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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殖业保险产品特性的经济学分析
——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

周建波  刘  源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100871)

   【摘要】本文旨在从实践的角度,基于经济思想的立场,选取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实践中较为成功的能繁母猪保险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产品特性的分析来探究其成功的原因,并对我国现阶段养殖业保险的发展模式进行评价。本文首先回顾了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代表的养殖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与现阶段的效果;其次通过与其它农业保险、普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比较,分析能繁母猪保险的产品特性,进而阐释其成功的原因;最后根据分析结果,对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特别是养殖业保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能繁母猪保险;养殖业保险;保险产品特性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饮食上对于肉类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畜牧业也迎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1978年至2008年这二十年间,我国的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19公斤上升到399公斤,上涨幅度仅为25%;而人均猪牛羊肉(绝大部分是猪肉)的占有量则从9.1公斤上升到40.3公斤,上涨幅度为343%。2008年,我国的肉类总产量达到7278.7万吨(其中猪肉4620.5万吨)。根据农业部的估计,2009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7500万吨,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也超过了36%。可以说,我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肉类生产、消费大国,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的重要支柱。

图1 近年我国猪肉产量

    自然条件、饮食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我国的肉类生产以猪肉为主。我国的肉类总产量中,猪肉占到了一半以上。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猪肉的年产量始终保持在4000万吨以上,每年的肉猪出栏头数也稳定在5~6亿左右,高居世界第一位。2009年,全球的猪肉产量为9790万吨,而我国猪肉产量达到4889万吨,占到全球猪肉产量的50%。因此,养猪业可以看做是我国畜牧业的根本,养猪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农业安全、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
    然而,自然灾害、疾病以及意外事故给我国养猪业带来了很严重的威胁。对我国许多养殖户而言,“养得起,死不起”是他们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
   【作者简介】  周建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刘 源,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全国26个省份310个县市爆发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仅在2007年,发病猪达31.26万头,死亡8.21万头,猪肉生产遭受危害。这次疫情除了给养殖户造成重大损失外,还使得市场上猪肉供应不足,肉价持续上涨。2007年11月,猪肉价格一月内上涨56%,人民的生活受到影响。灾害不仅使许多养殖户蒙受巨大损失,也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生活。

    当民间遇到干不了、干不好的事情时,就需要国家伸出干预之手,及时地支持民间经济的发展。为了应对养猪业的风险,我国自2007年起推出了能繁母猪保险。实行三年以来,能繁母猪保险有效地推动了生猪生产良性发展,保护了养殖户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者的切实利益,促进了规模化养殖场发展。目前这一险种已经初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产业特性与具体国情的道路,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能繁母猪保险的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特别是发展养殖业保险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小史

    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殖业保险在我国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

    早在农业保险的萌芽阶段,养殖业保险就作为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业务之一登上历史舞台。早期的养殖业保险以农民自发成立的互助机构为主,如1933年在上海成立的“乌江耕牛保险协会”,就是近代以来我国最早的农业保险试验,也是我国现代保险史上最早的相互保险的正规组织之一。抗日战争期间,中国第一家官办保险企业“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以“重庆泰安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都曾经在四川、重庆等地开展过养殖业保险业务。但遗憾的是,受到当时落后商品经济条件以及混乱时局的限制,这些保险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借鉴前苏联的经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牲畜保险业务。至1952年,全国除西藏外均开展了牲畜保险业务。与种植业保险遭受冷遇不同,养殖业保险普遍受到了农民的拥护:1953年,全国承保的牲畜超过1440万头。但是,这一阶段的养殖业保险主要侧重于作为生产资料的大牲畜(如马、牛),与今天的养殖业保险有所区别。直到1956年,为配合国家大力发展养猪事业,中国人保又试办了生猪保险,最后发展为养猪三包,即平时包防疫、病时包治疗、死时包赔偿,很受农民欢迎。但在1958年,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中止,养殖业保险也暂时从我国消失。

    1982年,我国的农业保险得以恢复。为了配合当时农民对于饲养牲畜和家禽的高涨热情,中国人保首先试办了禽畜保险业务,并逐步将承保范围从原有的大牲畜和猪扩展到羊、兔、鸡乃至对虾、扇贝等其它养殖动物上,丰富了养殖业保险的内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1994年后,随着国有保险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保险由政策性保险向商业性保险转变,国家取消了对于农业保险的一些优惠,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养殖业保险的衰退给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1996年,我国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的产量均出现大幅下降,其中以猪肉最为明显:1995年产量为3648万吨,1996年仅为3158万吨,下降幅度达到13.4%。直到1998年,猪肉产量才恢复到1995年水平之上。对于养殖户而言,由于缺乏保障,养殖的风险变大,他们更倾向于将手头的牲畜迅速出售。1995年我国猪年末存栏44169万头,为2008年前的历史最高水平;但1996年这一数字下降为36284万头,为1991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较上一年下降达17.9%。

    2003年4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沉寂多年的农业保险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得以开展,并逐渐成为农业保险市场上的主角。在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中,生猪生产,特别是能繁母猪养殖出现了问题,导致全国范围的猪肉供应紧张,猪肉价格节节攀升,直接影响到了国计民生。现阶段能繁母猪保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图2 近年我国猪肉全国平均价格走势(每年11月价格)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明确提出由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 20%。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由此,在国务院、保监会和农业部的共同推动下,能繁母猪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按照有关规定,保险费为每只母猪60元,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48元,农民只需要交12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每只母猪1000元的保障。仅在2007年,中央财政就下拨11.5亿资金,对能繁母猪保险进行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2008年,我国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共提供443亿风险保障,覆盖养殖户1397.2万户次,承保母猪4759.3万头,而该年末我国能繁母猪总数为4878.8万头,承保率接近100%。当年度母猪能繁保险共赔款17.5亿元,占养殖业保险赔款的73%,占所有农业保险赔款的25%。

    能繁母猪保险一经推出,就全面地推动了养猪业的发展。在该保险全面推广的第一年,即2008年,我国能繁母猪年末存栏数较2007年上升645万头,上升幅度达到15.2%;而全国养殖的猪的数量也上升了5.2%,增长幅度远远超过其它传统养殖牲畜(牛下降0.2%,马下降2.7%,羊下降1.7%),当年度猪肉产量也实现了7.8%的增长,超过其他肉类产品(牛肉与上年持平,羊肉下降0.6%)。目前,该保险品种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代表,是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力量。

    回顾我国养殖业保险曲折的发展史,不难发现:第一,养殖业保险不能够脱离整体农业保险的大环境而独立存在,需要宽松的农业保险政策环境支撑;第二,就同一时期而言,养殖业保险的执行成本要小于种植业保险,推广起来相对容易。由此可见,同样的政策扶持,在养殖业保险上效果通常更为明显。那么,养殖业保险的那些特性决定了其较低的执行成本?这些经验是否可以套用到其它农业保险产品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能繁母猪保险产品特性分析

    (一)与其它农业保险的比较

     1.与其它农业保险的共性

    首先,从产品交易的角度看,能繁母猪保险和其它农业保险一样,是具有公共和私人双重属性的产品。一方面,如果从形式上看,其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作为养殖户分散风险的一种金融制度安排,能繁母猪保险是农户在日常生活中消费的一种商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权利义务的合同。因此,从消费的直接形式上看,它具有私人物品的特点——排他性。另一方面,如果从保险效果上分析,其兼具公共品的属性。鉴于猪肉除了普通的消费品属性外,能够起到强健人民体魄、保护粮食安全的额外作用,因此母猪能繁保险在保护猪肉生产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强的正外部性,其社会效益要高于交易双方通过保险而直接获得的经济效益。同时,能繁母猪保险可以使养猪业的风险降低,这有利于投保人扩大生产规模,革新生产技术。但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来说,虽然未支付任何费用,却坐享着农业发展、农产品价格低廉和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非排他性,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公共品。因此,母猪能繁保险与其它农业保险一样,供求关系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私人供给量小于社会最优供给量,因此应当由政府加以补贴和支持。

    其次,从承保风险的角度看,能繁母猪保险同样面临着赔付率过高、经营存在技术障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猪的流行疾病等问题也颇为严重。综合来看,我国养猪业的风险较大,因此该保险的赔付率往往较高,私人经营难以承担。此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是多数保险产品的痼疾。

    2.与其它农业保险的不同点

    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该险种与其它农业保险的不同点。

    首先,和种植业保险相比,能繁母猪保险的一个巨大的优势是保险标的的同质性:能繁母猪之间的差异性远远小于农作物之间的差异性。由于农作物的保险赔付是以产量的高低为依据,因此地理位置、阳光水土、机械设备诸多因素的差别都可能影响产量,从而造成保险标的不同质。因此在承保农作物的时候,通常要将众多因素综合考虑,对不同标的分别估计产量,厘定费率,而交易手续也因此而变得繁琐,交易成本也无形中增加了。但能繁母猪的保险赔付是以猪的生死为依据,一目了然。由于不涉及“产量”的定量计算,只涉及“生死”的定性认知,所以在承保的时候不必考虑许多因素,能够执行一套统一的承保手续,简化了承保的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样,同质的保险标的在理赔时也较为准确,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更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同质性的涉及范围广阔,无论在山东,还是在云南,能繁母猪都能执行一种承保赔付机制,因而为全国统一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条件。

    其次,和种植业以及水产养殖业保险相比,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土地和水塘是不能移动的,所以这两种产业对于地理位置的依赖非常大,因此在风险管理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养猪业则不同,其对于地理的依赖较小,同时占用的空间有限,故机动性较大。对于一些比较明显的风险因素,如可能遭受水灾的河滩,可以通过迁址的方式加以规避。退一步说,即便自然灾害来临,也可以通过转移的方式减小损失;对于疾病灾害,也可以通过隔离病猪的方式加以控制。这在另一个方面增强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和主动性,降低了潜在的损失,因此保费也相应降低,养殖户的负担得以减轻。

    再次,和其它动物养殖业保险相比,能繁母猪保险是一种在生产过程内部加以区分的有针对性的保险。我国近几年生猪存栏量稳定在5~6亿头,其中大部分是育肥猪,能繁母猪只有大约5000万头,占总数的不到10%。但能繁母猪对于养猪业的意义却是重大的。一头能繁母猪一胎可以下十几个崽,因此其正外部性远大于能繁母猪本身产生的猪肉的价值。换言之,能繁母猪是养猪业的根本,在猪肉的生产过程中处于最上游。保护能繁母猪的收益大于保护育肥猪的收益。所以在生猪保险的领域内,有针对性的重点支持能繁母猪保险可谓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2009年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建立能繁母猪管理系统,有效区分育肥猪与能繁母猪”,并且要求“要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应用能繁母猪专用标识和中央数据库对能繁母猪实行单独管理。”

    对于投保者而言,通常只关心“保费是否合理”以及“手续是否简便”这两个问题。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保费、简化了手续,因而会受到养殖户的追捧。更重要的是,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与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政府对于这种保险的支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养殖户也从这种保险中受到了切实的保护,可谓一举两得。

   (二)与普通财产保险的比较

    能繁母猪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尽管能繁母猪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其经营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农业保险的思维定式,借鉴了普通财产保险的经营模式和技术,而这也有助于其取得成功。

    首先,在标的估价方面,能繁母猪保险借鉴了交强险的技术。参与交强险的车辆价格不一,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统一为5万元,不因车辆价值的差异而改变。由于生猪价格不断变动,加之不同标的之间可能存在市场价值上的不同,在保证保险覆盖面的前提下,特别是在要求全国统一投保的情况下,很难对标的的价值采用市场价值来估价。因而能繁母猪保险采用事先规定的方式,即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确定1000元的保额。同时,正如参加交强险的车辆一般不止5万元一样,1000元的定价通常也低于能繁母猪的市场价值。尽管不是足额保险,但统一的定价能够简化手续、维护区域间公平。此外,不足额保险也有助于压低保费,在减轻财政压力和投保人负担的同时扩大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养殖户得到补偿,从而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其次,在责任范围上,能繁母猪保险借鉴了家财险的技术。家庭财产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如果全部承保,一方面保险费用会被抬高,另一方面个别风险在责任界定上界限模糊,如果承保会造成保险理赔的诸多争议。因此家庭财产保险多采用列明所有承保风险的方法。能繁母猪保险面临的也是多元的风险。由于复杂的保单规定不适用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因此能繁母猪保险只面向养猪业中最普遍的风险,并且在保单中明确列明了所承保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以及意外事故三大类损失所包含的相应内容,同时规定了除外责任。这样的保单设计有助于明确责任范围,在理赔时减小争议。

    第三,在风险管理的要求上,能繁母猪保险借鉴了火灾保险的技术。火灾保险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积极防灾、救险的义务,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对于标的风险水平的变化需要如实告知。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养殖户要“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和安全防灾工作”,对于风险水平明显提高但未履行如是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之所以做这样的要求是由于我国的能繁母猪保险具有准公共品属性,因此在消费这种准公共品时,投保人有义务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弥补准公共品的社会成本。
事实上,能繁母猪本身作为保险标的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猪肉生产的过程来看,能繁母猪更多的作为生产资料,而不是产品出现。因此,能繁母猪保险实际上是对农业生产的工具进行投保,而非对最终产品进行投保。从这个意义上说,能繁母猪保险在操作层面更接近于企业财产保险。

   (三)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能繁母猪保险以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与种植业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而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在这一点上,能繁母猪保险与人身保险更为接近。因此造成了能繁母猪保险在经营上与人身保险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首先,在投保手续上,能繁母猪保险对于被保险的猪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猪的年龄上,规定大于8个月小于4岁,此外还要求投保人提供兽医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免疫预防接种记录,这与人身保险当中的年龄限制与投保前体检有相似之处。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体检的目的在于将那些本身健康状况不佳,有可能增加整个被保险群体风险状况的人剔除,从而有效控制承保的风险。这种措施对于保险中常见的逆向选择问题有着很好的限制效果。在养猪业当中,由于投保的农户对于自己的猪的健康状况更为了解,因此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上,也会出现风险越大,越倾向于投保的逆向选择问题。对于被保险的猪的健康状况检查的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限制逆向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能繁母猪保险借用了人身保险业务中的规定,解决了农业保险的问题。

    其次,该保险条款中,对于承保的猪重大疾病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并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在理赔手续上,能繁母猪保险要求投保人提供畜牧监督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等材料,这与人身保险比较类似。这些措施保证了该保险业务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使得整个保险制度得以快速高效的运转。

    第三,能繁母猪保险要求同一养殖户所有合格的能繁母猪必须全部投保,这类似于人身保险当中的常见的团体保险。同样是符合承保条件的猪,其风险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异,也就造成了逆向选择的隐患。但全部投保的要求使得养殖户整体的风险水平被控制在一个中等的水平之上,由此有效的控制了风险,为保险公司业务的健康开展创造了条件。此外,集体投保摊低了每个标的平均前期成本,节省了交易时间,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通过借用并改造人身保险产品当中一些规定,能繁母猪保险提高了科学性和严谨性,同时也完善了风险控制的机制,保证了自身的健康经营。

    综上所述,在保险产品特性的层面,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可以归功为四个因素: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与补贴、良好的承保条件与产品定位、财产保险的技术支持、人身保险的方法借鉴。如上文所述,能繁母猪保险同时具有了多种保险的属性。事实上,许多农业保险,如大牲畜保险也有着多重属性。那么,其它农业保险险种能否借鉴能繁母猪保险保险的成功经验?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国发展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三、能繁母猪保险对于养殖业保险的启示

    能繁母猪保险之所以取得成功,自然有着它的特殊性。除了极少数的农业保险险种外,多数险种都与能繁母猪保险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不能直接照搬它的做法。但是,其中的一些指导思想是值得借鉴的。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再次证明了,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国家有必要引导企业,为企业创新精神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也应当发挥主人翁精神,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从而设计出既便于自身操作又便于客户购买和享受足值服务的合适产品。

    (一)国家政策支持的启示

    无数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经济无序性、自发性的特点,意味着必须由更大的社会力量——国家来协调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冲突;但国家作为经济人,同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性,这意味着在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同样会侵犯社会利益,因此必须对国家干预经济进行有力的约束,规定其在什么情况下可干预经济,干预经济的方式是什么,干预到什么程度,等等。两千多年前的司马迁对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他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是:“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这是说,政府最好的管理经济的办法是顺应民众对利益的追求而设法让其实现,这就是“善者因之”;当然,考虑到产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民众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天性,肯定会出现某些产业因利润低而无人问津的现象,这时若继续顺应民众对利益的追求必然会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为此就要用提高价格、增加补贴、退税等办法来鼓励民众进入,这就是“其次利导之”;鉴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永恒的矛盾,百姓在求利的过程中难免有不道德、不文明乃至损人利己之处,这时就要加强教育,让民众看到长远利益,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作到见利思义,这就是“其次教诲之”;如果反复教育的方法还不见效,为了整顿社会的经济秩序,也不惜用行政、法令的方式加以解决,这就是“其次整齐之”;如果这样还不能理顺社会的经济秩序,国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就有必要直接进入经济领域,这就是“最下者与之争”。

    在司马迁看来,不是政府该不该干预经济的问题,而是如何干预经济,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正面作用积极发挥,副作用大大降低的问题。他要求政府针对不同的经济环境,根据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抓住牛鼻子,制定出不同的政策,反对一味地硬性干预。显然,这对当前的农业保险有积极借鉴的作用。

    历史的经验反复表明,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中,政府的“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也证明了这一点。鉴于养殖业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直接牵动着国家的命脉,因此政府不能不对其进行干预。因此正如司马迁所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干预,而在于如何干预。大包大揽的全面干预,即司马迁说的政府直接进入经济领域,建立国营养殖场,肯定是不必要的,同时也是不可行的。最佳的干预方案应当遵循“全国一盘棋”的思考模式,从整体产业的高度出发,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因之、利导之”。能繁母猪保险在政策支持方面的一些经验非常值得其它农业保险借鉴。

    首先,政府的支持需要明确化,并且要得到法律支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出面,提供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而这种支持不能仅限于一个广泛的指导思想。能繁母猪保险很大程度上即得益于将政府支持落实于明确的立法保障和稳定的财政支持。我国的能繁母猪保险尽管只有《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这两个临时性的规定,但对于业务如何开展、政府如何介入、财政补贴数量等关键性的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保障基础上,财政支持才得以源源不断地对该保险实现补贴,稳定市场经营。然而纵观我国其它农业保险险种,大多缺乏这样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其它险种可以效仿能繁母猪保险,在执行层面制定临时法规,明确主要问题,实现快速起步。/////

    其次,政府在介入农业经济活动时,应当正视市场的作用,用“利益”推动发展、用市场规律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能繁母猪保险归根结底解决了养殖户“养得起,死不起”的问题。解决了后顾之忧,养殖户可以放开手脚从事生产,提高养殖的效率,降低养殖成本,取得更大的收益。因此,真正促使养殖户购买保险的因素,不是国家粮食安全等理想目标,而是提高家庭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背景下,如何兼顾国家目标和个体农户经济利益将会是一个重要课题。在开展其它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应当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和农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国家与农民利益的共同点,实现双赢。

    再次,政府应当寻找突破口,有针对性的介入农业保险领域。我国政府对于养猪业的介入并非从原料到生产再到销售的全面性的介入,相反,政府只保护了其中很有限的一部分。但这种干预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在于政府找到了关键部分,即养殖业的上游和根本——能繁母猪作为突破口,并且集中资源对这个突破口进行保障。通过保障能繁母猪,缓解了猪肉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从而有力的保障了我国的养猪业。虽然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农业的其它部门生产流程大多与养猪业不同,但这种“抓大放小”的做法确实值得其它险种的农业保险借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财政不可能对于各种农业保险实现大包大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抓住某个行业的关键环节,将资源优先使用于保障效果明显、回报率高的险种上,将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有助于农业和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二)保险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尽管有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在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背后,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对产品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努力推广。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上进行了合理的创新,即方便自己的操作,又方便养殖户的购买,极大地降低了产品推广的难度,活跃了保险市场。在我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大背景下,保险企业拥有许多潜在的机遇。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是保险企业应当发挥主人翁精神,不断创新完善自己的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实现业务上的更大发展和突破,在惠及更多农民的同时提升公司价值。

    能繁母猪保险为我国农业保险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几点宝贵的经验。

    首先,适度调整保障范围与保障限度,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户的购买。农民在投保的时候通常最关心的是保费是否低廉,手续是否简单。而能繁母猪保险受到养殖户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保费低,手续简便。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首先应当履行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其优先考虑的应当是覆盖范围和社会公平。由于设计产品估价的问题,很多农业保险的手续十分复杂。但能繁母猪保险通过确定一个“公认价格”,统一标准,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减小争议,方便交易双方的协商,提高了效率。对于其它农业保险险种而言,可以进行一定得效仿,适度缩小保障范围,压低保障限度,从而降低保费,简化手续,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农业保险带来的福利。

    其次,结合其它险种经验,实现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企业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设计出即方便保险公司操作,又有效降低顾客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发生概率的创新产品,进而有效降低企业风险,同时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在能繁母猪的实践中,不足额保险、对同一养殖户所有合格的能繁母猪要求全部投保等措施有效地限制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不涉及“产量”的定量计算,只涉及“生死”的定性认知,明确规定承保的范围是自然灾害、重大疾病以及意外事故三大类损失所包含的相应内容和除外责任,使理赔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也使保险公司能够统一价格,执行统一的承保理赔手续,为全国统一经营、实现规模经济创造了条件。
再次,发掘农业保险相关方的潜力,保证整个保险制度能够快速高效的运转。保险公司应当与其它农业保险相关方联手提高应对农业风险的能力。如能繁母猪保险和畜牧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对于其它险种的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与农业相关政府部门,如气象局的合作,在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的同时,有效限制投保户的的道德风险,实现保险公司和投保户的双赢。

    总之,能繁母猪保险的成功既说明了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力作用,也反映出政府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方面的支持作用。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如果完全交由企业来做,由于实施成本太高,可能没有企业愿意进入,或者已经进入的也要退出;如果完全交由政府来主持,显然政府没有这个力量满足不了社会大众的要求,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携手来完成这一使命。对于政府来说,如何提高干预的水平是关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生活设计出合适的“干预”产品;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设计出既方便顾客购买、使用又能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运营成本的产品是关键,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重视学习,提高创新能力,这样才能满足日益现代化农业不断提出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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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保险年鉴(2000~2009年).
    [11] 晨曦.能繁母猪保险成为农保重要契机[N].中国畜牧兽医报,2008-3-8.
    [12] 熊盛文.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服务“三农”[N].经济日报,2010-6-29.
    [13] 吉林省能繁母猪保险典型案例.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Aguacultural insurance: A Case Study of the Reproducible Sow Insurance
ZHOU Jian-bo    LIU Yuan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
    Abstract: From a practical perspective and based on economic thoughts, this paper studies on the reproducible sow insurance, which is successful in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practice during the recent few years. It probes into the causes of the reproducible sow insurance through analyzing the product’s characteristics and evaluates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China’s present aguacultural insurance. This paper first reviews the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aguacultural insurance, which represented by the reproducible sow insurance; then analyzes the success of the reproducible sow insuranc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product by comparing it with other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ommon property insurance and life insurance;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analysis, this paper gives advices for China’s present agricultural insurance, especially for aquacultural insurance.
    Key words: reproducible sow insurance, aquacultural insuranc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products
    [编辑:郝焕婷]

【作者简介】
周建波(1965—),男,汉族,山东莱阳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是农业经济学,中国管理思想史、保险管理思想史。
刘源(1987—),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风险管理与保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