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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告诉我们,体育领域客观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比如,运动员比赛中的意外事故、训练中的伤病、退役后的养老及保障、体育赛事与体育器材的潜在风险等,这些问题一旦出现,某一组织或个人不可能够独自承担。体育保险作为转嫁这种风险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一直不尽如意,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有效市场,体育保险需求与供给产生了极大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体育运动的发展速度。而美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早,已经形成了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态式,在成为盈利乐观的体育产业之一的同时,对体育运动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本文在论述体育保险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对中美体育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提供经验上的、有价值的借鉴。

    1  体育保险的理论基础

    1. 1  体育保险的概念

    在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定义作了以下界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体育保险是保险的一个分支,是指在体育领域内,体育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体育风险的一种制度。体育保险大致分为运动员保险和体育产业保险两大类。

    1. 2  体育保险的意义

   1. 2. 1  是转移体育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体育运动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无法彻底消除体育风险,特别是随着竞技运动水平挖掘的越来越极限化,以及介入体育运动的组织越来越复杂化,各种不可预知的体育风险也越来越多,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例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及退役保障;体育运动爱好者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体育赛事组织运行过程中面临的赛事停办风险等,一旦这些风险发生,相关人员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且有些损失是个人或某一组织所不能承担的。这样,转移体育风险就成为解决这类事物的重要手段。再加上,对体育个体而言,体育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使从事机构具有利润空间。因此,体育保险被国内外公认为是转移体育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1. 2. 2  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完善的体育保险制度,需要很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制定行政立法的政府机构、体育保险中介、体育保险公司、体育保险代理人、体育保险监管机构等,在这一过程中,会创造很多新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会形成大量的体育保险基金,可以广泛用于投资、信贷、资金拆借,大力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美国目前各类的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 多家,2006 年保费收入就达到8396. 4 亿元,保险密度为2970. 6 美元,保险深度为12.5 % ,形成了一个非常大的体育产业。在中国,体育保险也具有相当广阔的开发前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运动员约2 万人,加上二线、三线队员不下8 万人;每年的传统竞技和商业性的国内外赛事约600 场;每年参加全民健身的人数在亿次以上;全国各类体育场馆有60 多万个,蕴藏着无限的商机。若能制定出相应的体育保险险种,将会极大的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 2. 3  是实现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坚实保障

    体育运动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参与其中的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尤其是对抗激烈、欣赏性较高的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要想取得优异成绩,必须靠长期的高强度训练,这给运动员的心理和生理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极易造成运动损伤,且有些损伤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会丧失生命。有关调查研究也显示,很多家长之所以不愿意送子女进体校进行竞技体育训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心运动损伤而造成运动寿命的过早结束,且退役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完善的体育保险制度可以起到补偿训练和比赛的风险损害、保障运动员的退役后生活的作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  中美体育保险现状比较

    2. 1  体育保险法规及执行情况的比较

    1935 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二战以后,政府又不断的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一套以残疾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健康与福利服务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其它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对象。此外,还有专门针对职业运动员的体育社会保险制度,针对棒球、橄榄球、篮球等职业联盟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的解决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美国职业运动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在中国《体育法》的颁布被认为是体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开始,但它只是一个总纲,难以覆盖体育工作中各方面的细节操作问题,运动员保险方面的法规就相对滞后。后来虽然有《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稍稍缓解了这种滞后,但这些只针对部分优秀运动员,且真有伤残发生时,保障的额度还远远不够。再加上,中国并不十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特殊身份的运动员,在役期间以国家干部的身份而存在,在训期间,公费医疗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体育保险作用,但却不能妥善解决他们的伤残,意外死亡问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更是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难点。

    2. 2  体育保险险种的比较

    保险险种主要指的是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美国的体育保险业全面面向市场,“以顾客为中心”出台了丰富多样的保险险种,有对人的保险,也有对物的保险;有对项目的保险,也有对赛事的保险;有对竞技运动的保险,也有对群众体育的保险;有对职业生涯的伤病赔偿;也对有运动员退役后的全面保障。例健康保险、伤残保险、国家代表队的保险、天气保险、职业和半职业运动队的责任保险、职业体育联盟的养老保险、学校体育保险、体育赛事保险等。总之,有体育保险的需求,就有相对应的满足这种需求的险种。虽然我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的体育保险需求,但在现阶段,与体育保险相似的只有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残废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保。但这款险种却明确列出了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从事拳击、摔跤、滑雪、漂流江河等竞技体育和活动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即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若需要保险,则需事先进行特别的约定,成为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与美国各保险公司各有其特色体育保险险种不同的是,中国各保险公司经营的体育保险的相似率达90 %以上,险种覆盖面窄,根本不能满足体育保险的需求。

    2. 3  体育保险意识的比较

    在美国,商业保险发展较早,制度较为完善。再加上长期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员个人、普通体育爱好者都深刻意识到体育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几乎大部分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员都会热衷于购买体育保险。而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富贵在天”、“养儿防老”的观念曾长久的存在于国人心中,再加上中国社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其特征便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共同体来享受财富和抵御外界的压力。因此,购买保险来预防未来的观念比较弱。特别是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影响下的中国优秀运动员,从小开始就享受政府的包干一切,政府提供吃、住、训练条件,伤病有公费医疗,也往往很少有保险的意识。中美的这种体育保险意识的差距从年保险费收入总额、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 和保险深度(保费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表略)/////

    2. 4  体育保险机构的比较

    2. 4. 1  体育保险公司

    美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对运动员提供相应的保障。例社会保险中的伤残保险是为保障公民受意外伤害(包括参加体育活动) 而丧失正常收入的一种保险;各职业联盟提供的养老保险,规定运动员每年向所属联盟交纳一定的会费,服役多少年后,就可在退役后获得一笔丰厚的养老保险金; SODA 体育保险公司为很多体育项目的运动队、协会、锦标赛、集训营、体育官员和场地所有者提供保险; K&K 保险公司提供的业余体育保险;美国业余体育联合组织(AUU) 为自己的协会会员、俱乐部和团队会员等提供的保险;还有各类学校体育保险保障了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可以说,美国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开放型、竞争型的运行机制,再加上产险和寿险兼营的允许政策和费率的自由化政策,更加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形成,使各保险公司都积极主动的开发新的保险险种,包括体育保险险种。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开展体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屈指可数,只有太保、中国人保、平安保险、中国人寿等几家,且由于产险和寿险不允许兼营的政策和费率的统一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业垄断现象严重,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发体育保险新险种的积极性。除商业体育保险外,我国的一些其它体育保障体系效果也并不很理想,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为优秀运动员的投保以及开展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但却出现很多问题:范围窄,大部分运动员不在此范围;资金缺口很大,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出
事赔付费用低;对运动员退役后的问题考虑不够等。

    2. 4. 2  体育保险中介

    由于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可能对保险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对体育不熟悉,连接两者之间关系的中介机构的存在就很有必要,它能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联系在一起,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运作。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的体育保险业已形成了体育保险代理人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相结合的模式,这些中介人员没有严格的区分,有时难以区别,而且很多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就是从体育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的。他们既懂保险又懂体育,广泛存在于各保险公司及体育保险中介机构,对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纽带作用。

    2004年3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也是保监会批准的唯一体育系统的保险产品代理机构,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标志着我国的体育保险中介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无论是业务数量、业务种类、公司规模与美国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2. 4. 3  体育保险监管机构

    美国体育保险业的繁荣发展是以美国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是分不开的。美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实行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督的管理体制,以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管理为辅。最高的监督机构是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州政府颁布保险法律和管理规则,设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体育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且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可操作性强,对美国保险业,包括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1998 年11 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中国最高权力的保险监督机,它的职责是:制定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监督和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评价和预警系统;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等。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即是保险业的管理者,又是监督者,还是指导者。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监管手段行政化、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指标不科学、监管人才缺乏等问题,跟不上体育保险市场发展的步伐。/////

    3  对中国体育保险的启示

    3. 1  扩大宣传,提高国民的体育保险意识

    上述中美两国保险费用收入总额、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数据说明,我国国民的整体保险意识薄弱,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竞技体育。国家应加大体育保险宣传的力度,消除人们的侥幸心理,鼓励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各级学校及体育运动爱好者加入保险,在普及体育保险的过程中提高国民的体育保险意识。

    3. 2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体育保险险种

    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是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我国保险公司缺乏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研究,只是参照社会上的一般人身意外险,侧重于死亡和重大伤残的赔偿,且很多危险性高的体育项目不在保险的范围,跟不上体育保险的需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1) 加快体育保险人才的培养。体育院校和高校经济学院应负担起体育保险人才培养的重任,培养出精通体育运动和金融保险知识的人才队伍;

    2) 建立体育保险中介机构,架起体育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有效桥梁。体育保险中介应及时将具有体育保险需求人员的要求反馈给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出双方都有利的体育保险新品种。

    3) 国家体育总局担当起应尽的责任。可建立体育保险中介公司,担当体育保险需求者及保险公司的桥
梁,也可成立体育保险公司,最大范围的也降低体育活动参与者的风险。

    3. 3  获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为了满足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保险需求,政府部门应制定的一定的政策来促进体育保险市场快速、健康的发展。

    1)放开费率,打破行业垄断。目前费率统一的政策是引起中国保险业行业垄断的重要因素之一,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费率统一的政策,打破行业垄断,鼓励中小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出新的营销战略,占领体育保险市场份额;

    2) 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例降低税收、实行财政补贴,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体育保险业务;

    3) 建立各项目体育伤病、体育赛事及其它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给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体育保险险种提供数据支持;

    4) 完善体育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参照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保险监管体系,促进体育保险市场快速、健康、有效的发展;

    5) 将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运动员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使他们消除从事职业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保证我国竞技体育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