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完善海南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学校。
2009年海南开始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五年来,校方责任保险较好地维护了公办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了广大学生的权益。但由于我省此前实施的保险制度尚未覆盖到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防范仍然存在不少隐患。
通知明确要求,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即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有了这个保险后,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按学年度投保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200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免赔额人民币300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在理赔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施救助,将事故情况与处理措施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向承保公司电话报案。承保公司收到完整的理赔案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审核属于赔付的在5个工作日内把赔款支付给投保人,审核不属于赔付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出具书面拒赔告知书;投保人在收到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把赔款足额发放给受害学生监护人,最终完成理赔。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