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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性保证表现为信用基础、信息公开性和知情权等,是一种重要的工具性自由,所涉及的是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透明性自由的缺失,会导致市场运行的不规范和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们对市场的预期和对企业与政府的信用,长期下去,将极大地强化经济危机的爆发力和危害程度。
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尤其需要透明性自由,因为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善将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构建透明性自由,这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的重要措施。很显然,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缺失透明性自由。
首先,行业缺乏具有公信力的经营数据汇集与信息发布平台。行业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尤其使得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比如交强险与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无法公开、透明。
其次,保险业务的商业运作不够透明,信息的不透明也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失真。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三乱”和“五假”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公司运作上不透明以及商业安排上缺乏公众参与紧密相关。如果有体制支持的透明性自由保障,市场不规范的行为本来是可以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的。
最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决策参与权得不到保证。如果保险消费者(被保险人)在保险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他们将难以享受到竞争带来的效用和好处。目前,保险监管部门所强调的保险监管信息化,主要是指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得和监控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动态预警和监控,而对如何向公众披露这些信息则考虑不多。
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重建保险市场的透明性自由。为了改变透明性缺失的局面,保险监管部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进而享有决策参与权。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地区初步建立了车险信息共享机制和保单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信息透明和数据规范,提高了承保理赔环节数据真实性。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要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近150家保险公司的重要信息将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审读、评判和监督。这些都将有助于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性。但是,这些仅仅是起点,在规范市场秩序的过程中,重建透明性的保险市场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