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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10年12月24日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工伤保险范围、工伤认定房屋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作如下阐述。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不统一。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二、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
首先,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规定: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以前《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酗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简化规定。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在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较复杂,时间过长。对此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适用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几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减了工伤待遇项目。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之处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对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