相关的风险亦添列在免责条款之中,台湾学者江朝国提出了批评:在陆上保险之各类保险,既已采“灾害特定性”原则,实无必要于不包括条款中列举和该保险种类不相关之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