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397号),研究机动车保险制度改革。我国机动车保险有4个主险产品,但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车损险,包括车损险和盗抢险;一类是责任险,包括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两类产品的运行原理不同,因此本文集中于车损险产品的研究。
目前关于车损险的改革似乎在微观层面上讨论得比较多,例如机动车损失险中代位求偿的问题,关于“高保低赔”的问题等。笔者不否认这些讨论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似乎给人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没有从一个系统化的角度研究车损险应该如何改革。笔者认为,车损险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化工程,而车损险改革的核心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车损险产品,因此,应该首先厘清车损险产品改革的思路,才能够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的车损险。
任何改革都需要明确要实现的目标。车损险产品的改革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保险期待,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基于上述目标研究车损险产品的改革思路或者审查车损险产品改革的方案,不但可以解决现有的问题,同时可以防止新的类似问题的产生。
一、产品设计思路——以一切危险产品取代列明风险产品
我国车损险保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应该是将车损险产品设计为一切危险的保险产品(目前的产品是列明风险的产品)。一切危险保险产品的特点是除非列入“除外责任”,否则保险公司都将承担保险责任。这种产品设计的改变可以更加明确保障范围,消除目前实践中与消费者的保险期待不符的情况。例如,北京曾经发生过的汽车被泼硫酸、汽车被砸等事故,根据目前的车损险条款,列明的保险风险不包括上述内容,该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上述事故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预料之外的风险,如果是一切险产品,保险公司将无可争议地承担保险责任。
二、以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保险期待审查保险条款的合理性
基于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保险期待的改革目标,凡是减少或者免除对被保险人保障的任何条款,无论以什么名义出现,如某些免责条款、按责赔付条款等,因为与该目标不符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没有合理的充分的理由,例如公共政策、防止道德风险等要求,都应该一律删除。例如,我国目前车损险条款中的按责赔付条款,实际上由被保险人承担向第三人追偿不能的诉讼风险。而消费者购买车损险的目的是车损事故发生后,无论是第三者还是由于天灾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均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以实现风险的转嫁从而获得心理的安全感。合理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公司自己决定是否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同时承担追偿不能的风险。如果追偿不能,可以通过保费的调整实现风险在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分散。
我国保险行业中备受指责的“高保”条款,由于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期待,不符合人们的思维模式和关于公平的基本感受,应该予以纠正。消费者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希望按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是非常正常的愿望。为了符合消费者的保险期待,同时防止过高的保险金额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将是保险公司的合理选择。
三、处理好保障范围扩大与被保险人保费负担能力之间的关系
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必然带来赔付成本的提高,从而带来保费水平的提高。由于被保险人保费负担能力的有限性,那么能否以缩小保险保障范围的方式降低保费成本?这是目前部分保险公司采取的做法,例如通过特约增加免赔内容,从而降低保费。笔者认为不妥当。市场经济中,保费的变化(价格的变化)是保险购买人可以预期的,而保障范围的缩小却是不可预期的,因此,不能以保障范围的缩小来换取保费成本的降低。市场经济中应该通过保险保障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供求关系的均衡。改变这个前提条件就违背了这次改革的目标。
为了满足保费敏感型客户的需求,可以通过确定免赔额的方式调整保费水平。尽管保险公司有对应不同免赔额的费率表,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推动,并未满足价格敏感型客户的需求。免赔额是一项非常科学的保险技术,对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赔付成本等影响显著,从而对保费的影响显著。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同时免赔额条款具有正外部效应,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更加谨慎地驾驶,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免赔额条款是很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的条款。例如美国的标准个人汽车保单中的碰撞车损险的免赔额为250美元,非碰撞车损险的免赔额是100美元。香港地区某些私用汽车保险实行强制自负额,比如非指明司机造成的车损实行2000港币绝对免赔,两年以下驾龄的司机造成的车损实行1万港币的绝对免赔。澳大利亚的车损险保单中也存在免赔额条款。
四、处理好车损险产品的标准化和差异化的关系
保险行业是一个竞争性的行业。竞争意味着每个参与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只有在保险产品同质即保险产品标准化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车损险产品的差异性可以形成价格歧视。通过价格的竞争实现保费水平的公平化。基于被保险人保险期待的统一性,车损险保障范围应该是统一的,车损险产品应该是标准化的,保险公司之间关于车损险的竞争将更多体现在价格的竞争方面,而不是保障范围差异的竞争。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例,欧盟甚至立法规定了统一的保障范围(欧盟第5号车险指令)。欧盟保险人联合会总结出“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统一的,保险人之间的竞争将主要通过价格而不是产品设计进行竞争。竞争推动保险公司采取新的定价方法,以便更合理地确定被保险人的风险,从而增加其竞争性。”尽管欧盟第5号车险指令规定的是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但是对车损险有同样的参考价值。因此,我国车损险的改革应该坚持以标准化为原则、以差异化为例外的思路。产品的差异化可以更多体现在附加险的开发设计方面。