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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我国保险公司上市是实现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这个最终目标的必要而可行的方式。但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效应是双重的,收益与风险并存。本文分析了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融资、改制和资本运营方面的收益,以及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分拆风险和系统风险。收益和风险都不是绝对的,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利用上市带来的机遇,真正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上市的最终目标出发,主动转换角色与经营理念,才能规避风险,获得收益。
近日,随着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入股平安保险,以及花旗银行入股中国人寿进入“关键”阶段,保险公司在完成向外资招募股以后的下一个目标,上市,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国外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相当部分为上市公司,仅1998年美国《华尔街日报》统计出的全球前25家大保险公司中股份制上市公司就有16家,而在我国的沪、深股市上,现在还投有一家保险公司上市。目前,新华、平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华泰天安、大众等公司都已经积极表示了明确的上市意向,而且国内已有7家保险公司的上市辅导期已满,中国保监会也表示将支持中国人寿改制上市。那么,上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何在?可能会有什么风险?
一、保险公司上市的收益
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最直接、最基本、也是最低层次的收益就是能够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首先,即将在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当公积金相对无法改变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与其资本金成正比的,资本金数额越大,保险公司能够承保的单项业务或业务总和就能够越大,它的承保能力就越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就越大;反之,资本金数额小,即使面对优质客户,也可能因为这项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要求无法满足而不能接受,或被动地选择再保险以降低风险自留额,这势必限制了业务的拓展。当前中资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尚不足国外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资本总额,资本金数额偏低直接影响到中资保险公司难以有效提高承保能力,进而影响到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公积金的增加是一个相对缓慢的积累过程。而且,由于公积金的数额限制了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就限制了利润的获取,这又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积累。因此,这成为一个循环的过程,承保能力与公积金二者互相牵制,只能将资本金作为突破点。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上市,就有可能快速进行资本的集中,相应地提高承保能力,保险公司也就有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这样,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就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国外很多成功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的追加而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实现跳跃式发展的。
其次,通过上市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些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一定的不良资产与严重的利差损问题,偿付能力现状不容乐观。众所周知,寿险公司销售的传统型产品都有预定利率,承诺将来按这个预定利率在约定的期限期满后,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给付。90年代以来,中国保险业采取了数量扩张型的战略,保费收入连创新高,但在1997年底之前,各公司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为央行给定的8%左右,1997年底,央行将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调整到4%~6.5%的范围,这是数年内保险业唯一一次调整预定利率。与此同时,银行利率大幅下调,使得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其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来反映,银行降息的直接后果是扩大了这个差额,使得寿险公司资产小于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一直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和银行利率高度相关。目前,保险资金虽能够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因为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价格浮动多受政策面影响,随机性较大,也无法保证保险公司能够获得高回报。据统计,1996年之后由于降息和利息税的原因,使寿险公司实际利率和预定利率的差额平均高达3%.因此,在业务大规模扩张的几年内销售的固定利率产品所承诺的回报几乎都难以兑现,由利差损而导致的偿付危机成为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
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也是发展中的市场,因此偿付危机可能在发展中化解。对资本金进行补充就是这种化解能够成功实现的关键。如果企业由于所承保的标的物遭受巨额损失、投资严重失误或发生其他不可测的事故时,一旦所提取的准备金无法应付支付,资本金的重要作用就会显现出来,资本金的充足性可以使公司的信用得以保证。
对于中资保险公司来说,目前扩充资本金的渠道有私募、合作与寻求外资参股等手段,但这些途径募集数量有限。内部问题严峻,外部又有诸多客观制约,这几乎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上市,就可以通过直接融资筹集新的资本金,取得新的优质资产注入企业,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相应的承保能力的增加也可以间接地为缓解偿付压力提供余地,从而提高企业偿付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改制收益。
上市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的改制收益具有更深层次的现实意义。实际上、渚如粗放型模式等许多经营风险的形式以及微观经营机制低效归根结底就是由于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其中以产权模糊最为突出。
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相当于100%的国有股,例如中国人寿就只有总经理,没有董事长。从法律上讲,国家,也就是全体人民是产权的所有者,但由于实际上全体人民在经营上很难行使所有权,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政府就自然成为产权的代理者,而政府又委托经营者来实际履行经营职责,这样就形成了两级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一代理的链条越长,矛盾就可能越多。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当目标发生冲突时,问题就出现了,这就会造成对产权的保护低效或无效。股份制保险公司也面临相似的问题,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股权过于集中。此外,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没有资本联系,也会处于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的矛盾之中。
在这样的产权结构下,公司追求资本回报的压力不足,经营效率和经营效益低下,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也较弱,产权制度不适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上市以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国有股份制公司也要引入新的社会股东,产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建立起多元的股权结构以及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个层次之间职责界定清晰,形成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体现着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和公司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发挥着重要的信息传递功能和激励约束功能。
具体来说,上市提高了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了行业监督与外部监管。目前保险公司一些问题和隐患还隐藏在企业内部,社会公众对此并不十分清楚,潜在风险或多或少地被忽略了。如果一旦发生类似日本“日产生命”破产的突发事件,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势必造成极大的冲击。保险公司上市以后,其运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受到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的规范,还要受到来自投资者、投资咨询机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多方面的广泛监督与关注。这些来自外部的压力会促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避免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短期化行为,建立在市场上的诚信形象,在经营管理、金融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开拓
3.资本营运收益。
长远地看,上市可使保险公司在融入资本以后,通过资本运作进行大规模的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增加实力,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大型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这也正是保险公司上市的所有收益中的最终期望。
综上所述,无论改革的措施怎样,最终的目标都是改善公司经营,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使得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上市也不例外,所有的收益都将围绕这一最终目标。/////
二、保险公司上市的风险
虽然从表面上看,中资保险公司上市的收益是主流,但上市带给保险公司的并不是绝对的收益,角色的变化中也隐含着一定风险。
1.财务风险。
所谓财务风险是指公司因筹措资金而产生的风险,即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财务结构的不合理,往往会给公司造成财务风险。保险公司上市后可能会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再筹资风险,即由于公司的负债经营导致公司负债比率的加大,相应降低了公司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从而限制了公司筹资的能力。形成财务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资本负债比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债务结构等因素。一般来说,公司的资本负债比率越高,债务结构越不合理,其财务风险越大。
财务风险直接影响到上市以后的保险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首先,在上市之初,公司能够慕集资金的数量是和原有资本有关的,并不能抛开这个问题而一厢情愿地制定预期数量。根据投行业的经验,监管部门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新发股票慕集资本一般不超过原有资本的两倍。例如新华人寿现有资本12亿元人民币,如果真的要如预期的那样,再公募30亿~40亿元人民币,监管部门是否会特别批准?
其次,一旦公司获准上市,其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将适应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而与以往有所不同。比如,投资者也许将不能直接从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中,看到“每股收益率”这样的概念: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监管指标,如(最低)偿付能力、保费收入、赔付金 (率)等,也将出现在有关的上市公司文件中。如果保险公司在上市之前做好准备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信誉,其股票一旦上市流通必将成为广大投资者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这样就可以按更大的溢价幅度发行,由此形成一笔较为丰厚的资本公积金,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反之,对上市抱有盲目的乐观态度,认为只要能够上市就是成功,则有可能使得目标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例如,如果因为异常风险的发生等原因而使得公司在短期内的资本负债比率有较大波动,信息传递到市场上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心理的波动。又如,在当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并不是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在一些产品的推介中没有严格遵照诚信的原则,最终破坏了保险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情况就不象前例那样只是一种短期的危机,而可能是长期的影响。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引起公司股价和资信水平的变动,危及到保险公司上市的筹资目标。
2.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上市虽然是解决偿付能力不足和提高承保能力的有效途径,但问题并不仅因此而迎刃而解。如果一个公司历史负担较重,资本结构较单一,技术条件和信誉条件不够完备,而单纯依靠上市来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那只能是短期的。没有资产质量的改善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来配合上市,就无法真正达到扩充资本金的效果。/////
保险公司上市的根本目标之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而这是一个利用外部环境主动完成的工作,并不仅是上市的形式就能够解决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保险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远没有达到2.1%的国际行业平均标准。上市能否使得这个数字得以提高,关键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发展战略。与其他产业的上市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面狭窄,且公司本身就拥有巨大的资金存量,尤其是在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分业经营、保险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分业比较严格、保险公司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就更应防止保险公司上市目标仅停留在筹资层面,如果上市后只注重筹资收益,仅为“圈钱”而上市,或者认为这是上市最主要的目的与收益,而不主动采取配套措施来改善内部结构,使公司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结构的调整就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险公司上市的长远目标就会落空,严重情况下还有可能成为垃圾股公司,最后陷入破产境地。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长期性的业务,一份产品售出后,责任可能长达几十年,是否盈利很难一时确定,而投资者却非常关注当期的利润,如果公司上市后迫于股价的压力做出一些短期行为,也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
3.分拆风险。
目前,无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还是股份制公司的上市,都拟采取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的做法。正在考虑的分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业务种类分拆,如曾有媒体报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分离出原有的人身保险业务,并对之组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业内专家预测,在上市的道路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剥离非主营业务后上市。”另一种是按业务时间分拆,例如中国人寿的股改方案之一就是将以1999年为界限将中国人寿分成母子两家公司,1999年之前的资产和保费收入归母公司所有,1999年之后的归子公司。这样子公司就可以摆脱“利差损”的阴影,较为顺利地吸引外资参股并实现上市。这些分拆模式一方面的确反映了资产质量欠佳以及融资规模过于庞大的保险公司在现阶段实现整体上市还有一定难度,一方面也或许是前些年国企改制上市经验的不可避免的思维惯性。分拆上市虽然是以往国企上市的重要实践成果之一,但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这种形式就将隐含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作为分拆后上市的子公司与剩下的控股母公司之间难以避免的各种交易就会成为关联交易。各证券市场对关联交易都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安然事件以来,各国监管层更是增加了对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要上市的企业会面对更为严格的上市资格审查和更加谨慎挑剔的投资者,还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做出充分详细的信息披露,这可能使保险公司在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海外投资披露和解释关联交易这个问题上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难度。
另一方面,也是危及到保险公司上市的最终目标的一个方面是,分拆上市模式可能会给广大的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虽然不可否认,仅就上市这一点来说,分拆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但这种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分拆后母公司偿付能力下降对持有母公司保单的被保险人的不利影响,尤其对于一些寿险公司为说,将高达数百亿的利差损失通过分拆重组转移给母公司,在当前国内保险业利润较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很难在短期内依靠自身利润积累消化这些利差损失,对偿付能力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相当数量的被保险人也将在长期内承受这种影响。因此,除非另有安排,分拆方式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司上市的目标、上市的收益——融资以提高偿付能力、增强公司实力等也都将淡化,因为这些收益的隐含对象都是目前存在的公司整体,甚至是民族保险业。如果说以前保险业的某些经营方式是由于发展过快,没有从长计议,那么现在的每一项重要的决策都不应再重蹈覆辙,因为发展的机会并不是无限的。
此外,中资保险业的规模本来就不大,分拆后的上市公司规模更小,而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是以规模大为优势的,分拆只能削弱保险公司的实力,还有可能在今后的发展中面临被兼并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上市的模式应着眼于最终目标,着眼于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大局,在引入外资股权的同时,更须注意民族保险业合力的形成,保险公司上市应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4.系统风险。
最后,由于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也不完全理性,保险公司在这个时候进入到证券市场中,就可能受到极大的系统风险和投资者不理性的影响。股价的涨落可能并不是由于公司本身的因素造成的,而可能来自大盘的联动效应或一些投机者的操纵。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及投资者的理性塑造,短期内风险很大,单凭某个保险公司的能力并不能完全防范。
三、结 论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上市是必要而可行的。上市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保险公司的实力与竞争力,使得我国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最直接的收益就是能够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提高承保能力、偿付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此外,上市还有助于保险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经营水平,实现有效的信息传递功能和激励约束功能。在以上收益都能顺利实现之后,长远来说,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运营,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大型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
但收益并不是绝对的,以上的每一方面的收益都隐含着某种程度的风险,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经营决策目光过于狭窄,还可能变收益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分拆风险分别对应着融资收益、改制收益和资本运营收益,系统风险则和短期内上市的证券市场环境相关。
因此,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利用上市带来的机遇,主动转换角色-与经营理念,真正从保险业的大局和长远发展出发,才能规避风险,获得收益,最终达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