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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是二十一世纪头10年的最后一年。在这一年,新中国喜迎60年华诞,中国保险业也走过了可圈可点的一年。

  在我看来,2009年有三类十件大事值得记述与回味。第一类是“重大变法”,即对保险业产生或即将产生全面影响的制度变革,具体包括:(1)新《保险法》颁布实施;(2)保险会计执行新准则。第二类是“重要部署”,即在经济增长、社会保障建设和金融改革中,与保险业直接相关的若干重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3)出口信保助力“稳外需”;(4)保险业参与新医改;(5)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股权。第三类是“重点改革”,主要指保险业的若干重点改革举措,具体包括:(6)保监会启动分类监管;(7)保监公安联手打“三假”;(8)保险投资渐行渐宽;(9)寿险信披新规发布;(10)人保集团整体改制。

  (1)新《保险法》颁布实施。2009年版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2002年版保险法“第一次修法”不同,这“第二次修法”显然彻底和全面得多。这次《保险法》修订在五个方面凸显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亮点和进步,这五个方面同时贯穿了保险公司经营的五个重要环节,即合同设计、要约邀请、核保、合同履行、理赔等,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和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换一个视角看,这些挑战同时也是机遇,是一次难得的改善形象、规范发展的机遇,应很好把握。此外,新《保险法》还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投保人故意致事故发生,为何可以完全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何在有些情形下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仍不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当然,瑕不掩瑜,特别是新《保险法》所凸显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理念,直击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主要矛盾,十分值得称道。

  (2)保险会计执行新准则。2009年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业执行财政部2008年8月7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即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并且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具体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保险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至少具有三点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区分保险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引导保险业回归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的立业之本;第二,分离了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有利于构建相对独立的保险通用会计准则(GAAP)与保险监管会计准则(SAP),既便于投资者公允评估保险公司价值,也有助于保险监管;第三,顺应了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境外筹资成本,并可能在今后适当时机向国际推广中国保险会计经验。

  (3)出口信保助力“稳外需”。2009年5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其中“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居于6项重要政策措施之首,并提出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等具体要求。这些做法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的集中体现。截至12月14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规模突破840亿美元,提前17天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众所周知,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我们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防范外贸风险、贯彻实施国家出口产业政策,对财政的压力相对较小,能够较好地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并且为世贸规则所允许,在各种出口鼓励措施中相对优势较为明显。据悉,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整体改制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改制后中央汇金公司拟对中国信保注资40亿美元(约合273亿元人民币),中国信保仍定性为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今后,如何有效处理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出资人要求和政治使命之间的可能矛盾,将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4)保险业参与新医改。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新医改方案揭开面纱;6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以保险合同模式为辅的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模式。事实上,这些年保险业已经通过委托管理和保险合同等形式积极参与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关商业健康保险与国家医改战略,我们提出几个基本理念:其一,商业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阀式稳定器”;其二,商业健康保险的利润动机不应成为遭到排斥的理由;其三,“公私合作”是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难题的一剂良方;其四,商业健康保险应当成为促进多方共赢的“价值创造者”;其五,医疗风险管控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最大挑战;其六,超越部门利益是医改成功的关键所在。

  (5)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股权。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并且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严把风险管理关。我们知道,银行与保险的深层股权合作至少可以追溯至2006年,当年9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接着2008年1月,银监会、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近些年,保险公司参股银行和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其背后反映的是金融综合经营的热潮涌动。从监管层面看,似乎大家更担心保险公司风险向商业银行的传递,其实,商业银行风险向保险公司的传递,在中长期同样值得重视,这也是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

  (6)保监会启动分类监管。从2009年初开始,保监会正式启动分类监管,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业务经营、财务风险等五大类指标,将保险公司从优至劣依次分为A、B、C、D四类。在保险公司良莠不齐、监管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推行分类监管无疑是一个正确方向,而且是国际惯例。下一阶段,有关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第一,提高科学性。对与分类监管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系统地清理,法规中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做的,要有充分的必须做的理由,同样,禁止保险公司做的,也要有充分的禁止做的道理,而不能随意定规。第二,加强执行力,注重行业“合规文化”的培育。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要加强执行力,要令行禁止,要加强对分类结果在保险监管实践中的使用,让保险公司有充分的内在激励去趋优避劣,要极力避免出现“禁放令之下民众普遍燃放烟花爆竹”之尴尬现象。

  (7)保监会、公安部联手打“三假”。2009年8月,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针对保险违法犯罪特别是“三假”(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案件频发的现实,提出了两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加强办案协作、建立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制度等要求。近年来,保险市场特别是财产保险市场(其中车险最甚)的违法犯罪乱象已是公开的秘密,已经成为阻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一方面,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保险市场秩序遭到破坏,保险公司连年亏损;另一方面,部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内外部人员)中饱私囊、大发横财,出现了典型的“穷庙富和尚”的不正常现象。相对于保险业来说,银行业市场要规范得多,但我们也不要忘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银行业市场也曾乱象频出,后来在中央高层的重视和公安司法的强力介入下,情况才得到遏制和改善。因此,此次两部门联手打击保险领域的“三假”,协力挑战“假赔案”等所谓的“市场潜规则”,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对此,我们希望不仅要“雷声大”,而且“雨点”也要大,如果不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大案要案,不抓几个典型,这股歪风是刹不住的。/////

  (8)保险投资宽严相济。2009年世界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国内经济形势也波动起伏。面对复杂环境,保监会在这一年间先后发布了9个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系列文件的一个主线精神,是“投资渠道放宽”与“风险管理趋严”并重,即所谓宽严相济。比如,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券和无担保债券等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品种,放宽了部分渠道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又对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特别是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说,经过过去10年特别是近6年的博弈、权衡和建设,监管机构已经搭建了较为完整的保险投资监管框架。下一阶段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一是如何在给予保险公司足够投资决策空间和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之间更好地把握平衡,二是如何从保险行业的角度对投资风险进行更加准确和高效的评估。

  (9)寿险信披新规发布。2009年9月,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在市场上居于举足轻重地位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包括产品销售、利益演示、售后回访、信息披露材料管理等环节,事无巨细,详尽规定,足见监管机构的良苦用心。该管理办法直击人身保险市场的“顽疾”——销售误导,如果真能落到实处,相信销售误导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比如,该办法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根据行为实验,“抄录并签名”的心理提示效果显然大于“光签名”的效果,虽然这一规定中个别表述不够严谨(如“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但贯穿其始终的、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总体精神和方向,无疑是十分令人赞赏的。

  (10)人保集团整体改制。2009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新中国的保险业也走过了60年。作为与新中国同时诞生的中国人保,在庆祝公司60岁的这一年,完成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工作——集团整体改制。人保集团由一家国有独资保险集团变身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保险集团公司,标志着国有保险企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此次人保集团整体改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整体改,即将所有业务、各类资产和负债及人员都纳入改制范围,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不单独剥离;二是速度快,从2008年3月正式启动股改工作,历时一年半即完成;三是与其他金融国企改革不同,财政部未对中国人保进行注资,即所谓“自费改革”。其实,自从2003年人保财险海外上市之后,上市子公司与集团母公司之间如何处理相关关系、集团如何发挥资源整合的功能、如何保证集团在调配资源同时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等,已经成为日益迫切的问题。此番整体改制及今后可能的整体上市,将为解决这些问题铺平道路。下一步,国有控股保险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范创新、金融综合经营的方向和布局,将成为人保集团的重要课题。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逐步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中国经济前景在基本面乐观的同时,仍然存在诸多不利变数。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加上行业自身的新老问题,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仍不可有丝毫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