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步推进、持续实施、规范操作、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在强化政府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意见》提出了陕西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机构划拨大病保险资金,商业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做好大病保险的审核和结算,加强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机构的衔接,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同时,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要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强运行监管、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商业保险机构要将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