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论文
正文:

新《保险法》中“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其防范

鲍静海 贾莹

(河北大学金融系,河北 保定 071002)

    摘要: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证保险;普通财产保险;保证保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4-0111-05

    保证保险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出现于约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险种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偿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无疑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国外保证保险发展已比较成熟,通常包含以下几种:合同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美国保证保险除了较多地适用于工程保证保险之外,还用于担保众多合法合同的履行,但对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财务保证保险作了特别的规定,而法国、日本的保证保险中开展得比较好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由于保证保险的特殊性,国外开展这项业务较为谨慎,对其应用范围有特定限制,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即使房贷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也多是政策性机构开办。
    2007年我国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仅4亿元,仅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0.19%的份额,全年赔款及给付却高达8亿元,赔付比率为200%,同期人均保费为0.3元。根据Swiss Re.的统计,近20年来国际保证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2004年全球平均的保证保险人均保费高达1.2美元①,可见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虽然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证保险具体险种数量达十几种,但真正提上经营层面、开展较多的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然而在基础保险理论研究薄弱、操作管理不当、缺少立法规范等情况下,车贷保证保险出现了较高赔付率,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自1998年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开办至2003年8月期间,全国各大保险公司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为39.7亿元,近半数保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00%,个别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500%②,保监会不得不于2004年叫停该项业务。
    2010年我国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列入财产保险范围,必将大力促进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但在缺乏具体业务相关立法保障和监管规范,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没有充分改善的情况下,盲目发展保证保险业务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投保人信用风险、银保合作中银行不尽职风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忽略发展中的风险防范可能会重蹈“车贷险”和美国“房贷险”的覆辙,因此要警惕新《保险法》增加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业务的区别
    (一)履约前提不同
   “保证保险”履约的前提必须是被保证人(或债务人)无力承担对权利人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只要债务
   [作者简介]鲍静海,博士,河北大学金融系教授;贾莹,河北大学金融学研究生。/////
    人有承担这种损失的能力,即使担保事件的发生属于保险人的担保范畴,保险人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普通保险业务中,只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能力承担,保险人都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赔偿,不能以被保险人有能力承担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保障不同
    在“保证保险”风险事件发生后,投保人(即被保证人、债务人)对于保险人支付给债权人的补偿有偿还义务,即保险人仅是以“保费”的名义收取担保费,被保证人尽管是合同保护的对象,但保险人并没有放弃向其追偿的权利,这一点和普通保险业务大不相同,体现了其担保性质;在普通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后,除了可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被保险人偿还保险人所付出的经济赔偿。
    (三)损失预想不同
    普通商业保险因风险事故发生进行赔付有实际预想损失,费率厘定以损失率为依据;保证保险中即使风险事故确实发生,保险人在履行了赔付责任后却可以通过类似普通担保中的追偿权将赔付损失从投保人那里追偿,名义上的保费实则是保险公司收取的担保金,除了收取保费还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因而保险人的预期损失为零。
    (四)客户动机不同
    普通保险业务中,投保人是通过购买保险形成保险基金,转移自己的风险,其根本动机在于风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赔偿;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债务人)是利用保险人(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从而间接提高其资信度,以获得和受益人(债权人)的合作机会。
    (五)保证保险通常具有不可撤销性
    普通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人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对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或未尽约定义务及其他不利因素进行规避;保证保险中,如果允许保险人在承保后因义务人的原因而撤销保险合同,那么权利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有悖于保证保险的基本宗旨。所以尽管投保人(义务人)可能未履行如实告知等规定义务或者承保后合同项目风险明显增加,保险人仍不能随意主张撤销合同,这种不可撤销性增加了保证保险的经营风险。
    二、我国开展“保证保险”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金融合约不能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而无法履行或金融合约条款不周密、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使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规制裁等。在借贷保证保险业务中,如果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风险分配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尤其骗贷、套袋、贷款挪用的情况,双方相互推卸责任就会引发纠纷。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附有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义务。但是银行往往认为它是在保险公司审查之后才放款的,即使存在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由于保险公司己经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在审核意见表上盖章,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审贷义务是银行的应有义务,贷款没有用于保险合同约定用途而导致的损失,因银行未履行审贷义务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担保法》中均没有关于保证保险的规定,保证保险仅有一些相关部门下发的“批复”、“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文件之间也不完全协调,导致不同利益主体认识存在不同、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尽管其作为保险业务,但法院受经济审判中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思维影响,一般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拒绝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危险程度增加规则等,这样对于虚假贷款违约的赔付本不该由保险公司偿付的,在适用担保法时则由保险公司无条件承担担
    ①何绍慰.论专业化保证保险费率机构的构建.上海金融.2009(5).
    ②葛原生.启动车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消费增长.中国保险.2009(9)./////
保责任,这对保险公司极为不利,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新《保险法》虽然明确了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但法条中仅作了这样一条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关于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保证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详细规定,仍无法很好地保障该项业务的开展。
   (二)因监管缺失而面临盲目发展的经营风险
    鉴于保证保险的特殊风险性,即使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一方面对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其应用范围在英美等西方国家都有特定限制,尤其不涉及借贷合同项下的借贷保证,即使国外开展的房贷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也多是政策性机构开办。目前我国监管法规并没有对该项业务的具体经营范围、具体业务规定进行明确,保证保险的开展缺乏统一规范。我国商业保险机构在竞争加剧、法律承认“保证保险”情况下可能会盲目发展,而在自身管理松弛、资信调查与后续监管不到位、社会信用状况较差及相关制度不配套等不利环境下,致使保险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引发各种风险。
   (三)保证保险业务的操作管理风险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可以说是典型的管理效益险种,操作管理得好一般风险可控,操作管理不当就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巨额损失。如美国次贷危机中参与住房信贷而惨遭损失的保险公司及我国曾开展的“车贷险”的巨额赔付率,都因操作管理不当引发巨大的风险。过去我国车贷保证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对其风险认识不足,对业务的专业管控能力较弱,授权经营不落实、考核体系落后、规章制度执行力差等成为这项业务的致命隐患。一些保险公司进行恶性竞争,降低承保条件,违规将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险条款在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中随意更改,去掉免赔率等扩大保险责任,加大了风险承担。
    另外,保证保险具有担保服务的特殊性,其费率厘定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开办该项业务需要专业技术。而我国客户资信数据搜集困难,资信调查成本较高,保险机构缺乏经验积累,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不同又不能照搬国外模型,没有可资借鉴的参考标准,自身又缺乏必要的能力和经验,从而导致保证保险市场费率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埋下较大隐患。
    (四)融资保证保险中债务人信用风险
    融资保证保险中主要面临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发生一方面是源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监督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债务人有能力而故意不还贷导致道德风险。例如,当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贬值或毁损时,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意愿,借款人宁愿以抵押物赔给银行或保险公司而选择不还款,这种道德风险使保险公司面临代位追偿权的实现风险;另一方面源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通常情况下,购买贷款履约保险的贷款人是因为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要求才购买保证保险的,这些客户多为风险难以控制的贷款客户,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且保险公司提供保证服务的同时,有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措施,如车辆抵押,房屋抵押、股权质押等,但在目前产权抵押登记不规范的情况下,当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时,企业已经办理了质押的股权可能被重复抵押,引发风险。
   (五)银保合作机制不成熟带来的风险
    因为有了保证保险的担保,银行等贷款部门可能因有了还款保障而放松对于借款人资信的严格审查,可能造成保证保险较高的赔付率和银行保险间责任纠纷。目前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对贷款风险监管义务分配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银行保险合作不规范,当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纠纷。当年保险公司无序竞争是引起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由盛到衰的重要原因,庞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使得保险公司竞相降低门槛争夺市场,为维护客户关系放松贷款人的资信审查条件,核保程序形同虚设,银保合作中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要向银行返还手续费或佣金,并在合作协议中妥协放宽保险责任,而银行有了保险公司的担保,放弃信贷审查义务,对贷款“有求必应”,这些做法自然增加了车贷保证保险的风险。
    (六)融资保证保险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在经济衰退尤其金融危机时期,资产价格下降、还款来源中断等会产生不易规避的系统性风险。如由于经济周期引起住房价格下跌、利率提高造成还贷成本增加、经济危机造成大量贷款车辆(主要是营业性货车)还款资金中断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赔付、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地区性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等,这种系统性风险会产生大量不良贷款及相关保证保险的巨额损失。如美国次贷危机使得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了巨额亏损,四川地震造成房产抵押贷款大量坏账等。目前我国已开展的车贷险、房贷险及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保险面临着社会或经济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三、我国开展“保证保险”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及监管
    完善的保险法规政策是有效防范风险的良好屏障,因此应尽快完善保证保险合同制度立法,明确保证保险性质、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及合同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保监会应对“保证保险”的应用范围进行严格审批,加强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的市场行为监管,对违规经营、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险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并对其保费的确定依据、准备金的计提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出台指导性的保险条款以加强风险控制,避免被“信用保证”压倒的AIG事件发生。
    (二)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和专业管理能力
    贷款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应比银行在审查监控客户方面更专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专家”身份应通过专业的管理操作能力体现出来。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于其他业务的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强化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完善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与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严格贷前审查,完善抵押和差额保证制度,建立贷款动态监管与欠款催收追偿机制,进行科学准确的理赔,抑制欺诈现象出现;针对保证保险费率厘定的复杂性,可以借鉴美国保证保险制度框架内以SFAA①为核心的费率体制,组建专业化的保证保险费率厘定和咨询机构,利用专业力量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保证保险定价的基本模型和计算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指引保证保险市场费率走向合理化和科学化。通过改善经营管理体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证保险经营能力。
   (三)创新与保证保险相关的替代保险产品
    事实上,西方许多国家的信贷保险并不采用保证保险的形式,而是采用由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对信贷机构的利益予以保障。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债权人为了防范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保险人代为还款后再向债务人追偿,因而可以针对可能引起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进行保险业务设计。如在住房抵押贷款中,引起借款人违约的可能原因包括借款人失业、意外伤亡、疾病、利率提高、房屋毁损等,因而通过设计失业险、意外险、健康险、房屋财产险等来保障履约资金来源,对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设计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等,这样不仅保障还款来源,还避免了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追偿,真实转移了借款人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对于保险人来说这些风险比起信用风险更容易控制和运作。
   (四)加强融资保证保险的银保合作
    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注意被保险人(债权人)的风险防范,防止银行等贷款部门因为借款人投保而放松对于借款人资信度进行审查。过去车贷险问题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保险合作不利,沟通不畅。银行因为有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便放松了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而保险公司与银行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单核保流于形式,致使出现贷款违约双方相互推脱责任。信贷保证保险是由借款人、银行、保险人构成的金融生态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双方应加强合作,进行全面信息交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银行放贷行为,共同审查借款人资信,利用免赔率建立双方风险共担机制,共同承担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银行协助保险机构贷款催缴和赔款追偿,通过相互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三方共赢局面。
    ①SAA(2006年,SAA已更名为SFAA)是美国保险业非盈利组织,其成员主要是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能是发布建立在可靠数据基础上的指导性费率手册,供其会员单位参考执行。相比普通保险人而言,SAA在经验、技术以及行业信息和数据资料的积累等诸多方面都占据明显优势,既保证了保证保险费率厘定的经济性,又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保证保险市场费率的合理性。/////
   (五)加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分薄弱,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对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很大障碍。由于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其风险远大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此,完善信用立法、健全个人及企业征信记录、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等改善我国信用环境,为保证保险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对社会或经济动荡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安排再保险
    除了车贷和房贷保证保险,我国学者在不断提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这类业务受经济波动影响大,应针对其安排再保险。意大利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每年都要将承保项目75%的额度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而瑞士再保险公司则向意大利担保公司返回购买再保险额度数25%的保险金,作为佣金支付给意大利担保公司。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并由信用保险公库提供再保险。我国也应面向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再保险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并进行风险分散。
   [参考文献]
   [1]董再强,唐丽英,任方亮.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的风险监管义务[J].消费导刊,2008.(11).
   [2]葛原生.启动车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消费增长[J].中国保险,2009.(9).
   [3]何绍慰.论专业化保证保险费率机构的构建[J].上海金融,2009.(5).
   [4]李慧.“保证保险”的伪保险性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1).
   [5]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
   [6]刘海英.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
   [7]王松梅.保证保险立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8]颜勇,季长龙.住房按揭贷款中防范信用风险的保险制度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9.(6).
   [9]杨峰.保证保险法律性质分析[J].保险研究,2008.(3).
   [10]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Abstract:The new Insurance Law adds the content of “surety insurance” in the business scope of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 but it doesn′t specifically stipulate on the definition, nature, applicability and contract provisions of surety insurance.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properly underst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urety insurance and ordinary property insurance and the potential risks in implementing surety insurance in China. To guard against various risks relating to surety insurance, we should further improve on insurance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rules, enhance insurer′s operational capability and product innovation for surety insurance, strengthen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mprove on the credit environment in China.
Key words:the new insurance law;surety insurance;ordinary property insurance;surety insurance risks
[编辑:沈雨青]保险研究2010年第4期监管探讨INSURANCE STUDIESNo.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