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25日,2014年华东地区保险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江苏省保险学会轮值主办,江苏、浙江、福建、安徽等18家省级保险学会代表、江苏8家市级保险学会代表和论文作者共计51人参加研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肖建友出席会议并致辞,江苏保监局统研处处长刘长宏受宋志华局长委托出席会议。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张正宝主持会议,并作总结发言。
肖建友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同时也对保险理论研究提出新要求,保险业如何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如何应对资本市场对保险业的影响等一系列新问题需要我们去创新思维、寻找新的解决路径。在当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只有思路清晰、方法切合实际,才能取得好的经营效果。学会组织这样的活动,对于指导实践很有帮助,希望与会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智慧源泉。
江苏保监局统研处刘长宏处长代表江苏保监局向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认为现在保险业界非常重视运用保险理论来指导实践,本次研讨会参会对象不仅包括华东地区保险学会,还有其他地区的保险学会;参会人员不仅涉及学会秘书长,还有保监局、高校、公司的人员,这种打通了官商产学研的交流,对于保险理论的研究非常有益。
本次研讨会旨在贯彻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华东地区保险业科学发展之路。会议共收到论文33篇,这些力作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探讨了保险行业服务改革大局、科学发展的合理路径。大会论文交流分为商业保险服务社会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三个专题,13位论文作者作了发言,分别为:《商业保险公司代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激励机制研究》(路云)、《保险业服务浙江新型城镇化研究》(陈沁)、《基于消费者视角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调查分析》(刘学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对策研究》(朱朝晖)、《浅谈新时期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徐炜)、《青海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黄军成)、《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险业应有所作为》(徐林南)、《浅谈农业保险人才培养》(黄乐平)、《浅谈基层产险公司改革创新的方向与途径》(苏金茂)、《打造保险网销平台的思考》(王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角下的社会保险的商业供给——以大病医疗保险改革为重点》(时敏)、《试论建立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的路径》(郭文昌)、《试论保险社团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刘亮)。发言人对论文内容的阐述简明扼要、见解透辟,对指导现实工作和进一步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长安责任江苏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戎锋应邀介绍了长安责任江苏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及其对发展责任保险业务的思考。
中国海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任以顺教授认为,食品责任保险工作开展,不能过多地寄希望于国家的立法。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食品责任保险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业务可以大量地开展,但未必都需要进行强制保险立法。目前,社会上要求对责任保险强制立法的领域有很多。比如,医疗责任保险,社会上要求非常强烈。近几年因为医疗纠纷问题出现的“医闹”非常严重,“医闹”的主要原因就是医疗责任问题。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有好多地方开展。青岛市场2002年就已开展,但到现在为止医疗保险责任也没有见到强制保险的立法。再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这些是不是都需要强制保险?从感情的角度来讲,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非常重要,但生命安全更重要。食品安全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生命安全。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个征求意见稿,提到了食品安全实行强制保险,但是我想离立法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目前法学界,对于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有很多反对声音。在一个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责任人对于责任的承担,第一道关卡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道防线是政府的救济补偿,第三道才是商业保险。当然并不是说不提倡开办食品责任安全保险业务,而是说不要过多地依赖强制保险的立法。从经济效益上来讲,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于商业保险业而言未必就是一件好事。例如交强险,仅开办的第一年有盈利,之后连年亏损。国家对于保险公司承办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要求肯定是微利的,在目前司法环境下,能够微利,不是件容易的事。
会议还决定,2015年华东地区保险学会理论研讨会由浙江省保险学会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