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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以自己的方式对灾区人民进行支援。保险公司更是在第一时间以自己的行动向玉树人民献爱心。据有关数据显示,震后保险公司的捐赠总额已经超过6700多万元。
随着捐赠数额的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逐渐选择捐赠保险这样一种方式,将救助行为和自身行业发展相结合,使无形的风险保障变得近在咫尺。
捐赠保险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捐助策略中了。在汶川地震中,中国人寿就为解放军官兵每人捐赠保额为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养老向广东省的医疗救助队捐赠了总保额超过50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此类捐赠保险的新闻层出不穷。最新的一次是生命人寿向中国维和警察及其家属捐赠了价值将近5亿元的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
然而,随着捐赠保险越来越多地被曝光,其效果和社会影响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引来了颇多争议。部分被保险人质疑捐赠保险这种行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些忧虑归结起来,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即保险产品是否可以捐赠,保险产品捐赠的精算处理和会计处理以及在这些处理中怎样保障已经投保的被保险人和接受捐赠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以下笔者一一进行分析。
所谓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我国法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流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将“救济性捐赠”界定为对遭遇自然灾害地区和贫穷地区的捐赠。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并没有对可以被捐赠的财产作出具体的限制和要求,只是说明“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主体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保险人捐赠保险产品算不算合法?保险产品算不算是保险公司的“合法财产”呢?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财产的形式和特点有详细的说明。财产的最大特点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个定义,显然“保险产品”例如1份保单是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财产的。因为1份没有被保险人的保单是不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的,而1份有被保险人的保单将不再是属于保险公司。
那么这是不是说保险公司捐赠保险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呢?恰恰不是这样。表面上看,保险公司捐赠的是自身的保险产品,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捐赠的是公司的资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动用了公司的可支配收入来购买保险产品,然后将这个产品捐赠出去。这个过程中,公司的可支配收入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合法资产的,所以保险人的这种捐赠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其中存在一个环节的转换。
接下来分析一下当可能面临较高风险的人群被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时,精算人员如何决定他们的应收保费以及如何合理处理他们的进入对已经存在的原被保险人的影响。一般来说,当面临这样一个群体时,精算人员会根据被捐赠人的特点经过一定调整来合理确定保费。核保人员也要根据相应情况来调整自身核保标准,既体现出公平合理性,保证保险机制的良好运作,也尽量体现出人文关怀和救助精神。只要认识到捐赠保险的保费支出由保险人从自身的利润中支出就不会存在过多的疑虑了,这和高风险人群购买保险的处理是一样的,只是支付保费的人现在是保险公司而已。
保险捐赠的会计处理。保险捐赠的来源即用于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用支出源于保险公司的利润。捐赠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自身利润的一种处理,在会计上它所引起的保费支出应该直接从保险公司的利润开支中扣除。
根据以上分析,只要明确了保险公司捐赠保险产品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经营利润,支出经过精算人员和核保人员科学合理度量而确定的保费,购买保险产品,并且遵循我国税收规定合理调整账项的一种行为,就可以很好地化解出现的忧虑和争议。
面对对于保险业捐赠行为已有的争议,保险公司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要对于自身的捐赠行为有一个明晰的解释,打消许多被保险人的顾虑,使得这种捐赠行为不仅得到受赠人的肯定,也得到其他被保险人的支持和鼓励,从而收到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保险人要遵循相关原则做好自身财务管理,切实保障购买捐赠保险的保费支出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是相应产品的公共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