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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化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水平上升而带来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决定的过程。然而,市场化既需要有宏、微观的基础配合,又有着内在的秩序要求,如果在推进一部门生产或服务的市场化过程中忽略了这种客观存在的秩序,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还会使这种市场化难以长期为继。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已成为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但在实现中国保险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和加强相关的宏、微观基础建设,尤其要认真遵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和规律,循序渐进地、审慎地加以实施和推进,以求不断提升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
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认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由供求所决定的,但这只是对问题认识的一般开始,而不论从供给和需求的哪一方面看,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又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和社会的形成机理,即把商品或服务的买或卖当作两种劳动的交换来看待时,这两种劳动的价值形成过程又都要受到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决定一单一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就并不仅表面限于供求调节、制衡那样简单。因为作用条件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价值含量也会不同.如果影响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诸因素的作用组合、作用方向、作用力度是与社会的市场化取向吻合的话,这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与需求期待就不会存在多大差异。由此,就必然会派生出商品或服务价值的形成秩序问题,由此也更会衍生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问题。保险是一种以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为核心功能的独特社会服务,影响其价值形成的因素自然会异于其它,因而也自然会存在异于其它的价值形成结构及秩序,而在不同的社会市场条件下,其服务价格之形成亦必会存在市场化秩序问题。而如何有效地协调这一秩序,并能力求与社会的市场化取向趋向一致,既会关系到这一服务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及产业效率,又会关系到全社会的保险福利水平。这也是在推进中国保险市场化进程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保险是保险人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以风险保障权利为载体的独特专业服务,是一种特别的使用价值,因此其价值内涵的成份及形成与其它的商品或服务会有相同之处,更会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异。如果说保险服务具有价值,首先是因为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也是要在满足一定的资源条件下才能被“生产”出来,投资人也是以一定数额的“预付货币额”来换取具有一定质和量的劳动力,购置适应这些劳动力工作的场所、设施、设备为先导行为的;同时,还要购买可保障保险人自己持续经管的另外一种风险保障权利——再保险,拥有和运用可把自己所接纳的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同质化处理的专业技术,并以此形成风险保障权利的一部分价值;除此之外,在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中还要包含另外一种价值成份——平均分了的单个风险转移对价。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人们总是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并希望把自身不欲承担、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通过向保险人付出风险转移对价来购买风险保障权利就成为了公众转移风险的一种形式。然而,具体到每一社会成员,不仅其各自所面临的风险会各有不同,而且这些风险运动变化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即每种风险于未来会否有损失发生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以可能发生在单个社会成员身上的损失量为依据而要求这一社会成员支付与损失量等量或高于损失量的费用来购买风险保障权利不仅是行不通的,同时对社会财富也不是一种增进,因此,就需要对存在于一定人群的全部风险进行总体量化,并依据各种风险性质作出损失概率推断,据此计算出可从存在此类风险的一定社会成员平均收取的、与这部分社会成员潜在的损失总量达至平衡的风险转移对价。换句话说,就是要把原本单个社会成员所要承担的较高的不确定的支出变成确定的低水平支出,也可以说是把未来的单个社会成员的损失在其他全部成员间作了平均分配。而不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其为获得风险保障权利而向保险人付出基于一定风险量计算出的风险转移对价,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再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种必要的价值转移,没有这一部分价值转移,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中就会出现价值缺失。因而,就如同物化劳动会成为商品价值一部分一样,保险人向一定人群收取的风险转移对价也自然而然地要成为保险价值的一部分。 任何社会主体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其根本目的都无非是要通过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而最终获得一定数额的利润。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实现水平又总是和一定的市场条件紧密相联的。概括而言,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只能在两种市场条件去实现自身的交换价值: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和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商品或服务进入不存在障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对其不设置管制的市场条件;而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则包括多种情况,一是某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仅存在一个提供者,不存在另外的竞争者,实际上也就是寡头市场;二是市场上存在进入障碍,政府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实行控制,这其中又分为不同的情形,如政府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控制,也可能是政府对某些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实行价格管制,而对另外一些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设置价格管制。毫无疑问,各种不同的市场条件对一定商品或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影响也自然是不同的。但不论在何种条件下,只要商品生产或专业服务是受到盈利目的所驱动的,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主体存在着较强的于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中获取尽可能多的交换价值的愿望,这些社会主体就不会只把经营管理的注意力仅放到商品生产或专业服务组织的某一阶段,而会循总资本循环的秩序、由始至末地逐阶段控制和削减一切可对商品或服务交换价值实现不利的成份及元素,以求最大可能地摄取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的交换价值。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因不仅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或较少存在价格控制,同样在商品生产或服务组织阶段之前的相关要素动员、购置阶段也都不会存在或较少存在价格控制;而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所生产出的商品或组织的服务并不能按个别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去实现个别的交换价值,一般只能依照同部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一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平均化的社会价值,即“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资本论》第3卷119页)去实现自身的交换价值。而那些对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或所经营的服务抱有较大的于市场交换中实现交换价值期望的社会主体,无一不是不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购买开始就作出严谨的和经济性的选择,力求以最小的“预付货币额”来换取最多可能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为随之而起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奠定至为经济的价值基础。这样的一种价值转换在此后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组织、以至于流通领域中实现交换价值过程中都属首要的一环,如果讲在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全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前后秩序的话,那么,这种价值转换在这一秩序演化中天经地义地会永远处于前置地位,并会对后诸节秩序的价值转化产生影响。/////
保险产品交换价值的取得与其它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于机理上是无什么本质区别的。但在从非充分竞争向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转化过程中如何确定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和构成保险服务价值的两类劳动基础要素市场化孰先孰后秩序以及求得二者之间的平衡,却会对保险业的产业效率带来直接的影响。不言而喻,保险服务价值的市场化是应当建立在构成保险服务价值的两类劳动要素市场化基础之上的,后者是前者实现的重要前提。市场化是一种商品生产和服务经营所需要素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逐步被市场所决定的过程。除了包含政府会逐渐解除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外,市场化还包含生产经营要素于成本、质量、效率方面必须统一,高质量的生产经营要素始终要向高效率经济活动领域流动,一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主体欲长期占有高质素的生产经营要素就必须持续致力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率等内涵。在现代保险服务的专业经营中,影响其价值构成的要素是多种类的,会涉及到资本、劳动力、场所、设施、技术、管理等。由自身所独有的内在价值增殖扩张本性所决定,资本对商品或服务价值形成的影响无疑要重要过其它要素,可以说资本是商品或服务价值形成的起点的起点。在具体的保险经营中,资本对保险服务价值的影响主要看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资本是以何种条件被占有、占用的,二是在全部经营所需要素组合中资本对其它要素的约束程度如何。如果资本的占用是有效率的,资本对其它要素的支配约束力大,受此影响所形成的保险服务价值就会比较容易在市场上实现其交换价值,否则,就将是另外的一种结果。而欲使劳动力在实现保险服务交换价值中更多地发挥作用,也依然需要两个基础性的条件:以相对经济的支出换取一定质和量的劳动力及创造条件提高劳动力的单位产出。在讨论劳动力对保险服务价值影响这一问题时,亦需对另一客观存在的问题作出回答,就是管理对一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形成是否具有影响。在一些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管理是被排除在价值创造范畴之外的,而实际上管理也是一种劳动,与一般的劳动力一样也是参与价值创造的。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在一方面分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管理从属资本的性质同时,另一方面又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与各种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明确地承认了企业管理者的劳动也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创造。而具体的管理如何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产生影响,其作用原理同劳动力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作用原理完全是一样的。而从通过对物理属性的消耗而实现价值转移并最终影响到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物化劳动与一定数量货币资本的转换条件分析,若使这部分劳动能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产生积极作用,除了避免对这部分劳动的非经济性配置、占用而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这部分劳动与货币资本的交换也是在至为经济的条件下实现的。与一般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不同,保险服务价值中还应包含一部分保险人为确保自身经营稳定、必须从外部购买再保险保障的那部分价值转移支出,并且这部分价值转移支出的水平会受到另一个市场条件的限制。但无论如何,这部分价值转移支出能否维持较低的市场价值水准并与保险人从投保人处所收取的风险转移对价相应一致,最后也势必影响到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水准。保险经营属技术性较强的产业,其运作会涉及到风险处理及转移技术,也会牵涉到资产管理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都存在价值占用高低以及应用范围、程度及效率等问题,毋庸赘言,这些也都会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带来影响的。从上述种种可以看出,不仅保险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占用水平、配置结构等会对保险服务价值、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直至对保险服务市场化程度产生影响,以什么样条件动员和占有这些要素、为此所要付出的价值转移处何种水平同样亦会影响到保险价值形成、保险服务交换价值乃至保险服务市场化程度。如果能在无价格约束的市场条件下以较低的价值转移水准换得保险服务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并加以经济性配置,保险服务就同样会比较容易地在无价格约束的市场条件下实现其交换价值。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保险服务经营所需各种要素的市场化,就不会有保险服务交换价值实现的市场化。
中国保险业在过去逾20年时间里一直是在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寻求发展的。不仅保险服务价格受到严格控制,保险人经营保险服务所需的各种要素也是不能在相对大的价格弹性条件下去换取的,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种资源动员、分配、占用模式并不可能有大的改变。但在市场规模相对有限、市场主体却不断增多、并且这些主体亦普遍存在着强烈的市场扩张冲动的情况下,保险人必然会产生寻求价格控制突破、以达市场扩张之目的的内在需求。或者说从卖方的角度主动调整供给价格、以启动保险服务价格市场化的进程。但问题是目前不仅保险人经营保险服务所需各种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偏低,同时社会还没有形成可有效约束这些要素保持效率的机制以及可支持保险服务向市场化迈进的配套市场。比如,保险经营于目的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但中国现实情况是资本的人格化程度较低,资本对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所需的其它要素还难以做到有效制约和支配;社会上并没有真正建立包括企业家、管理人员在内的劳动力市场,保险企业经营中劳动力资源错配现象比比皆是,而不论以偏高的、或以偏低的支出占有了某种劳动力,其所造成的只能是一种效率假象,以此为依据所作出的市场化选择必然会对保险人自己或者保险需求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因此基于这样基础上的市场化也是难以长期为继的。总结中国改革开放的20余年保险业发展,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再保险市场并没有与直接保险市场同步得到发展,由此所带来的不仅是保险人不习惯规范利用再保险分散转移自身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同时又因为供给不足而不得不过多地付出用于购买再保险保障的价值转移,而这又无疑会对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形成掣肘。任何商业机构发展业务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求得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大、获得资产经营管理的收益。作为保险企业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采用科学的、严格的承保技术来保证自身持续获得承保利润,另一方面就需建立安全、严密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系;而优异的资产管理水准对促进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无疑会提供坚定的价值基石,但优异的资产是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密不可分的,而资本市场发展落后恰恰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尤为令人遗憾之处,由此也导致保险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出现资源配置渠道狭窄、资产经营风险无法在市场上流动化解等问题,因而也必不可免地会对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与国际上先进的保险业相比,无论在资源管理能力方面,还是在风险控制能力方面,或是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能力方面以及市场竞争的自我约束方面,中国的保险企业都是有所逊色的,因此也会妨碍中国的保险人在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方面有什么大的作为;如果欲执意而为,只能以牺牲保险业本身的利益為代价。
上述分析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化的宏、微观基础都是比较薄弱的,只能循序渐进地、审慎地加以实施和推进。而从秩序上,必须首先从保险服务经营所需各种要素市场化入手,大力培养要素市场,强化资本对其它要素的支配、约束社会基础,重塑可使要素充分释放效应的企业微观基础,以生产经营所需要素的市场化来带动和支持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市场化;同时于宏观上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并积极推动不同市场的联系和融合。通过不同市场的共同作用,逐步提高中国保险服务市场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