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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保险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项俊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140)

    [摘要]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保险业正面对新的风险和挑战,为真正建立保险强国,切实推进保险业改革和发展,本文全面分析保险业当前面临的形势,提出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市场化的资金运用机制和市场化准入退出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提出包括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模式创新思路;探讨了“三个找准”为指导的服务领域深化思路;最后,就监管改革提出了加快偿付能力制度建设、推进分类监管、找准“四个抓手”和坚持严格监管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保险;改革;发展;市场化;创新;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3)08-0003-10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保险业正面对新的风险和挑战,各种矛盾和问题较多地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在哪里?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保险需求的现代保险市场,真正建立起保险强国?这是行业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予以回答的问题。

    一、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

    2013年是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今年以来,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稳步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上半年,保险业总体情况好于预期,发展转型出现了积极变化,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在稳步提高,总的判断是稳中有进、进中有忧、忧中有底。

    所谓“稳中有进”,主要是指保险市场运行比较平稳,近两年业务增长连续下滑的趋势初步得到扭转,同时行业发展有了新的突破和进步。一是保险市场运行呈现好的趋势。上半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 512亿元,同比增长11.5%,比去年同期提高5.6个百分点。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了15%以上的较快发展势头,保费收入3 127亿元,同比增长15.8%。人身险业务有了触底回升迹象,保费收入6 386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内含价值较高的业务保持了较好增长态势。二是保险风险防范取得新的成效。截至二季度末,除个别公司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超过100%,保险业偿付能力管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三是几个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难事有了实质性突破。《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大病保险全面铺开,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初步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开始启动,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四是几项事关全局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效果。经过两年的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得到提升。连续出台十多项资金运用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进入了“大资管”时代。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新兴保险市场特点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正式起步,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开启新征程。

    所谓“进中有忧”,主要是指当前保险业发展正在经历困难时期,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忧,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忧是回升基础还不牢固。保险业务虽然实现了触底回升,但回升的基础比较薄弱,业务趋稳向好的态势还不稳定。第二忧是风险隐患比较突出。尽管当前保险市场总体上是安全稳健的,但部分潜在风险因素需要引起密切关注。一是利率、汇率波动和资产负债久期不匹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未来新业务增长、满期给付、退保和费用超支将给现金流带来较大压力。今年是寿险业进入满期给付高峰的第一年,未来几年都将处于高位。部分公司费用超支严重,进一步造成现金流紧张。三是部分中小公司存在较为突出的战略风险。市场集中度进一步加大,中小公司普遍反映业务增长乏力,盈利日益困难。部分中小公司偿付能力处于或接近预警水平,需要进一步增资。部分公司受人才不足、战略执行力较弱、个人代理人增员困难、公司股权变动等因素影响,不能实现既定战略计划。第三忧是市场违规有所反弹。市场秩序不规范,是保险业久治不愈的顽疾。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理赔环节利益输送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前几年通过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市场违法违规现象又重新抬头,业务获取成本节节攀升,费用支出不断上涨、违规手段花样翻新,多项经营指标不断恶化。第四忧是竞争能力仍显不足。保险业竞争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最直接的表现是保险产品缺乏吸引力。前不久,《人民日报》发表了《内地居民为何热衷在港买保险?》的文章,文中提到,内地访客在香港保险市场所占的份额,近年来节节攀升。2008年还只有5.4%,随后几年逐渐升高至6.4%、7.5%和9%。2012年,香港保险业向内地访客销售的新单保费达到99亿元,占全年个人新单业务的12.8%。内地人之所以到香港买保险,原因是香港的保险产品费率低、收益高、责任覆盖广。香港保单的热销说明,市场并不缺保险需求,缺的是有吸引力的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竞争力不足,根源无非是两方面,一是保单成本下不来,二是投资收益上不去。如此一来,保险产品怎么可能吸引客户?

    所谓“忧中有底”,主要是指尽管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着严重困难和挑战,但未来10~20年仍然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个判断的主要依据: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仍处于发展的上升期,中国经济未来十年仍有保持较快增长的能力。现在,社会各界对保险业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财富和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这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我国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保险行业长远发展的市场基础、监管基础、人才基础、社会基础都在不断夯实,保险业独有的保障优势将日益得到发挥,这些将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三是我国保险业巨大发展潜力的格局没有变。2012年,我国GDP世界排名第2位,保费收入排名从2011年的世界第6位跃居到第4位,但人均保费仅排名世界第61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仅排名世界第46位。我国保险业与世界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后发优势的潜能有待进一步释放。

    二、大力推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

    当前,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既要克服市场化不够、市场活力不足的问题,又要克服市场化过度、市场规则缺失的问题。从资产端来看,主要是投资监管较严,表面上看有利于防范风险,但是客观上造成了投资收益率低下,产品吸引力不强,反而会加大风险。从负债端来看,市场化程度不高和对市场监管不够的情况同时存在。一方面,对产品的定价机制管得较死,如长期寿险的预定利率和商业车险的条款费率都是由监管部门来制定的。另一方面,对诸如产品销售和保险服务的监管则比较宽松,销售误导和市场混乱的现象屡禁不止,存在对市场监管不够的问题。因此,推进市场化改革,应重点抓好三件事。

   (一)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定价机制改革是保险公司和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需要慎重推进的改革领域。

    1.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改革

    1999年沿用至今的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在特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过低、过死的预定利率已经成为削弱寿险保障功能、抑制寿险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这两年,我们一直在研究推动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问题。费率市场化改革,核心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主要内容是“前端放开定价利率,后端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从前端看,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把产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和企业,真正实现产品的多样化、服务的贴心化和企业的差异化,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从后端看,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前端,有效调控前端合理定价。

    费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不仅仅是把产品定价权交给企业,而且还有配套改革的问题。比如说,预定死亡率和附加费用率的调整问题。资本约束问题,也要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研究。

    我们预计,费率改革过程中大多数公司可能会降价,主要是过去预定利率过低,定价太高。这样的降价是合理的,短期看利润是低了,长期看激活了市场。监管要管的,主要是一些公司不顾偿付能力约束,通过价格战搞“自杀式竞争”的赌博行为。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创造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

    商业车险是财产保险市场的主要险种,也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险种,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备受社会关注。我国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主要基于2006年行业协会制定的ABC三套标准,基本一致的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为扭转当时混乱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费率偏高、保险责任与市场需求脱节等问题。从2009年起,保监会先后在深圳、北京和厦门进行了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试点。2011年,保监会启动了全国范围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改革的核心思想是确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逐步实现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下一步,总的想法是,按照先条款后费率、先统一后差异的原则,拟用3年左右时间分“三步走”的进度安排,最终实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3.交强险改革

    交强险连年亏损的问题一直备受大家关注,这里有人工成本、零部件价格上升、司法环境等因素,但主要的原因在于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本身。我国现行的“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强险定位不清晰、政府和保险企业的主体角色模糊、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同时全国“一刀切”的基础费率,也使得交强险费率与风险水平不能合理匹配,引发经营不平衡和费率不公平。考虑到交强险发展的现实情况,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步推进交强险改革。从短期看,要研究建立区域费率制度,并适时调整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水平,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规范诊疗和伤残鉴定标准等,完善救助基金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改善外部经营环境。从长期看,要从根本上解决交强险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对《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我国交强险的基本定位,确立保险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经营的基本方向。

   (二)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用机制

    目前,保险业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市场化程度不高,保险资产的结构和收益不能有效支持负债。主要表现在:一是投资收益率偏低。2008年~2012年,保险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9%、6.4%、4.8%、3.5%和3.4%,今年上半年的年化收益率是4.9%。与国内比,保险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也低于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与国际比,很多国家的保险投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均实现了较高投资收益。以美国为例,2001年~2010年十年中,美国经济年均增长1.8%,年均通胀率2.39%,同期美国保险投资收益率为5.6%,超过GDP增速与通胀之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美国、英国、法国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均超过10%,德国也达到8%以上。因此,当前过低的投资收益水平意味着保险业并没有充分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保险产品吸引力低、销售困难以致销售误导等一系列问题。二是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截至2012年末,行业15年以上的资产负债存在较大缺口。从长远发展看,保险资金错配的风险还可能加大。三是权益投资波动大。比如,2007年收益率很高,有的公司达到30%、40%,但近两年亏损较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收益率不能覆盖负债成本,保险机构不得不依靠股票市场投资来获取超额收益。股票市场下行时,又缺少可替代股票的高收益投资产品,无法迅速调整配置结构,往往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资金运用监管,不宜管得过多过细。实行过去的资金运用监管模式,对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有一定作用,但行业可能因此被管死,这也是不小的风险。推进资金运用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对保险业来说是从根子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比不改要好,早改比晚改要好,大改比小改要好。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之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都会上升,但只要全行业紧绷防范风险这根弦,大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具体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如,整合比例监管政策,重新整合定义大类资产,取消一些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比例限制,按照投资品种风险属性不同,纳入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中,不再单独设置具体比例。又如,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行业范围,不再限定基础设施领域,凡国家不禁止的行业,保险机构均可进行投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于国家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二是鼓励创新。为促进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保险机构应当研究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以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PPN)的相关问题。此外,还应当积极鼓励创新投资方式,按照保险资金自身规律,探索股债结合形式,对接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比如,近期保险机构发起设立中石油管道项目、苏州产业基金项目等,取得较好效果。我们还要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组织机构创新,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专业化子公司,推动建立一些类似登记结算中心的基础性组织,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提供集中登记与结算等服务。构建符合保险资金特点的另类投资市场,满足保险资金以及养老资金投资需求。三是改进监管。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加大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的硬约束,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责任人的硬要求,落实追责制度,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针对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不正当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展开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问题,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当事人。

    这一轮资金运用机制改革之后,资金运用的政策环境较之以前将会发生根本改观。改革不仅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再造、风险防控等多方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应以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为契机,苦练内功,不断提高投资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把政策用好。/////

   (三)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保险市场的准入退出进行监管,是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的需要。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绝大部分新设公司是全国性牌照;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

    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总的思路是:坚持市场化导向,突出专业化特色,正确把握发展与监管、监管与服务、维护投资者热情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改变以往保险机构“野蛮生长”、“有生无死”的状况,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在市场准入方面,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支持设立一批专业性保险公司。推动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逐步填补有关省市的法人机构空白。今年上半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把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和扩展类两级,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想申请扩展类业务,就必须具备更高的条件,比如资本金、内控和盈利水平等要求。在市场退出方面,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既可以是全国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要规范市场化并购重组,有效引导保险市场的存量调整,加快推动有关立法,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

    三、积极探索商业模式创新

    保险业要实现转型升级,很大程度上要靠商业模式创新。创新保险商业模式,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保险产品上。创新保险产品,应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1.要处理好保障与理财的关系,树立“大保险”的观念

    关于保障和理财的问题,行业内外一直分歧较多。对待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保障功能,是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行业的独特优势,也是保险业安身立命的基石。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也是保障型产品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进一步拓展理财型业务的,而且保障型产品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比重。以韩国为例,2012年韩国的寿险产品中,保障型约占37%,年金占32%,储蓄型占31%。目前我国的保障型产品发展还远远不够。2012年我国普通型寿险保费收入965亿元,只占寿险业务的8.2%,有效保单1.31亿件,件均保费735元,件均保额5.3万元。我国普通型寿险的覆盖率只有10%左右,保险的保障能力十分有限,绝大多数人没有保险,所以保障型产品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是十分巨大的。

    同时也要看到,理财和保障并不是对立的,居民财富持续增加本身就是一种保障。财富管理也是金融业的发展主流,理财型产品的发展,对于保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增长,巩固保险在金融业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以美国寿险市场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保险市场以传统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等产品为主导。美国1981年推出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产品,1985年开始销售变额万能寿险产品,寿险产品结构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具有投资理财功能,产品设计也更为灵活,1985年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险二者即突破寿险市场份额的40%,2007年达到高峰,约占寿险市场的55%。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投资型产品热度有所消退,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占比有所回升,但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寿险的地位仍然举足轻重,2012年两者占寿险市场的47%。近些年我国寿险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理财型产品功不可没。1999年,我国保险业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拉开了新型产品迅速发展的序幕。十多年来,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从无到有,逐渐取代普通寿险成为寿险市场主流产品。

    总之,保险产品的发展不能搞一元论,要把保障和理财兼顾起来,既要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补上保障的短板,也要跟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时代步伐,围绕人们的财富管理需求,提升理财的水平。

    2.要处理好大众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提升保险的专业水平

    现在,我们的保险产品,表面上看,非常丰富,成千上万,但仔细比较,往往大同小异,市场热销的更是少之又少。创新保险产品,必须着眼于产品的专业化和多样化。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点呢?必须对承保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全面地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科学地运用专业技术进行产品研发。

    比如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首先要搞清楚食品领域的风险因素,搞清楚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最后来确定保险究竟保什么、怎么保。目前,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既有自然环境等外部因素,如工业污染;也有人为因素,如使用非法添加剂;还有的是食源性病原菌污染。总之,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十分复杂,创新保险产品,必须对这些风险因素有深入的认识。

    再一个是基础数据的积累问题。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大软肋。产品创新离不开系统全面的经验数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短,各类经验数据库还不健全,产品定价缺乏科学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产品创新。美国的汽车保险,定价因子林林总总,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以及机动车的型号、车况等等,相当详尽,这保证了车险定价的科学性。我们的车险为什么做不到?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经验数据积累不够。所以,必须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为产品创新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渠道创新力度

    保险行业有句话,渠道为王。渠道创新对保险业的影响十分重大。渠道创新,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力度。

    1.现有渠道的创新

    一是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营销员体制究竟如何改革,各方面一直在研究,世界各国也在积极探索。比如,澳大利亚的保险个人代理模式,正在从单纯销售保险产品的个人代理人,向为客户提供综合财富管理建议的职业理财师转变,薪酬计算方式由传统的代理人佣金转变为理财师咨询费,这使得销售人员更关注客户的长期利益而非短期销售目标,有利于提升客户忠诚度,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合作关系。又如,美国大都会保险公司针对战后出生的年轻人,专门组建了一个学历较高,有相关理财经验的团队,并在这类客户最方便的时间,晚上10点到次日零点拜访客户,专门为客户提供退休保障计划。由于为客户提供的保险保障计划针对性强,并且在客户乐于接受的时间约访,取得较好效果,成为该公司保费增长的重要来源。我国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应当本着“稳定队伍、提升素质、改革试点”的原则,坚持一手抓营销员队伍稳定和素质提升,一手抓改革试点,在代理模式、用工形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二是促进银行保险的规范发展。国际上,针对银保业务的改革早已开始。在英国,银保业务先后经历了“多对多模式”、“银行主导模式”、“战略伙伴关系”三种模式。“多对多模式”类似我国前几年的模式,客户体验差;“银行主导模式”类似我国当前模式,产能低下,难有长期顾客;“战略伙伴关系”就是实现银保专业化,如英国利安杰保险集团与两家大型国有银行建立合资企业销售保险,不但成长速度快,而且极大地降低了件均成本,做到了“用合适的方式,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在美国,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销售个人寿险的银行中,有一半直接设立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保险,约19%的银行收购了现有的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主要销售渠道。因此,银保专业化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改革的方向。世界银行在2010年对我国保险业的评估报告中,也建议将银保业务与银行主营业务相分离,成立专门保险销售机构。

    2.新渠道的开拓

    主要是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深度营销。随着财富的增加,消费者对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需求日益迫切。谁能够更好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谁就能抢占先机。目前,有的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尝试向客户提供“一站式多种金融服务”的深度营销模式,前台主要负责销售,中台提供系统支持,后台实现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综合营销就像一个金融超市,客户要什么金融产品基本上都能提供给他,那么客户就能被留下来。二是网络保险。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互联网普及率44%,移动支付和客户网上购物的需求显著增加。当前庞大的互联网人群和快速普及的网络消费习惯,让互联网成为保险业不能忽视的重要销售渠道,网络保险的潜力很大。三是其他新兴渠道。长远来看,渠道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一些新兴的销售渠道将不断涌现。当前,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迈出了步伐,尝试与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合作,有的与便利店、超市、票务中心、报业和物业公司合作,有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有的开展邮寄直销和门店营销等等。虽然目前这些新渠道实现保费所占的比重不大,但为探索新渠道积累了经验。

    (三)加大管理创新力度

    1.管理机制创新

    管理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效率,是管理模式创新的重点。现在,有的保险公司管理成本过高的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公司存在人员冗杂、人浮于事的现象,导致人力成本虚高。保单获取的成本也很高,部分长期寿险产品的获取成本甚至超过了首年保费。因此,管理创新首先要在管理机制上想办法,包括对高管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公司员工的管理,都要进行创新的探索,以有效地管控成本,提高效率。

    2.管理规则创新

    规则是管理的基础,也是管理的依据。规则创新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考核规则。有什么样的考核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经营行为。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考核标准是有问题的,重规模、重份额、重排名,对市场缺乏前瞻性和规律性的科学研判,制定的保费规模考核指标严重脱离市场实际,公司从上到下,层层加码,导致为了保费规模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违法违规。这种唯保费论的考核必须纠正。二是完善运营规则。“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国外很多大型保险企业非常注重规范和统一运营标准。通过制定操作手册,将制度规范体系和运营标准以专业化、流程化的手册固化下来,并严格按照手册运作,杜绝做事“跟着感觉走”。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太粗放,运营和服务标准在各地和各业务线之间差异极大,上下各行其是,造成巨大耗费。有一些公司甚至是大中型公司,花了巨资搞了信息系统,结果发现与实际需要脱节,地方公司自行在系统上开“后门”,总公司也放任自流,结果好端端的系统成了摆设,巨额投资打了水漂。三是完善监控规则。完善的监控是防范保险公司“跑、冒、滴、漏”的最有效手段。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统一上收理赔权限,如果云南地区有客户出了险,本地公司无权调度理赔员,要由北京总公司直接随机安排理赔人员查勘定损,而且整个理赔程序通过信息系统由理赔中心统一处理,基层机构不得干涉,效果不错,杜绝了很多人情、关系赔付。这就是有了管用的监控规则的好处。

    3.管理技术创新

    全球顶级互联网企业思科的首席专家戴夫·埃万斯(Dave Evans)称,在未来十年内,物联网、云服务和虚拟人类等十大技术将深刻地改变我们的世界。比如,信息网络可以利用个人的传感器得知某个人已睡着,就能够将来电转入语音信箱中;或者得知某个人正在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开车,就知道现在不便于拨打视频电话。信息时代也将为保险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保险业信息化的拓展将主要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展开。在深度上,保险业将在产品营销、承保理赔流程、客户体验、平台建设和服务品质等方面产生一系列创新。比如,人们只要利用传感器网络收集自己的健康数据,并发送到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就可以轻松完成投保或理赔,或者不用奔波于医院就能很方便地享受卫生保健、疾病治疗。在广度上,一方面,拓宽保险机构内部业务信息化的领域,并进行必要的集成。今后,无处不在的高速无线技术,可以让员工利用小巧的个人设备灵活快捷地办公。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手段不断拓展产业链和价值链,深度分析和处理客户信息,如消费者的评论、口碑,以及社交网络和媒体的反馈等,深入开发潜在市场。目前,国内有些保险公司已经尝试在网站上销售保险产品,或者通过手机应用系统宣传企业形象,这些都是利用信息手段拓展保险服务的有益探索。/////

    四、不断深化保险服务领域

    深化保险服务领域,是落实中央要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需要,更是拓展行业生存空间、不断壮大保险业的需要。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社会渗透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是,要清醒地看到,保险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发展巨大潜力之间还有不小的差距,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依然存在。前不久,厦门“6.7”公交纵火案的81名伤亡人员中,有71人没有个人主动投保,占比88%。差距就是潜力,要把保险业的潜力释放出来,就必须不断扩大服务领域。

    展望未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将更多地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履行各项职能。保险行业要跳出保险看保险,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好“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实现服务全局与行业发展双促进。关键是“三个找准”:

   (一)拓宽服务领域,要找准着力点

    要围绕改革的取向、全局的需要、百姓的期盼,拓展保险服务领域,重点在“五大体系”中发挥作用。一是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保险业在参与城镇化战略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的优势。以美国为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行业债券在美国保险债券资产中占比在20%左右,在保险总资产中占比也达到了10%。房地产及其证券化产品是美国保险资金的重要配置领域,如果将实物房地产、住房抵押贷款及其相关金融工具合并考虑,房地产投资在保险资产中占比超过10%。二是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欧盟一些面临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的境遇表明,政府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支出上承诺过高,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建设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政府未来的财政负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迫切需要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瑞再曾经在2012年选取了中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几个文化互通、习惯相近的地区做过健康险调研,结果显示,中国人退休年龄最早,但开始退休规划的年龄却最晚,通常要到40多岁才真正思考自己的晚年生活。还有调查发现,现在中国养老需求很大,部分城市老人到养老院没有床位,有的甚至需要等三十年才有床位。可见,大中型城市对养老社区的需求是很大。从这一角度看,商业养老、健康保险理应在社保体系中有极大发展空间。三是成为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从全球范围看,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重平均在30%左右,我国这一比例不到5%。应当积极通过保险机制将灾害事故损失在全国乃至于全世界范围内分摊,提高我国应对重大灾害事故冲击的能力。四是成为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发展责任保险,用市场化、法律化的手段解决责任赔偿方面的纠纷,有利于分担政府责任,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这就需要保险业大力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五是成为农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三农”保险发展势头很好,但与“三农”事业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应当将保险机制纳入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撬动财政补贴杠杆,扩大财政支持效应。

    (二)拓宽服务领域,要找准突破口

    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要以制度变革为突破口,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的新发展。一是要以税收优惠为突破口,推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新发展。从国际上看,欧美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优惠、强制性储蓄等措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2012年以来,我们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力度,加快推动在上海开展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就是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杠杆,撬动和刺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二是要以财政支持为突破口,推动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的新发展。目前的农业保险只是解决了进口问题,并没有兜底机制,一遇大灾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发展巨灾保险,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在财政方面建立巨灾基金,并在法律层面进行强制推动。三是要以强化民事法律责任为突破口,推动责任保险的新发展。在发达国家,企业都是通过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来应对产品潜在问题带来的赔偿责任。这些年,我国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交强险、旅行社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公众场合责任险发展都很快。下一步应加大立法推动力度,以切实发挥好责任保险的作用。四是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突破口,推动保险业更多参与公共管理服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很多公共管理服务,特别是涉及到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可以交由商业保险来运作。这方面的空间有待大力挖掘。

    (三)拓宽服务领域,要找准实现路径

    行业的发展事关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需要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推进。如果都本着“搭便车”的心态,行业的发展就会呈现一盘散沙的状况。在面对一些前瞻性和基础性的问题时,行业不能“等靠要”,而是要积极作为,在推动解决事关行业长远利益的战略性问题上,形成气势,产生合力,扩大影响,取得效果。一是加强沟通协调。行业内部要努力形成代表行业整体利益的形象和声音;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主动宣传行业形象;要参与金融竞争与合作,主动参与规则制定;要密切与政府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二是加强基础建设。我国保险业复业已有三十多年,但基础还是很弱。应当着重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积累,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保险业管控风险和服务客户的能力。三是加强保险知识普及。行业组织和保险学会要协调市场主体与有关部门,形成广泛合作,积极推动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的教育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认识保险、支持保险、参与保险,努力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社会氛围。现在一些地方对保险作用的认识还非常有限,保险的宣传任重道远。四是加强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行业主体之间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形成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合力。

    五、稳步推进保险监管改革

    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行业改革创新的复杂性越强,对保险监管的要求也就越高。只有管得住,才能放得开。

   (一)加强偿付能力制度建设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核心。保险公司一切经营行为风险,如内部控制、产品定价、法人治理、市场行为等,最终都可以通过偿付能力表现出来。因此,管住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费率市场化改革,把产品定价权还给保险公司,怎么控制非理性定价?如何防范新的利差损风险?就要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设计,把产品价格调整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体现在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中,继而通过管好偿付能力这个核心来实现对产品定价的监管。应当从两方面入手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设。

    一是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将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第一支柱是监管约束,第二支柱是企业约束,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监管,主要是防范可量化风险,通过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这是定性的监管要求,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不容易在第一支柱中反映的风险,主要由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这是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进一步防范风险。

    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付能力监管的量化资本要求,并不是说资本越多越好,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也要兼顾价值。保险监管在制定资本要求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注意避免资本浪费,提高保险公司资本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相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我们过去在制定资本要求时,有的风险没有考虑进去,但有的方面规定又过于严格。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就比较好地考虑了这个问题。

    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没有良好的制度执行力,再完善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过去,保险业底子薄、基础差,加上业务发展快、资本消耗大,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上留了余地。下一步,要切实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对于偿付能力达不到要求的,该停业务就停业务,该停批机构就停批机构,严重不达标的就严格执行市场退出,确保偿付能力监管效力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可以缓解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

    夯实分类监管的基础。主要是做好行业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比如,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建立了一套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包括保费增长率、所有者权益、投资等一系列指标,指标体系一目了然,很清楚。NAIC定期公布IRIS指标的浮动范围,以及各个指标的行业平均值,并根据保险公司的IRIS指标是否在正常范围,来确定对该公司的监管行动。我们的分类监管制度,在保险公司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和预测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建立起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评级较低的公司,应该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让评级较低的公司有改进的紧迫感。

    提高分类监管使用效率。应当提高分类监管成果的利用率,把分类监管定位为偿付能力综合评价,纳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范畴,对保险公司所有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并考虑将分类监管作为保险机构经营服务评价体系重要组成内容。

    (三)找准“四个抓手”

    保险监管工作千头万绪,找准抓手,监管工作就会像庖丁解牛,游刃有余。

    第一,抓服务。保险服务薄弱已成为社会对保险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今年6月,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一次网上问卷调查,超过12万网民回答了有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72.3%的网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风险发生后最有效的救助途径是保险救助和理赔,34.9%的网民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形象,68%的网民认为最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是保险公司的服务。这说明,社会的保险意识在不断提高,对保险服务越来越关注,这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保险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保险公司发展理念落后和经营管理粗放的原因,也有保险监管不到位和引导约束不够的问题。保险监管抓服务,就是要抓服务质量,促进保险服务水平提升;抓服务创新,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抓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注重服务领域的延伸、拓展和深化,积极构建普惠型保险服务体系,做到让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满意。

    第二,抓法人。保险业存在的很多问题,表面上出在基层,根子在总公司。因此,应当强化法人机构的责任意识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加大法人机构的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总公司加强管控和整改。

    第三,抓高管。处罚机构,板子不落在高管身上,很多问题就很难解决。新的《保险法》实行机构和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就是要解决部分高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而又不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也强调了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高管人员责任,完善高管不良档案制度,加强对高管的审计监督,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
 
    第四,抓内控。保险业出现的一些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等问题,都与公司内控不严有关。强化内控监管,就是要细化监管规则,加大内控制度的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考核机制和全面预算情况的分析,强化财会内控管理,提高公司内部管控的技术水平和约束能力。

   (四)坚持严格监管

    保险市场之所以存在秩序混乱等问题,关键在于一些监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一些该处罚的违规行为和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一些情节严重的处罚力度不够。未来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将从完善制度和强化执行入手来严格监管,提高市场违规成本。

    进一步完善监管处罚制度。去年汇丰控股由于涉嫌非法转移资金,向美国监管部门支付19.21亿美元罚金。最近,巴克莱银行由于涉嫌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操纵美国西部4州电价,收到了4.35亿美元的罚单,涉案的四名交易员分别被处以100万美元至1 500万美元罚款。和国外其他监管部门相比,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简直是和风细雨、毛毛雨。保险公司都是自主经营主体,自然会核算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一旦收益超过成本,必然会选择违规经营。我们很多公司高管年薪都很高,但对个人处罚只有5万、10万,甚至只有5千到1万元。监管处罚对他们来说只是挠挠痒;有的公司甚至还偷偷把处罚通过各种渠道在公司内部处理掉,个人根本没损失;有的公司居然还变相表扬、奖励,公然鼓励员工违规。因此,应当尽快推动包括《保险法》在内的有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如建立包括人员、产品、业务领域、地域、机构在内的退出机制。

    在加强的监管同时,也要搞好服务。在服务之中搞监管,于监管之中体现服务。监管与服务,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市场健康发展。监管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保险市场,就不需要保险监管。应当用服务的态度和精神去做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不尊重保险机构、态度恶劣、寻租违规等现象,要严厉查处这些问题,端正监管风气,净化保险市场生态环境。

    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制度手段来进一步强化执行力。进一步明确处罚依据和标准,减少处罚中的主观因素干扰,消除寻租和设租空间。建立科学的监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细化监管干部考核办法,把是否严格监管作为监管干部提拔、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本文系作者2013年7月21日在保险业深化改革培训班上的讲话,刊发时做了适当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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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美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N],人民网,http://people.com.cn/24hour/n/2013/0713/c25408-22185538.html.
[4]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办公厅, http://www.gov.cn/zwgk/2006-06/26/content_320050.htm.
[5]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意义的思考[N],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insurance/n/2012/1009/c223018-19200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