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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的保险市场应具备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经验和历史的原因,我国保险公司尚未真正经历过破产程序。伴随目前国内外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保险企业要健康成长壮大,必须建立起高效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保险市场退出,是指对保险公司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描述,与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相对应,是一种通过市场等多种手段使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遭到完全性淘汰的极端处理方法。所谓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指运用保险市场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保险市场主体,以适当的方式退出保险系统的过程及规则,保险市场退出是一个综合体系,应包括退出标准、退出方式、操作规程、市场条件等组成要素。在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遵循市场规律,探索研究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十分必要。
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意义
健全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有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险业做为金融稳定的构成之一,其主要风险即支付危机,一旦出现偿付能力危机,保险企业就要面临破产的危险。事实上,在保险企业充分竞争的市场中,有进入就必然有退出,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有效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为保险业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此外,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产生巨大的警示作用,增强保险企业的风险忧患意识,促使其加强内控,引导其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走集约化经营发展道路,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利益。因此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加,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费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竞争越来越深入,保险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金融企业,社会联系广泛、外部性强,其破产有可能会给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
可见,要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建立系统的、可操作的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已成为必然选择。而解决目前退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效化解破产重组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则成为关键所在。
完善改进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1。健全完善保险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应考虑尽快制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及相关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打破目前在该问题上法律原则性、粗线条、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综合体系,它应包括退出标准、退出方式、操作规程、保障机制等组成要素,我国现有的仅仅是对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的一些笼统规定,实际操作领域的法律法规是缺位的。
由于缺乏对经营不善保险企业的进行救助的详细程序,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地给予还有机会挽回的问题企业以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从而有效避免其破产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应内容。
2。明确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保险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任命,各国不尽相同,如日本和英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同时负责组建破产人管理组织;美国则由监管当局直接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以保证保险市场退出的高效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参与保险企业的破产事宜有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情况,但同时如引进专业第三方部门可进一步增强此项的专业化、社会化、公开化,即通过公正的资产评估定价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较市场,目前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模式还需改革创新,监管部门应从制定规则、批准设立、实施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若要保险保障基金担负起“最后安全网”的责任,其基金来源还不宜单单依靠商业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及其资金运用的获利,还需国家财政的额外适当补助,这样可以将保险企业的风险变成企业与社会共担,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4。加强对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监管
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存在风险或危机的保险公司加强日常监测的频率,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报、指导,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将风险置于萌芽状态,积极探索逐渐完善分类监管模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举措,做到防微杜渐。
总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促进保险市场成熟规范、持续健康运行的必备条件。基于保险业的保障性特点,它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营及人民生活的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鉴于保险企业一旦破产关乎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目前看,保险监管部门对此应持谨慎态度,采取多措并举,通过制定积极稳妥、多层次的保险市场退出方式化解各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