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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是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行业存在和发展的生命线,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线,全面审视车险经营、监管的制度设计,以底线思维展开顶层设计,突出市场准入、偿付能力和效益经营,或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破解包括车险消费者保护、车险市场规范竞争等难题的有效路径。
一段时间以来,以综合治理理赔难为核心的车险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和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引起了汽车销售维修类企业、车主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参与,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车险理赔的资源投入及配置、理赔人员的教育培训、理赔服务的方便快捷,还有理赔水平都有了不小的提升。
严格市场准入,坚决把有违消费者保护的资本、产品和人员挡在市场大门之外。一个行业要向经济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那么门槛自然较高,高质量的服务需要良好的物质、文化和人才条件,需要良好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技术装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以及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汽车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在经营理念、方式及规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或者标准,客观上要求国家对这一市场进行保护性开发、审慎性监管,从而确保其有条件担当经济社会对其角色期待。因此,在资本(股东)的选择上,应当以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富有效率为标准,防止反市场、低效率的资本进入,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注册资本的底限上,要确保车险经营主体实力雄厚、永续经营,为消费者保护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在产品的设计上,既要体现公平性,更要具有多样性,还要不失通俗性,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费率出现;在高管、从业人员的门槛上,要按照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要求进行设置,防止人员素质低下,从而阻碍良好服务的供给。
确保偿付能力,紧紧扭住车险消费者保护的“总阀门”。通俗地说,偿付能力就是履行保险职责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资本或者保费收入具有正相关,且偿付能力是有限的。这种额度的硬约束,既是对公司自身稳健发展的保障,也是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社会风险管理的促进。不顾自身的偿付能力,将承保能力无限、恶性地扩张,以及服务能力的严重滞后、不足,无异于开“空头支票”,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与承保能力相挂钩、承保能力与业务规模相挂钩、业务规模与业务结构和品质相挂钩的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指标体系,亮起“红灯”,果断“停单”,让偿付能力成为车险经营的“牛鼻子”。当偿付能力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硬约束时,就如紧箍咒之于孙悟空,规模冲动将从根本上得以抑制,大至行业、小至基层机构甚至营销员个人,其动力和压力将来自于业务及其服务品质,消费者保护自不待言。
坚持效益经营,逐步培育车险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谐共生的车险行业文化。车险经营者作为一种市场主体,效益是其存在的基本目标;合理的效益,是确保车险经营者从容提供优质保险服务的基本条件。偿付能力从量的维度上规定了某一车险经营者的最大承保能力,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险服务;效益经营则从另一个质的维度上规定了某一车险经营者的实际承保能力,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优质的保险服务。部分车险经营者因为承保能力较大,可能实施“效益换规模”战略,既不利于自身的健康发展,又会对其他车险经营者产生冲击,进而破坏和谐共生的车险行业文化,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车险经营者的经营效益实施“底线”监管,一旦亏损即不得“出单”,从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筑起一道“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