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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其中,“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执法底线。一方面,“依法公正”在内涵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依法公正”在外延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纬度。“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根本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结果和核心目标,“依法公正”要求同时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保险监管中的“实体公正”目标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和问题。“实体公正”指的是执法结果的公平、合理,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保险监管中“实体公正”的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险监管要求具有依法合规的职业素养。首先,依法合规要求保险监管干部转变观念,培养法律责任意识,熟悉执法职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紧绷依法合规办事的工作底线,明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其次,依法合规要求保险监管干部提高依法决策能力,高度重视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学法、知法、懂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歧视,不偏私、不袒护;最后,依法合规要求保险监管干部统揽全局,依法决策,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第二,保险监管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以事实为依据要求保险监管干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多角度考虑问题,综合兼顾证据的合法法、客观性和关联性,务求查明真实情况还事实的本来面目,不急于作出行政处罚,不怠于作出行政许可;另一方面,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保险监管干部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的条件和构成,与事实相对照处理案件,从而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第三,保险监管要求兼顾整体公正与个别公正。行政执法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特点,失去公正,就会失去民心和民意,进而失去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同时兼顾整体公正与个别公正,这是保险监管者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则与道德准则,具体包括两个工作纬度:其一,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惩罚非公正行为,以促进和保障公正的实现,从而实现“整体公正”。其二,通过在个别案件中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实现“个别公正”。
保险监管中的“程序公正”要求
程序公正,是指任何公正的体现,任何法律的决定,必须经过合理和正当的过程和方式,符合程序的正当性。保险监管中“程序公正”的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程序公正要求程序法定。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在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处理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转的特性。
第二,程序公正要求程序参与。程序参与的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行政执法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执法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第三,程序公正要求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和个体决策孰优孰劣呢?这取决于衡量决策效果的标准。就准确性而言,集体决策更准确。证据表明,集体决策比个人决策质量更优;但就速度而言,个体决策优势更大。
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杰伊曾说到:“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用到每个人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简单了。”在保险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干部需要同时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同时破除一些“重实体轻程序”的固定思维模式,这也是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中“依法公正”因素的本质所在。
从一个角度说,“依法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核心价值观的首要因素,维护执法公正是保险监管干部的职责所在,然以何种方式践行执法公正却是保险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和内容。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是不容“间断”的过程,这就需要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兼顾。
程序公正是有独立的价值的,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简单工具是错误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根本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结果和核心目标,“依法公正”要求同时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从另一个角度说,要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行政执法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实体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那么任何形式、步骤等程序性的东西都是起辅助作用的。既然程序公正只是达到实体公正的手段,它无非就是一个执法工具,是绝不能和实体公正相提并论的。这种观点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的,更是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的。
程序公正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它是有其自身独立价值的,它要求对追求实体公正中的一切问题进行合理、有效、公正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被公众认可的执法权威,也只有这样,得出的实体公正结果才被整个社会所公认、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