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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费率的高低一直是保险行业里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在保险责任确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期望:投保人希望节约保险成本,费率越低越好;而保险人希望增加保费收入,费率越高越好。无论费率高或低,似乎总是不能让双方同时满意。作为保险经纪人,能否寻求一种令双方都易于接受而又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引导保险费率的确定呢?将从保险赔付率角度谈起,探讨建立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可行性。 关键词:保险费率;赔付率;联动机制 1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1.1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及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其他险种的费率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目前,财产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在厘定财产保险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其厘定的基本原则有: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的原则以及促进防损的原则。 1.2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主要方法 (1)分类法。 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按标的的使用性质分为若干类别,每一类又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费率水平各异。分类法的优点在于便于运用,适用费率能够迅速查到。 (2)观察法。 按具体的每一标的分别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该方法确定的费率依据核保人员的经验判断,提出一个费率供双方协商。观察法多用于海上保险和一些内陆运输保险。 (3)增减法。 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使用增减法确定费率时,一方面凭借分类法确定基本费率,另一方面依据实际经验予以细分,并结合不同的情况提高或者降低费率,对分类费率予以补充和修正。增减法适用于大型企业保险费率的厘定。 1.3 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 保险费率的厘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不同保险标的的费率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同,由此造成了不同行业、不同保险标的的费率水平千差万别,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包括: (1)纯风险损失率; (2)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3)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 (4)保险市场竞争状况; (5)保险监管政策。///// 2 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的提出 2.1 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的理论依据 财产保险费率是依据大数法则制定,因此,集团型企业以往赔付率的变动并不能使整个行业保险费率发生根本性或大幅度变动。同时,防灾防损工作做的好的企业,整体赔付率的较低,理论上能够在续保时享受优惠费率。在一定范围内费率调整系数的变动符合财产保险厘定费率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联动机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1)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的原则中指出,保险费率的制定必须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以往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对于风险控制良好、损失率较低的企业在续保时应享受保险费率的优惠。 (2)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方法; 增减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因其使用中结合了风险程度的差异,因此具有促进防灾防损的作用,费率更能反映个别标的的风险情况,从而坚持了公平负担保险费的原则。增减法的依据在于个别标的的风险损失数据与其他标的的风险损失数据明显不同,增减法尤其适用于大型企业保险费率的厘定。 2.2 确定基准赔付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业经营数据,2004年财产险赔付率为52.07%,2005年财产险赔付率为54.62%,2006年1-9月份财产险赔付率为49.39%,2004-2006年财产保险平均赔付率为52%。以下分析以发电集团为例。由于电厂属于特殊风险行业,其平均赔付率通常会高于财产险平均赔付率水平,以60%作为基准赔付率相对较为合理。
2.3 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模型的建立 以60%为基准赔付率,在基准赔付率的上下5%(即55%-65%)作为基准赔付率区间,设P为以往年度赔付率,通过续保费率调整系数来调整续保费率。
说明:(1)费率调整系数及基准赔付率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保险市场的变化调整其数值。 (2)以往年度赔付率以结案赔付数据为主,对未决赔案按估损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折算。 3 实施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 3.1 适用联动机制的条件 (1)集团型企业。 联动机制的依据之一,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增减法适用于大型企业保险费率的厘定。 (2)续保业务。 新投保企业无历史赔付率数据。 3.2 实施方式 目前保险安排主要有三种方式: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联动机制能够运用在以上三种方式。按照联动机制确定的费率,在招标时可将其作为标底,在询价安排保险时可将其作为确定最终费率分依据,在谈判时将其作为谈判的预期目标。 4 实施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优点和局限性///// 4.1 实施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优点 (1)历史赔付率低时,可节约保险成本; (2)从主观上讲,投保企业对费率的控制与确定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3)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4.2 建立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局限性 (1)联动机制是双刃剑。当历史赔付率低于基准费率区间时,下年度费率会根据联动机制下降;相反,当历史赔付率高于基准费率区间时,下年度费率会上升,不同年度赔付率水平不同,可见,联动机制并不一定导致费率降低,它是一把双刃剑。 (2)运用联动机制确定费率水平的方式,忽略了保险市场变化以及承保条件改善所引起的费率变动。 (3)联动机制的实施受制于保险公司的响应情况。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在交易过程中仍然符合一般商品交换的自愿原则。实施联动机制,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响应,否则,任何理论上有效的联动机制都只是纸上谈兵。 (4)联动机制的实施必须符合有关保险行业政策。任何保险活动均要遵守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联动机制作为影响保险费率的一种机制,无疑必须符合保险行业有关政策 (5)难以复核历史赔付率数据的准确性。实施联动机制必须有真实、完整、准确的历史保费赔付数据为基础。目前,赔付数据能够从分别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获取,由于投保企业顾及安全考核等问题会产生瞒报、漏报的情况,从基层企业收集到数据往往偏低;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收集到的数据也存在无法复核其真实性的弊端,因此历史赔付率的来源不同造成数据的准确性有所差异。 4.3 近期监管政策对实施联动机制的影响 2006年7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精神,下发了《关于发布试点项目《纯风险损失率》的通知》(中保协发[2006]13号)。通知公布了道路建筑安装工程、地铁、电厂、商业楼宇四个试点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要求各财险公司认真学习、正确使用试点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目前,续保时相关行业财产保险费率将会受此影响较大。 5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建立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并且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该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引导续保费率的确定。但是,在具体实施时,可能会面临监管政策、联动机制局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该机制的广泛应用和推广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1]常桦.保险经纪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程振源.逆向选择条件下保险费率监管的效应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7,(22). [3]诸葛翔.保险费率市场化问题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6,(1). [4]王劲松.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时机、路径与步骤[J].经济问题,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