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概念、委托管理、变更机制等进行了严格界定,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供政策依据,必定将对我国集合年金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市场上已推出的集合年金产品进行调查,对供给主体、集合年金产品、产品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未来我国集合年金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集合年金供给主体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这一模式明确了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同时也表明集合年金产品供给方为受托人。目前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认证的受托人共有12家,其中信托公司4家(中诚信托、华宝信托、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银行3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保险公司5家(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在以受托人为主导的模式下,信托、银行及保险公司皆有望成为集合年金计划的供给主体。
为了解集合年金市场供给现状,本文对12家受托人进行在线调查,结果显示,5家保险公司和3家银行都在官方网站上推出了集合年金产品,而4家信托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却无类似产品。尽管不能以此推断信托公司没有研发集合年金产品,但为严谨起见,本文排除信托公司作为供给方,认为目前我国集合年金供给主体为获得受托资格的5家保险公司和3家银行。
集合年金供给数量与供给模式
通过访问受托人官方网站和参考其他公开披露信息,经统计,市场上现有集合年金产品共36款。其中,保险公司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数量最多,为28款,占比77.8%;银行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为8款,占比22.2%。数据显示,保险公司为集合年金市场的主要供给方,其中太平养老和泰康养老各以8款集合年金产品居于首位,各占现有产品数量的22%;长江养老位居第二(5款,14%);平安养老排名第三(4款,11%);国寿养老、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并列第四(3款,9%);工商银行最少(2款,6%)。
调查显示,供给的36款集合年金计划中有23款为“2+2”模式(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另一机构担任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所占比例为63.9%;其次为“2+1+N”模式(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共9款,占比为16.7%。其他模式还有“3+1”(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2+1+2”(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2家投资管理人)、“1+2+N”(选定一机构担任受托人、银行担任账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2+1+1”(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1家投资管理人)。经统计,“2+2”及“2+1+N”模式为目前集合年金供给市场上的主流模式,二者占总产品数量的80.6%,供给的23款“2+2”模式全悉由保险公司供给;9款“2+1+N”模式中有6款由银行供给,可见保险公司普遍偏好“2+2”模式,银行则偏向于研发“2+1+N”模式集合产品。下面对集合年金产品模式进行分析:
第一,“2+2”模式。“2+2”集合年金模式为目前市场上主流模式,全部由保险公司供给。在此模式下,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托管人与账户管理人之间的沟通由外部转为内部沟通,与单一年金计划相比,更为快捷高效。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由于不合规,如不对现行的“2+2”模式进行改造,预计该模式会逐渐淡出市场,不会成为未来集合年金市场中的主流模式。
第二,“2+1+N”模式。该模式市场供给主体为取得受托资格的银行,由于此模式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的规定并依托银行庞大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点和运作经验,有望成为未来主流模式,银行也有望凭借其市场领先优势在集合年金市场上获得主动权并占领主导地位。
第三,其他模式。在集合年金市场中,除主流模式外,还存在“3+1”、“1+2+N”、“2+1+1”、“1+2+1”等其他模式。其中“3+1”模式由获得受托人、账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发起,与“2+2”模式相比,捆绑程度更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但由于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的规定,如不加以改造,预计该模式不会成为未来主流模式;“1+2+N”与“2+1+N”模式类似,差别在于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还是与托管人捆绑;“1+2+1”模式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为3名的规定,可通过增加投资管理人的数量,将其改造成符合规定的模式。
集合年金市场展望
第一,银行业有望在集合年金市场占据有利地位。2007年,监管部门向商业银行开放受托人资格,获得受托人资格的3家银行皆推出了集合年金产品,绝大多数采用“2+1+N”,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以上的监管要求,凭借其广泛的网点便利和长期积累的客户资源优势,可预测,银行业将在集合年金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集合年金市场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第二,保险业有望继续保持传统优势地位并对产品进行升级改造。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是年金市场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在集合年金市场中,保险公司供给产品占市场总供给数量的比例为80.6%,是该市场上主要的供给方。尽管保险公司推出的集合年金计划以“2+2”模式为主,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为3名的监管要求,但凭借多年企业年金产品研发和运作经验,有望将现行产品进行升级改造,研发符合监管要求的集合计划,继续保持传统优势地位。
第三,信托公司有望参与集合年金市场。集合年金定位于中小企业客户,但由于中小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管理费收入低,维护成本较高,获得受托资格信托公司并没有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产品,而是将市场定位于高端客户,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一旦集合年金计划政策逐渐明晰,信托业也有可能发挥其受托优势,联合各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受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