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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纳入其中,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这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在今后的五年内,我国将努力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国统筹。这解决了劳动者流动时保障的后顾之忧。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层次偏低,如何在五年内完成基本养老金的统筹,任重而道远。
在目前,我国已经有25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但这仅仅只是账面意义上的统筹,而非实质性的统筹。我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目的,在于解决目前的养老保险金统筹层次太低、缺乏保险保障的稳定性的问题。同时,基本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也涉及到各地方政府的意愿及利益问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认为,现在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实质上是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地区补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地区,富裕地区补贴贫困地区。因为现行的养老保险保障程度在各个省市不同,如果按现行的各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接转,势必造成人员在临退休之际向保障程度高的地区转移,给当地社保基金造成巨大的压力,这样也必然会引起地方政府对于全国统筹政策的抵触情绪。因此,必须要设计合理的转移接续制度,既要对个人实现公平,又不对地方政府造成压力。此外,各个省市的养老保险机构对于全国统筹问题也十分茫然,不知道具体该如何实施。
目前,实现全国基本养老金统筹问题的首要前提,是理清基本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国家规定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划拨给基础养老金,其资金不足的地方由国家全额补贴,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个人账户实行的是积累制,个人缴付的余下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并不是简单的各地一样的基准费率,统一征收交于国家,国家财政再统一划拨;而是应该实行双项分开再统一并轨的方式,即基础养老金归国家财政统一管理,个人账户实现省级统筹,个人流转时再统一于个人的养老金计发。
具体而言,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基础养老金可以实现资金层面上的,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可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缴费比率,即在全国范围内每个人所缴费用均划拨统一数量的资金于基础养老金,再由此上交到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再根据当年的基础养老金的发放资金数量(此数量取决于当年全国的基准生活水平)进行调整。为了不让基础养老金空转,国家可以让基础养老金上缴到省级,通过账目的核准,再由中央政府对于各省的款项进行补贴或者省际间的转移。二是个人账户可以实现省级统筹,再根据个人的流转而跟随个人转移。实行个人账户是因为:一是可以解决代际负担,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二是为了照顾各地不同的生活水平。由于基础养老金金归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覆盖,劳动者的任意转移均不会给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造成负担和压力。
要实现以上规划,首要任务就是要做实个人账户。只有做实了个人账户,才能实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分离,才能实现全国养老保险金的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