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业是由各州政府独立监管的。这种管理方式的出台还要归功于保险服务的全球化。一些在国际有业务的美国保险公司支持联邦体系提供一站式的管理制度,但其他公司相信州立体系的优点多过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经过两个系统的优缺点的争论后,结果是州立体系能够使保险公司更快的对市场做出反应。
除了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者另一个重要的职责是监督保险费率的变动。费率的制定就是计算一个能抵偿将来保险索赔和开支成本的价格,包括一定的利润额。为了制定一个科学的费率,保险公司需要回顾过去的趋势并且分析现在环境中可能影响到未来潜在损失的因素。费率和保险费并不一样。保险费率是某一份保险的价格—比如每份$1000的地震保单收取$2.50。保险费表示许多份保单的总成本。如果盖一栋房子的价格是$150,000,那么保费就是150×$2.50。费率根据损失的可能性和潜在大小而不同。拿地震险做例子,如果房子处于断裂层并且是由砖砌成的话,费率将会更高一些。因为这种房子比结构房更加容易损毁。
虽然每个州的监督程序都不同,但其监管体系都遵循着三条原则,那就是:保险费率应该充足(Adequate)(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不过分(Excessive)(不会高到造成过高利润);也不会造成不公平的差别待遇(Unfairly discriminatory)(价格差必须反映预期的索赔和支出的差别)。最近在汽车和房屋保险中,有效性和可承受性这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作为指导原则,但却一直在监管决策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依据这些原则,各州采取了各种办法来调控保险费率,主要分为两类:预先审批和竞争性费率。 这不代表有了事先批准就没有了竞争。大部分被预先批准的费率都是过去延用下来的费率,但在一些案例中,特别是商业保险,公司由于竞争将费率降到了政府规定的最低额度。
即使在监管最严格的州,官员还是越来越多的依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来保持费率的下降,使费率制定过程不断的现代化和流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