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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交易成本包括保险合同执行成本、组织内部交易成本、保险监管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和效率,降低了社会福利。保险企业信用评级通过降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能有效降低逆选择,减少道德风险,进而降低保险交易成本。在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下,加快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必须首先建立政策支持、制度支持、数据支持和人才支持平台以保证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交易成本
一、保险交易成本
保险交易成本是指保险制度的运行费用。由于保险市场交易不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保险人和中介人之间的交易,以及保险监管人和保险买卖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因此,保险交易成本存在于以上各个层面,具体包括:制定和执行保险合同的交易成本,保险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保险监管交易成本。
(一)制定和执行保险合同的交易成本
这类交易成本产生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合同拟定和实施的成本。
信息成本既包括信息本身的成本,也包括双方为取得信息而付出的寻找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投保人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也必然会对投保人进行筛选,搜集相关资料,当不能无偿获得这些信息时,双方还可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合同拟定成本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所支付的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主要是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如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或给付金额等)进行协商而支出的成本。
保险交易的执行成本产生于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对投保人而言,主要有:按期缴纳保费时的交易成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保险标的实施风险管理的成本,以及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人的成本,与保险人一起审查受损物资、进行理赔时的交涉成本。对保险人而言,交易成本也体现在从合同签订到合同终止与投保人打交道的各个环节中。
另外,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还包括因道德风险的发生而增加的交易成本,我们暂且称为道德风险成本。保险交易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而保险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受利益的驱动就可能偏离这种信用基础,获得机会利益。如有些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误导投保人投保。有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夸大投资收益率,借以向投保人推销高费率的保单。这些都会导致投保人利益受损。此外,投保人也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得机会利益。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清楚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同时投保后保险标的仍由投保方控制,投保人可能故意加大标的物的风险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
针对保险组织内部交易成本,我们这里将其概括为:产权控制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保险中介人道德风险成本。
如果保险人委托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承保,还必须对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进行界定和控制,约束其代理行为,必要时还必须对其实施监控,避免交易中的不规范操作。
此外,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成本。尽管在委托——代理时对代理人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但代理人的行为毕竟是不透明的,保险人很难真正约束其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不规范会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利益受损,这无疑加大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
(三)保险监管成本
在保险交易的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特别是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政府有必要对保险公司实行监管,包括准人监管、业务监管、财务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在监管的过程中,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交易,也就产生了相应的交易成本。如监管机构需要与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交涉,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公示等。
由于以上交易成本的存在,一方面,投保人获得同等水平的保险保障,却必须支付大于交易价值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保险人在相同保费收入条件下的经营成本也大大增加。可见,交易成本既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减少了社会福利,也降低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要保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就必须努力降低交易成本。
二、保险交易成本视角下的保险企业信用评级
(一)保险企业信用评级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是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保险市场公开的信息和部分保险企业内部的信息,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等级评定,为保险参与者提供服务。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由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内的专业人士进行,评级结果一般以AAA,AA,A,BBB,BB,B,CCC,CC,C,D等简单易懂的符号在市场上公布。其中,BBB以上级别为投资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偿债能力越强,风险越小;BBB以下级别为投机级,级别越低表示机构投机性越大,风险越大;AAA为最高级,D为破产倒闭级。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发展实践证明,信用评级的结果基本上可以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状况,起到预警风险的作用。美国一家对保险业信用评级最早的评级机构——A.M贝思特公司(A.M·BEST)曾对1969-1990年间的评级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在这兰期间内破产的372家非寿险公司,事前或收回其评级,或归人未获明确评级的等级。其中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247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在出现问题的前3年,只有45家获得BBB级以上的级别,到偿付能力出现危机的前一年,只有6家获得BBB级以上的级别(u。这说明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置信程度是相当高的,对保险公司预警风险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近几年,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也引起了国内的广泛关注,保监会也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提上了议程。
(二)保险企业信用评级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有效性分析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不仅能预警风险,而且通过为投保人提供所需的信息,还具有降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进而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逆选择,提高市场效率。在保险交易之前,一方面,投保人很难获得保险人的财务报表资料,对其信誉状况不了解,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无法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作出评估。另一方面,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用状况也不了解,这样就形成了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交易前的逆选择。逆选择的结果就是投保人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理赔服务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搜集。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则能为投保人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从而省去了投保人搜集相关资料的信息成本(S)四,能有效降低逆选择。同时,由于双方信息沟通后的信用基础建立起来,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的谈判变得较为简单、快捷,从而也降低了谈判成本(F)。/////
2.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维护市场公平。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另一个负面影响就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增加,双方有可能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机获利。而保险企业信用评级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一方面,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沟通了双方的资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了保险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合同执行成本(T)。另一方面,较高信用级别的保险公司通过了评级,其结果在市场上公开后,对那些行为不规范的中介入具有一定的“威慑效应”,迫使中介人约束自己的行为,能降低保险中介人道德风险成本。与此同时,也间接降低了保险人对中介人的产权控制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C)。
3.能有效降低保险监管成本。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效应”直接降低了保险监管成本(R)。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结果能作为政府监管的主要指标,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尺度,从而能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具体而言,在执行监管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将保险总公司的信用等级纳入是否批准设立新分公司的参考因素,还可以将其作为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在决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扩展业务范围、扩大投资比例时,监管部门也可以将保险评级作为衡量标准。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效应”间接降低了保险监管成本(M)。首先,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强信用意识,改善经营管理。信用评级结果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要生存,就必然会努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信度。其次,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再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水平。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越高,就越能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可,从而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再次,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有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信用评级越高就能越容易地在国际市场上发展,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提高竞争力。这也是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要求信用评级的主要原因。
三、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发挥有效性的条件分析
在国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进行评级,很多保险公司还将信用评级作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策略。据统计,全球5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已正式评级的有35家,进行公开信息评级的有12家,未进行评级的只有3家。而在我国,由于很多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存在问题,信用评级数据失真或披露不全面,同时国内的评级技术不够,评级方法不成熟,因此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目前还只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通过了信用评级,经营保险评级业务的保险评级机构也很少。圆为尽快建立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并确保其预警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我国亟须建立以下支持平台:
(一)发展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政策支持平台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能为政府监管提供明确的监管指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政府对发展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给予政策支持尤为重要。政府可以考虑如下措施加快国内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进程:
1.增加信用评级机构。鼓励增设信用评级机构和开展保险企业评级业务,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成立专业保险评级机构。同时在税收、政策性收费等方面,政府可以给予评级机构一定的政策优惠,使其尽快形成规模效益,以增加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供给。
2.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增加保险评级市场需求。如在监管时,将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尤其是在业务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时,必须严格设定评级界限,以控制经营风险。另外,将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定期在报纸、杂志及媒体上公布,增加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认知度,也是增加保险评级需求的一种有效手段。
3.建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参照债券评级,颁布《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同时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规范,评级数据征集及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保证评级数据真实性的制度支持平台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基础是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而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掌握的数据较少,数据失真的现象又极为严重,这必将影响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健全保险财务制度和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保险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准确度,是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先决条件。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建立保险数据库,将部分内容提供给评级机构或与评级机构共享,为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支持平台
与国外的评级相比,国内的保险评级技术还相当落后。评级的方法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定量的分析只集中于财务比率,对偿付能力的判断还是采取近似估计的方法。评级内容也不科学,如未考虑产、寿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特点,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评级内容基本相同。这些技术上的缺陷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
因此,国内的保险评级机构要多与国外评级机构加强交流,引进先进评级技术,促进国内评级技术的发展。在评级分析时,应借鉴国外经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遵循“定性——定量——定性”循环往复的原,则,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者结合,交错运用。同时,还应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结合,随时跟踪企业的信用状况变化,注重评级结果的时效性。
(四)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人才支持平台
目前,我国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中一般还没有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信用评级,评级人员都是从其他机构中挑选出来的,不能保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致使许多保险公司不愿进行评级。因此,需要大力培养保险评级人才,为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提供保证。
信用评级人员不仅要求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较高的道德素质。为此,现阶段应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评级人才培训,推行评级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同时引进国外高级评级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培养国内的评级人才。还可以考虑在高等院校设置相关课程,实行系统教育,进行专业化的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