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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从而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保险制度,专指在体育领域中从事的保险活动。在国际体育保险日渐覆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同时,中国体育保险却仍徘徊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险种上,其他的责任险和财产险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一、体育事业对保险的需求

    1.体育事业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在体育事业中,不论是训练还是竞赛,都存在着激烈的对抗,潜在的风险非常高,即使是欣赏性较强的项目,如体操、武术、花样滑冰等,也照样有其不可忽视的危险,而速滑、方程式赛车等项目由于速度过快,一旦发生事故,根本无法预测其伤残程度,还有登山运动,由于自然环境或天气的影响,风险更是不可预测,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在成立登山协会的47年中,有26人死亡,伤残更多。虽然,人们可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这种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体育运动风险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但体育运动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无法彻底消除这种风险。一旦出现风险,会给运动员及其家庭带来异想不到的灾难和危害。体育运动存在着不可预见的风险。

    2.体育事业的风险性对体育保险的渴望。体育运动事业中,这种潜在的危险性,给运动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给运动员的家庭和周围的环境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也给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所在机构带来各种压力,以至于有可能放弃一些项目的开发和训练,甚至放弃参赛。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渐暴露,因公费医疗无法满足解决体育活动中的重大伤害事故的需要,远不够解除体育者的后顾之忧。

    3.体育保险可以解除人们的顾虑。运动风险主要是意外风险,运动员可能遭遇和比较担心的风险主要是意外伤残或意外伤害医疗,而保险最原始、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保障意外生死的风险,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运动员及其家庭和所属单位的顾虑,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价值的保障。众多体育赛事、体育装备器材等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各种形式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必然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体育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体育危险造成的损失,调动运动员及主办者的积极性,保证体育运动及赛事的顺利开展,体育保险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体育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意识薄弱。目前,我国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体育保险的投保对象均为参加奥运项目的国家集训队队员。从参加保险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保障范围小、保障程度低的问题。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体育保险意识非常薄弱。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其实一项比赛从开始筹备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另外,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存在着很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很多运动员习惯于一切让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愿。

    2.险种单一,不能满足保险需求。事实上,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即使有相应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的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人寿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而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财务风险控制类保险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非典期间,女足世界杯从中国临时易地,门票收入、赞助、出场费、电视转播费以及国际足联可能的投入等间接损失非常惨重,粗略估计可达上亿元。但由于没有相应险种保障,结果
只能暗暗吃亏。

    3.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作为惯例,国际性赛事的体育保险都由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在经济全球化,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国内缺乏这种中介,国外的体育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必将大量涌入中国,对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形成强大的威胁。

    4.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我国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险法》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这些法规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艰难发展的困境。

    5.体育保险人才缺乏。规模庞大的体育保险需要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核赔理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目前保险业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三、对体育保险发展对策的建议

    1.强化投保意识。体育活动,无论何时何地,都会发生伤害事故。我国有三亿多体育人口,这是很大的体育保险市场,如何培养我国的体育人具有良好的体育保险意识,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体育界人士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体育保险才会有长足的发展。所以,首先要做好宣传这块工作,让他们对保险的政策、业务、理赔等有个大致的了解,扩大体育保险的影响。

    2.实现投保多元化。目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的保费全部出自社会和企业的赞助,而能享受到这份保险的只有少数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竞技体育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动员的体育保险不可能一直被当作是一种福利待遇,如完全依靠社会赞助,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如果今年社会赞助的资金较多就多投保,明年少了就少投保,这绝非长久之计。要彻底解决资金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多方介入的方式,如社会赞助、体育保险专项基金、运动员本人负担等。限于目前的条件,国家以及运动员个人不太可能拿出更多的钱用于保险。由于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运动员的保障也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可采取“国家拿一点、企业资助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使各地方队都能为自己队员投保。要积极地探索多方位的体育保险融资渠道,设立体育保险基金。这样,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

    3.建立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合理设计体育险种,完善保险体系。目前,国内还未建立自己的体育保险数据库,由于没有这些数据作依据,针对风险大、收入低、前景好的体育保险,保险公司也只能依照国外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和本国的一些实际情况来制定一小部分险种,保障范围太窄,根本就无法满足实际要求。而反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险种却有:(1)责任保险(包括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对重大赛事的保险(包括财务风险、运作风险、法人责任险、经营保险和环境损坏保险)。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中所从事体育运动的体育组织及其会员均是体育保险保障的对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依据保险对象的多元化和特殊性提供适合的体育险种,针对不同运动项目有不同的规定标准,设计出合理的体育保险产品。

    4.加强国内外保险公司、中外保险经纪人之间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解决技术问题。国内保险公司要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借鉴国外成熟的体育保险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际惯例及国际体育保险市场接轨,按照国际保险规则办理承保、分保、理赔、咨询和服务。借鉴国外险种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出本土化的保险产品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至关重要。

    5.培训专门的体育保险人才。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人才的加盟将直接为加快保险公司研究体育保险产品进度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自身特点、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6.建立与完善体育保险制度与法规。我国体育保险业刚刚起步,很多制度、法规仍处于空白状态,配套法制不健全,使得保险公司在制定赔偿标准和处理纠纷时往往无法可依。要发展体育保险业,就应尽快健全监管体制,周密细致监管内容。建设不同类型、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各种体育保险业务。形成一个健全完善,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体育保险体系,从根本上保证我国体育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使体育活动中的危险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建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体育企业。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还挂靠在事业单位,每年有固定的财政拨款,还可向社会、市场募集资金,可谓是“吃着计划经济的皇粮,捞着市场经济的油水”。此外,企业产权与权责不明确,容易导致在管理中出现所谓的“代理”问题,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产权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它能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规范交易行为、稳定交易者的收益预测,提高使用效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作为体育保险基金的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体育企业制度,尽量减少或消除上述代理问题,才能提高效率,降低内耗,促使体育保险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