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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变化,美国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市场。2010年,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专项考察小组,赴美走访多家相关机构,对美国养老金市场形成过程、市场体系进行了考察研究并形成此文。

    美国养老金制度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行养老保障体系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截至2010年,美国有13万亿美元的养老基金,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老金市场。

   一、美国养老金市场的三支柱体系

   (一)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是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Social Security Program),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覆盖了全国96%的就业人口,是多层次体系中的基石。

    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发展标志


    社会保障计划的资金筹集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模式。1935年~1939年,筹集模式是完全基金制。1939年~1983年,由于下滑,基金入不敷出,改用现收现付制模式筹集资金。1983年至今,则是采用部分积累制模式。社会保障计划资金主要有三大来源,除了1984年开始对社会保障给付收入本身的课税,以及财政部一般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外,最主要的是约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85%的社会保障税。

    在领取上,员工只要达到最低退休年龄66岁(1960年后出生的人群退休增加到67岁),缴纳社会保障税至少10年以上,积累社保积分(credit)达到40分,就可以申请领取社会保障给付。养老金收入取决于职业的平均收入,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给付收入的再分配功能。

   (二)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ubic Sector Plans)和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Based Pension Plans)。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其雇员提供的各种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及一些非营利组织和机构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通常也被称作企业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Plans)。

    1、公共部门养老计划

    在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和州及地方政府公务员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联邦政府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联邦政府文职雇员的退休金计划,覆盖的文职雇员约有300万;另一个是联邦军职退休金计划,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美国国防部组织管理,覆盖了约300万的军职人员。

    联邦政府文职雇员的退休金计划包括了32个不同的退休金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简称CSRS)和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简称FERS)。另外30个退休金计划主要是针对联邦法院系统、外交系统等特殊政府雇员。
各州和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养老金计划,形成大体与联邦政府相似,目前已覆盖了50个全州及地方政府的1300万公务员。

    2、雇主养老金计划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以收益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计划)为主,几乎占到美国所有企业养老金计划的95%以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供款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计划)迅速发展,目前在美国两种模式并存。

    收益确定型计划是一种非政府强制性的计划,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计划不为参与者设立各人账户,只是建立一个总的共同账户。因此,雇员只能依据公式,自己计算将要获得的退休收入。

    供款确定型计划要求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为计划供款,每一位计划参与者都设立有独立的个人账户。雇主利用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向雇员提供退休金给付。雇主一般会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协助雇员进行投资选择。投向共同基金是供款确定型计划养老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个人账户的最终积累额以及投资收益决定了雇员最后的退休给付。

    尽管供款确定型计划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但经过20多年发展,其资产规模已超过DB计划的资产规模。在所有供款确定型计划中,401(K)计划增长最快。

美国雇主养老金发展历程及重要法规

    (1)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简称ERISA)

    1974颁布的ERISA是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发展史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美国养老退休制度起到了深远的影响。该法案对美国现代商业退休金制度的一系列重要特征做出了规定:最低法宝缴费标准、退休金计划参加人数和基本既得受益权标准、对资产受托人的职责规定、税收待遇、退休金可随雇员的工作转变而转账的制度、因计划终止而进行保险的制度、对退休金计划实施监管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规定。/////

    1984年,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正:降低了计划参加者的最大年龄设限,对参加者由于离职太久可能失去信用(积分)的时间段进行了延长,通过了《合格家庭关系法令》,使配偶离婚后仍享有养老金的权利,终止雇主限制雇员在接近退休年龄时参加计划的权利及冻结65岁年龄以上参加者的福利。

    (2)经济发展与减税调和法案(简称EGTRRA)

    2001年颁布EGTRRA,目的在于提高计划的参与率和缴费水平,增强计划可携带型,极大地促进了DC计划的发展。

    401(K)计划税前缴费限额,2002年前为1.1万美元,以后每年提高1千美元,到06年到1.5万美元,此后缴费限额与CPI挂钩。02年起所有缴费限额不能超过参加者年度总收入的100%或4万美元。

    “追加缴费”(Catch-up Contribution)规定:年龄超过55岁的雇员可以突破缴费上限,每年可向401(K)计划追1000美元的缴费。

    首创的ROTH401(K)计划,将401(K)计划与ROTH IRA(注:Roth IRA 是由参议员William Roth提倡并通过的一种个人退休账户(Inpidual Retirement Account)。Roth IRA允许个人将税后收入的一部分(每年有不同的额度)放入此账户,满足一定条件下,其投资所得将享受免税待遇)的特点结合起来,鼓励员工以税后收入进行储蓄,账户资金以税收递延方式增值,并免除利息所得税。对ROTH 401(K)计划的参与者而言,在取款方面的条件相对宽松。

    (3)退休金保护法(简称PPA)

    2006年颁布的PPA对DB计划提出更高要求和限制,同时,对DC计划的管理提供了便利。

    该法规定:建立DB计划的企业,必须在7年内达到计划100%的注资水平;资产负债要进行盯住市场(Marked to Market),使计划的注资水平要如实地反映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即每1美元的投资亏损都要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这迫使美国的DB退休金计划只能考虑通过负债驱动型投资(liability-driven investment)的策略,来对付金融危机对退休金的投资造成的损害。

    对DC计划而言,一是允许401(K)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为计划参加员工提供由电脑系统设计的资产配置模式,并根据员工个人的家庭和经济情况做出具体的资产配置建议;二是受托管理人可选用生命周期基金或生活方式基金作为计划的自动投资选择,并由此受到受托管理人法律责任的保护;三是在员工不选择的情况下,可自动加入,但9天内员工可选择退出。

   (三)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np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是由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个人退休账户制度是享有税收优惠,面向任何具有纳税收入者的退休储蓄制度。它由传统个人、退休账户、反向(ROTH)个人退休账户和小企业个人退休账户三种不同类型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构成。截至2008年1季度,个人退休账户(IRA)资产额为4.5亿万美元;而同期其他各类雇主资助的DC计划(401(K)、403(B)和457等计划)资产总额仅为4.3亿美元。

    二、401(K)计划

    401(K)计划是美国目前最流行、参加员工最多的企业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也称为401(K)条款,该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美国的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积累式的企业补充养老金保险制度。1974年,美国通过的《员工退休所得保障法》奠定了401(K)计划发展的基础。197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新增加第401条k项条款,鼓励企业为高管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为其积累养老金。1979年,该法律正式实施,1981年颁布了实施规则,并经过美国国税局的裁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一般劳动者。

    根据该项计划,在私人盈利性公司中,只要有五个以上的雇员参与,就可以建立一个401(K)的计划。参加该计划的雇员每月从工资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401(K)养老金账户,同时,大部分雇主也会向账户中缴纳部分费用,账户资金全部归雇员个人所有,国家对其在划拨和投资环节免税,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在员工退休时,可采取多种方式领取。

    401(K)计划在缴费方面的规定非常灵活,可由雇员自己确定,且每年都可以调整,但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5%,每年最高也不得超过15000美元(2006年标准,以后每年递增500美元)。雇主也是计划的缴费人,但其缴费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选择多缴或少缴,只要总额不超过上限就可以。绝大部分企业或雇主出于税收和留住人才的考虑,会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为雇员的401(K)账户存入一部分资金,但比例一般较低。

    401(K)计划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年金保险、债券、专项定期存款等金融产品,也可以向计划参与人员发放贷款。雇员可以自主选择养老金的投资方式。当雇员参加401(K)计划满七年后,个人账户的资金就归其个人所有。目前,401(K)计划为其参保者提供了约30%的退休金替代率,发挥了一定的老年收入保障作用。

    在401(K)计划中,职工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最大缴费额为16500美元,这个限额对于50岁以上的人群会更高。雇主亦可配合职工缴费,通常情况会缴纳职工缴费额的50%。一个典型的缴费基数可能是工资的9%,职工缴纳6%,雇主缴纳3%。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动登记”系统,职工如果不想加入计划,则需要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计划。参加401(K)计划的职工可以在退休前支取养老金,但由于政府不鼓励,因此职工需要对此承担高税收。

    401(K)产品提供者有:保险公司、相互基金、证券公司和银行。主要产品有:相互基金(Mutual Funds);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可变年金/固定年金(Variable Annuities/Fixed Annuities);保证收入合同(Guaranteed Investment Contract);雇主股票(Employer Securities);自选经纪账户(Brokerage Window)。

    政府对401(K)计划进行严格监管,劳工部和国内收入署是政府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根据ERISA法案的规定,合格年金计划必须通过年金合同或者信托方式来实现。ERISA法案还规定了计划参与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

    401(K)计划自1978年建立以来发展很快。2000年,美国401(K)计划举办企业达30万家。2003年,美国公众电台公布“在过去20年里,近5000万美国人将退休资金投入到401(K)计划。”截至2010年,401(K)计划规模已经达到历史性的2.7万亿美元,占所有缴费确定型养老金(DC计划)的比例近2/3。

    三、美国养老金市场的形成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通过加强监管进行积极引导

    纵观美国养老金市场200年的发展,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助推作用,尤其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后,几个里程碑式的法规、条例(ERISA、401(K)条款、EGTRRA、PPA),都极大地促进了商业养老金业务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

    1、通过法规制定引导商业养老金市场有序发展。如鼓励DC计划、限制DB计划、鼓励自动投资选择、放松受托责任等。对养老金计划的发起人、各管理人、受益人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各自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强调寻求平衡,虽然商业养老金是自愿性质,但并不是表示企业和个人就可以违反公平原则。美国商业养老金业务在对参加人的规定是,对参加人的年龄、待遇归属、税优、贷款、领取、反优惠高薪、对50岁以上人员的缴费追加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市场繁荣

    美国内税收法修正案(401(K)条款)极大地促进了商业养老金的发展,个人退休账户(IRA)、401(K)账户、403(b)账户、抵税年金(Tax-Sheltered Annuity,简称TSA)、雇员股权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等都是在该法修正后涌现。

    为了鼓励小型企业建立企业退休计划,《简化职工养老法案》和《激励超小型企业建立退休计划法案》对小型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简化手续及监管方法,提高缴费限额,还允许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额外增加500美元的投入。

    在税收政策激励下,1990年至2005年,美国商业养老基金增长迅速:个人退休账户从1990年的6370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近3.7万亿美元,增长4.8倍,年平均增长率约32%。

    (三)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促进养老金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美国,除了重要的监管养老金计划的法案,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国内税法修正案(401(K)条款)》外,美国政府会适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状况等,及时提出相关法案,以确保养老金计划的监督和管理。如2000年在网络泡沫破灭后,美国经济受到影响,美国政府在次年及时地推出了《经济发展与减税调和法案》(EGTRRA),目的是致力于提高计划的参与率和缴费水平,增强计划可携带型,极大地促进了DC计划的发展,从而从一个方面振兴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74年以后,美国发布的与企业年金有关的大大小小的法规超过32个,它们从监管、运营管理、受益人保护等各方面及时、不断地完善养老金市场,以确保养老金市场的良性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些配套政策及时跟进,对养老金市场完善和资本市场的稳定都起到了良好的效应。

    (四)各部门分工协作,实现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全面监管

    依据相关规定,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对养老金业务及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监管,从而确保整个养老金市场及管理机构的稳定发展。

    根据ERISA的规定,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主要直接监管部门有三个:分别是美国税务局、美国劳工部和退休金津贴保证公司;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保险机构等对养老金业务有间接的监管作用。

    1、美国财政部和其下属的税务总局负责对有关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其中,美国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税务总局则具体负责监督有关企业养老金计划对有关财税法规执行情况。

    2、美国劳工部负责对ERISA的执行进行监督,具体负责的部门是劳工部下设的雇员福利保障局。其主要责任是确保计划对ERISA中各种要求的执行,负有对企业年金计划按时上交年度报表和对计划的财务进行审核及监控的责任。退休金计划一般每年要提供《5500表》,由劳工部和税务局进行抽查。

    3、美国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负责对已终止运行的收益确定型企业养老金计划进行监管和提供担保,主要是对那些在终止时没有能力付清其所保证的企业养老金收益的计划提供保险。

    4、根据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对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对象如证券、共同基金、年金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制约,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美国养老金业务有间接的管制作用。同时,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则分别对提供养老金产品的银行、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服务、偿付能力等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