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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蓬勃发展时期,经济发展要求保险承担风险的需求也日趋强烈,国内经济发展必然要求保险、与保险相关的保险兼业代理等,为配合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有序、有效地保险服务。保险业整体发展中不仅要求保险公司的完善和发展,也要求数量庞大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必须随同保险业的整体前进而不断完善和发展。
入世以来,保险兼业代理在保险行业中越来越体现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成为拓展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据《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36634家,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149.46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2.4%。
保险代理的主要功能
保险代理的主要功能是,具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其有效代理行为的结果使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保险法律关系,其行为不当造成投保人损失的,也由保险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相关纠纷的现状
1.未及时检验承保标的,导致理赔纠纷。金融机构、乡保险代办处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主业是金融业务或其他服务,对于兼业的保险业务限于按部就班、流程式办理,对于承保中投保人签字、提示与告知义务、说明义务、承保检验标的等关键承保环节能省则省,在履行完投保手续后即交由保险公司直接签发保单,极少对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标的检验,发生保险事故后往往引发保险理赔纠纷。某年,某乡村民魏某在了解到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房屋及家庭财产不进行实地查勘而只凭投保人陈述承保,且全损全赔的情况后,通过保险代办处、银行代理等兼业代理机构,以大大超过自家房屋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重复投保了房屋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均未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检验承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拒赔后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产生理赔纠纷。
2.被保险人无原则全权委托投保导致理赔纠纷。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利用某一行业对保险的特殊要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一些汽车运输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汽车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因图省事、工作忙、不识字等原因,全权委托该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汽车保险,投保人本人不阅读保险告知事项,不在投保单上签字,由代理人全权代签投保单代办保险,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均发生理赔纠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年来一直为某财产保险公司代理车辆保险业务,4年代办汽车险保费达700多万元。某年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保险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发现该车未按时年检,拟作拒赔处理,但被保险人以未了解保险条款为由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并诉诸司法部门,当地类似保险诉讼多达几十起。经了解,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时,基本不向被保险人告知保险条款内容,大部分被保险人本人并不在投保单上亲自签名确认保险事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的汽车保险业务中,80%的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一栏均由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险代办人员代签。
3.保险代理人投机取巧、别有用心导致保险纠纷。个别保险代理人利用长期从事保险业务,熟悉保险承保环节等“有利”条件,在代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逃避查验保险标的,意图谋取不当利益导致保险纠纷。陈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员,其朋友丁某未保险的汽车A出了事故。为帮助朋友解决困难,陈某“教”丁某将车A的牌照“偷梁换柱”在未出险的车B上进行投保,陈某利用自己是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丁某车子有急用为由,不对承保车辆查验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理赔时被核赔人员质疑,导致赔付纠纷。
4.保险代理机构串通被保险人恶意投保引起保险纠纷。某保险代理机构长期代理河北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财产保险,第一二年该企业均缴纳了财产保险费但并未出险,第三年8月8日,该企业财产保险到期未缴纳保费,10月9日该企业以往承保过的财产(锅炉)发生爆炸,保险代理机构以该企业车辆统保为条件,为该企业财产保险补办假手续,并利用空白保险单等伪造了相关的其他各种手续。手续办妥后,该保险代理机构正式代该企业报案,索赔金额达500多万元。保险公司预付100万元赔款后,在群众举报下多次调查,最终诉诸法律。
5.个人代理人为拉拢客户,代理汽车投保时故意使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背离导致理赔纠纷。个人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串通,利用投保时验标手续不严谨或有时根本不查验标的的漏洞,采用旧车低值高保的方法,套取保险金。朱某是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其朋友崔某是某沙场老板。崔某讨债要回一辆本田轿车托朱某代办保险,崔某称自己正开车在外办事回不来,请朱某代办保险金额高达46万元的车辆保险手续。朱某在未看到本田车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承保手续,直到某日该车翻车起火索赔时才发现,该车是实际价值仅为8万元左右的旧车。
6.兼业代理与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承保手续,导致巨额保险赔付。某兼业代理货物运输保险的机构代理荷兰籍货轮承运货物的保险,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96.6万美元。保险后不久,货轮受不明物碰损,船东宣布共同海损,经检验证实该货轮是有问题的破旧老船,但货损只能由保险人负责,因承保时的不严格,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巨额赔付的惨重后果。
7.保险代理人投保时未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提示和说明,保险双方对保险责任沟通不畅,因条款内容未沟通清楚产生纠纷。某县畜牧防疫部门代为办理农业养殖保险,投保时养殖户未弄清楚保险责任赔付的条件和要求,保险单签发后,凡遇被保动物死亡就要求赔付,不管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动辄将动物尸体放置于保险公司数日,或诉诸法律,从而引起保险赔偿纠纷。此外,汽车保险中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汽车保险时往往未具体说明免赔事项,以至事故发生后索赔时常因免赔事项,导致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