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生产生活中各项责任事故的发生也呈显著的上升趋势。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重大透水责任事故,造成38人死亡,直接救援投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幢公寓由于电焊工违规作业引燃易燃物,造成了5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中仅房屋损失和人员伤亡赔偿就高达6.5亿元人民币。频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次又一次地暴露了我国社会各项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的诸多不足。我国的社会风险防范机制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难以有效防范风险;事故处理中过度依赖政府的力量,救助与补偿机制不合理;责任事故问责机制亟需规范。
我国责任事故中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中暴露的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健全。责任风险属于典型的具有风险事故发生频率低、损失额度大特征的风险,按照风险管理的理论,应当采用转移的手段进行管理。在转移的风险管理手段中,保险是一种传统而有效的手段,国际上的诸多经验也证明,保险应当在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责任保险在社会责任风险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更好的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与社会管理功能,满足我国当前社会责任风险管理的新需要,应当从理论上将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进行再次分析。首先,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是经济责任损失赔偿,损失发生前合理有效的评估难度很大。第二,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与赔偿额度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法律制度,没有完善合理的责任赔偿法律制度,责任保险就难以发展。第三,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责任保险从表面上看,是对致害者的赔偿,但从社会补偿的角度分析,责任保险实际是对受害人的赔偿。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制度,即使法律判定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较大的责任赔偿数额,致害人经济实力不足时,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也难以真正实现。所以从社会补偿的角度分析,责任保险不仅对致害人进行了给付,更重要的是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提高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为更好发挥责任保险在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在对责任保险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还应当对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责任保险的分类以及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等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分析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不同风险的特征,明确责任保险最适合管理的风险。按照现代各国责任法律体系的界定,责任风险可以分为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3种主要类型。刑事责任风险与行政责任风险的处理应当采用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才能起到威慑社会侵害行为的作用。而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事前的风险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并通过合理的手段完善风险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所以,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主要为民事责任风险中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保险可保风险的界定能够更好的发挥各项风险管理手段在责任保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提高责任风险管理效率。在明确了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后,还应当针对不同的实施方式对责任保险进行分类。由于责任保险兼具商业性与社会性的属性,并且在某些险种经营中对专业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所以,可以将责任保险分类为普通竞争型责任保险、需政府支持型责任保险以及创新发展型责任保险。普通竞争型责任保险主要表现出一般保险产品的商品属性,社会公共品特征不明显。可以按照完全竞争市场的规律进行经营,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普通竞争型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传统产品责任保险、一般公众责任保险及雇主责任保险等市场俗称的“老三险”责任保险产品。需政府支持型责任保险表现出较强的社会“正外部性”,经营者在经营此类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此类责任保险产品往往经营环境复杂、经营者投入—产出效率较低,所以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如果政府选择自身经营此类产品的模式也会遇到管理效率低下、专业技术不足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因此,为发展此类具有较强社会正外部性属性的责任保险产品,政府应当对此类产品进行一定范围的立法强制投保,并对经营者进行如税收优惠或费用补贴等手段的支持。此类责任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等。创新发展型责任保险具有专业技术要求高、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需要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做好产品创新保护、统计信息完善以及再保险支持等配套措施。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产品延期保障责任保险等。在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产品中,由于具体实施的环境不同,也应当采用不同发展模式。根据实施区域风险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在投保方式、保费补贴、产品价格、税收优惠以及巨灾保障等方面采用不同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责任事故处理中政府作为最终责任人承担了过重的职能,不但造成政府财政的浪费,更不利于事故责任的追究。责任保险在风险防范及事故损失补偿等方面具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在明确责任保险内涵界定的前提下,在可保风险划分、责任保险分类以及不同区域发展模式的区分等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将会有效提高我国责任风险管理体系的效率。发展责任保险、并完善合理的责任事故问责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当今我国社会生产生活与管理中存在着的“企业发财、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迎来我国社会安全生产与责任事故处理的美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