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保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结合北京人身险市场实际,着重规范了销售误导高发的产品说明会和银邮渠道的管理。
实际上,针对产品说明会这一保险公司常用的营销方式,北京保监局自2007年开始便出台文件,明确了产品说明会的组织召开、录音录像等方面的要求。 2014年7月,北京银监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在2015年底前实现个人投资类产品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工作,其中也包括了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强化政策效果,规范北京人身险银邮渠道销售行为,北京保监局印发《通知》,同步对人身保险公司和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录音录像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
“监管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会的备案管理、录音录像等要求的执行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性。”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将为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打破销售误导问题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同时也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维权保障,为公司提供管理便利。
在规范产品说明会方面,《通知》明确全程录音录像将成为产品说明会召开的前提。针对部分公司对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刻意规避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等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如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惩。同时,还明确了产品说明会召开主体,强化了人身险公司管理责任。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代理、经纪等保险中介机构召开产品说明会的管理要求,将保险中介机构召开产品说明会规范范围,并明确其应根据人身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强化了其配合人身险公司提升产品说明会销售品质、及时解决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
在规范银邮渠道方面,《通知》首次明确了北京地区银邮渠道销售人身险产品应同步录音,有条件的可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通知》与北京银监局相关要求同步,规定了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明年1月1日起,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保险产品需同步录音,鼓励同步录音录像,确保销售过程留有痕迹,同时还明确了落实录音录像要求的双重管控。一方面,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自我评估,如2016年1月1日起不能达到前述录音要求的,应停止开展保单利益不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代理业务。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时,也应提交具备实施录音录像软硬件条件的说明。另一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审查,不得与不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合作。此外,《通知》强化了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了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责任和保存年限要求,同时,规定其有义务向人身险公司提供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等资料。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